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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有效調制原則社會利益本位原則經濟安全原則 一 有效調制原則1 市場基礎和優先原則 1 優先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 2 國家調制要恪守謙抑 市場失靈領域 3 無法判斷領域假設市場未發生失靈 2 調制三原則 1 調制法定原則在宏觀調控法領域 調制法定原則尤其要求 調控權法定 因為法律通過調控權的界定 就可以明確調控主體 調控手段 調控力度等一系列問題 在市場規制法領域 調制法定原則主要體現為規制權 競爭權 消費者權的 法定 2 調制適度原則要求調制行為必須符合規律 符合客觀實際 要兼顧調控和規制的需要與可能 保障各類主體的基本權利 1 要求調控權的行使 調控手段的選擇等都要適度
2、 2 規制適度更強調對市場主體的權利保護以及各類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 3 調制績效原則兼顧效率與公平 是經濟法調整的重要目標 因而追求調制的效果或稱績效 追求總量的平衡和社會總福利的增長 在經濟法領域也會成為一種普遍的價值和原則 經濟法具有經濟性的特征 解決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各類問題是其主要目標 因而當然要考慮經濟效益 二 社會利益本位原則在尊重個體利益基礎上把整體利益作為衡量行為之標準 主體 社會或社會公眾社會利益 其一 為自由競爭秩序 其二 特殊群體人格的限定與保護 其三 維護和發展和諧穩定關系 設置柵欄 公權力私權利 劃定邊界 1 綜合效益原則追求 經濟效益 社會效益 環境效益統一短中長期利
3、益結合 整體和個體利益兼顧2 實質公正原則資源 稀缺性與開發利用無限性的矛盾地區發展 客服地區發展失衡問題產業結構 調結構和優結構競爭領域 良好的競爭氛圍 三 經濟安全原則政府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 履行一定的經濟職能 實現克服經濟危機 促進經濟持續穩定發展 增強國民經濟在國際市場競爭力的一種過程或狀態 1 宏觀經濟安全原則調控方面 持續 健康 穩定增長市場規制 一般規制 外貿規制 特殊規制2 經濟發展原則基石 整體發展核心 經濟協調發展終極目標 可持續發展 六 主體架構與行為理論 一 經濟法的主體經濟法主體 依據經濟法而享有權力或權利 并承擔相應義務的組織體或個體 經濟法主體 宏觀調控主體 市場
4、規制主體 調控主體 調控受體 規制主體 規制受體 調制主體 調制受體 經濟法主體 二 經濟法的行為調制行為 調制主體所從事的調控 規制行為 即在宏觀上通過調節來控制 在微觀上通過規范來制約 從而在總體上通過協調來制衡 對策行為 市場主體所從事的具有經濟法意義的博弈行為 分為橫向對策行為和縱向對策行為 橫向對策行為 是市場主體在相互之間的市場競爭中所從事的各類行為 縱向對策行為 是市場主體針對國家的調制行為所實施的博弈行為 經濟法行為 調制行為 對策行為 宏觀調控行為 市場規制行為 橫向對策行為 縱向對策行為 財稅調控行為 金融調控行為 計劃調控行為 一般市場規制行為 特殊市場規制行為 預算 國
5、債 稅收 銀行 證券等 產業 價格等 壟斷 不正當競爭等 金融 電信 電力 石油市場等 遵從 合作 不遵從 合作 公平 正當行為 保護的行為 壟斷 不正當 侵害行為 否定評價的行為 七 權義結構與責任理論 一 權義結構各類法律主體的權利 義務的分配與組合經濟法主體的職權 是經濟法主體中的調制主體依經濟法所享有的調控或規制的權力 是必須依法行使且不可放棄的 經濟法主體的權利 是經濟法主體中的調制受體依經濟法的規定而可以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或要求其他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 這種權利是可以放棄的 1 職權的分類與職權的法定 調制權 宏觀調控權 市場規制權 財政 金融 計劃 財政收入 征稅權 發債
6、權 財政支出 預算支出 轉移支付 發行貨幣權 利率調整權等 產業調控權 價格調控權 一般市場規制權 特殊市場規制權 壟斷 不正當競爭 消費者保護 金融 房地產 能源等 2 調制權的分割與配置調制立法權人大與國務院及部委分享調制執法權宏觀調控部門 發改委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等專業經濟管理部門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 國家質檢系統等 3 調制主體的主要職責調制法定原則依法調制原則不得濫用和超越調制權不得棄權適當地行使調制權要履行職能 就必須有相應的權力 做到有職有權 從而形成職權 同時 對于職權的行使也必須盡到相應的責任 即職責 二 調制受體的權義結構 1 調制受體的權利 市場對策權 經濟自由權 平等
7、主體之間的對策權 公平和正當競爭權 消費者權利 市場主體對調制主體的的對策權 選擇遵守 接受或拒絕權 公法上的請求權 2 調制受體的義務1 接受調制的義務 被動性和主動性結合 2 依法競爭的義務壟斷不正當競爭逃稅 非法集資 虛假上市等違反誠實信用 公序良俗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二 經濟法責任 1 經濟法的特征看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 1 從經濟性看經濟法責任 趨利避害 引導調整 主要是經濟性的責任 2 從規制性看經濟法責任 問責與處罰 褒獎 2 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態 1 賠償性責任國家賠償 立法賠償超額賠償 懲罰性賠償如雙倍賠償 三倍賠償制實際履行義務 提供公共產品 不作為 履行 2 懲罰性責任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資格 能力 聲望等方面的懲罰性責任 信用減等 資格減免等懲罰性措施 3 經濟法的可訴性市場規制法領域宏觀調控法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