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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XXXXX有限公司
發起人協議書
本協議于 年___月___日由下列各發起方在 簽署:
發起人: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乙 方:
2、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 話: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規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各發起人友好協商,一致決定共同發起設立 有限公司(名稱以以工商登記為準,以下簡稱“新設公司”),簽訂如下協
3、議,作為協議各方發起行為的規范,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公司宗旨與經營范圍
第一條 新設公司的中文名稱為: 有限公司。
第二條 新設公司的住所:
第三條 新設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新設公司的經營宗旨: 立足于高新技術行業,多元化發展公共事業,以市場為導向,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五條 新設公司的經營范圍: 。
4、以上事項,在工商登記時如有變更,以工商登記為準。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六條 新設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伍佰 萬元整(RMB 5,000,000 ),協議各方于 年 月 日出資。其中:
(一) 發起人 出資額為 壹佰萬 元整(RMB 1,000,000.00),以 現金 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20 %;
(二) 發起人 出資額為 肆佰萬 元整(RMB 4,000,000.00),以 現金 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80 %;
第七條 協議各方一致同意由
5、 具體負責辦理設立公司的有關手續及辦理相關行政許可,并負責新設公司設立過程中的其他具體事務。
第八條 辦理設立公司的相關費用由新設公司承擔。若新設公司不能設立時,由協議各方按出資比例分別承擔。
第三章 發起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九條 協議各方的權利:
(一) 協議各方按投入新設公司的出資額占新設公司實繳資本額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
(二) 協議各方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新設公司新增資本時,協議各方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 協議各方可依法轉讓其在新設公司的出資。
(四) 如新設公司不能設立時,在承擔發起人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協議各方有權收回所認
6、繳的出資。
(五) 協議各方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壞新設公司利益的出資人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 法律、行政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協議各方義務
(一) 協議各方在新設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二) 新設公司發給協議各方的出資證明書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僅作為公司內部分紅的依據。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協議各方責任
(一) 甲方不參與公司實際經營運作,對公司經營風險和虧損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 新設公司可優先獲得甲方科研成果、新技術和新產品的信息及轉讓權,可優惠獲
7、得甲方科研設備服務,以及相關科技技術咨詢服務;如無另行約定,公司孵化項目的技術專利和發明著作權歸公司所有。
(三) 在新設公司續存期間,協議各方不得與其它企業、公司或其他組織機構、個人進行相關合作,不得從事與新設公司構成同業競爭的其他業務。
(四) 協議各方在新設公司設立過程中,故意或過失侵害公司利益的,應向公司或其他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協議各方的聲明和保證
第十二條 本發起人協議的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一) 協議雙方均為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二) 協議各方投入新設公司的資金,均為協議各方所
8、擁有的合法財產。
(三) 協議各方向新設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四) 雙方一致同意:
1、在公司成立六個月內,公司高管經董事會同意可以原始發起價購買乙方所持有公司10%以內的股份;
2、在公司未來經營期內,對公司有重要戰略價值的技術和業務骨干經董事會認可,可以購買公司股權10%以內的股份,由原股東共同稀釋。
3、在公司未來經營期內,甲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總股份的15%。
以上事項,在工商登記時如有變更,以工商登記時《公司章程》相應條款為準。
第五章 新設公司未能設立情形
第十三條 新設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設立:
(一)
9、 新設公司未獲得工商管理部門的批準;
(二) 協議各方一致決議不設立公司;
(三) 出資人違反出資義務,導致公司不能設立的;
(四)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設立的。
第十四條 新設公司不能設立時,出資人已經出資的,應予以返還。對公司不能設立負有責任的出資人,必須承擔完相應法律責任的,才能獲得返還的出資。
第六章 保密責任
第十五條 協議各方在合作過程中應嚴格保守對方的商業秘密。本處所指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乙雙方在合作中所涉及的、提供的、簽署的全部資料、信息,在合作過程中所產生的任何新信息、新文件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無論是書面的、口頭的、圖形的、電磁的或其它
10、任何形式的信息。協議各方承諾不得因自身原因泄露對方商業秘密而使對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并確保不會將該信息用于執行或履行其在本協議中的權利或義務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六條 本保密條款的效力不因本協議的終止而終止。
第七章 本協議的解除
第十七條 只有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本協議方可解除:
(一)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自然情況,不包括政策法規環境的變化、社會動暴亂的發生、罷工等社會情況;
(二)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協議各方均可在事件發生后的三天內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并各自負擔此前有關本協議項下的支出。
(三) 協議各
11、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并已就協議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當安排。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條款及其保證與承諾,均構成該方的違約行為,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九章 爭議的解決
第十九條 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協議各方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章 協議的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議一式 肆 份,協議各方各執貳份,自協議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于 年 月 日由協議各方在 深圳 簽署。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條
12、 新設公司的具體管理體制由新設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規定,協議各方同意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要求協議各方發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訊,應用中文書寫,并用專人遞送、信函或傳真發至其他方在本協議首部所列地址,協議各方地址如有改變,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其他方,否則仍以變更前的地址為有效的送達地址,一方按照本條款確定的地址進行送達的,視為有效的送達。
第二十四條 若根據任何法律法規,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其他規定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則只要本協議籌劃交易的經濟或法律實質未受到對任何一方任何形式的嚴重不利影響,本協議的所有其他條款和規定仍應保持其全部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協議各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以積極的作為推進新設公司的設立工作。
(以下為《發起人協議書》簽署頁,無正文)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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