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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新三板實施股權激勵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必要性
1、優化股權結構的需要。掛牌企業多為處在成長初期的中小企業,往往存在一股獨大的現象,股權結構較為單一。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公司的股權結構也需要得到優化和規范。股權的分散程度,未來也可能成為衡量掛牌企業是否適合引入競價交易的標準之一。
2、吸引人才、增強行業競爭力的需要。目前掛牌企業80%以上集中在信息技術等高科技領域,行業競爭日趨激烈,人才流動頻繁,吸引和激勵人才成為高科技企業制勝關鍵。股權激勵是現代企業員工薪酬制度的有力補充,可以幫助高科技掛牌企業達到留住人才的目的。
3、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的需要。股權激勵將公司業績的增長與個人
2、的收益水平緊密結合,使得擁有公司經營權的公司高管及核心員工通過持有股份增加參與公司管理的主動性、積極性,促進公司管理效率的提升。
(二)可行性
1、新三板價格發現機制日趨完善
新三板做市商交易制度已于2014年8月25日正式實施,競價交易制度也計劃將于2015年上半年引入。最終新三板掛牌企業股票轉讓將形成協議轉讓、做市轉讓及競價交易三種交易方式相結合的交易體系,新三板市場的掛牌企業股票價格發現功能將日趨完善。
2、新三板交投活躍度逐步增強
在新三板交易制度的變革下,新三板股票交易活躍度已有大幅提升。據業界預測,隨著新三板交易制度的完善、掛牌企業將進行自然地分層,而不同層級掛牌企業的投
3、資者準入門檻極有可能進行對應調整,屆時將有更多的機構及個人投資者進入新三板市場,新三板市場的交投活躍度將進一步向主板市場靠攏。
3、以市場為導向的監管政策
不同于規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作為新三板掛牌企業的監管機構已明確表示原則上不出臺專門針對掛牌企業股權激勵的相關政策,支持掛牌企業股權激勵市場化運作。此舉大大加強了新三板掛牌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可操作性及靈活性。
二、新三板掛牌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與上市公司的區別
2005年12月,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作為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綱領性指導文件;2008年證監
4、會又連續發布了《股權激勵審核備忘錄1號》、《股權激勵審核備忘錄2號》、《股權激勵審核備忘錄3號》對上市公司規范股權激勵相關細節進行過了細化;2014年6月,針對于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出臺。一系列的政策法規對上市公司規范股權激勵及員工持股計劃進行了系統的規范。
縱觀新三板市場,市場化運作的初衷減弱了行政干預在市場規范中的地位及作用。新三板作為掛牌企業的監管機構并未出臺任何與掛牌企業股權激勵相關的政策、法規。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的監管思路為掛牌企業股權激勵計劃設計帶來了更大的想象空間。
掛牌企業與上市公司規范激勵的政策規定區別:
三、新三板掛
5、牌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操作要點
(一)新股定向增發
在上市公司規范股權激勵計劃中,新股的定向增發就被作為最常用的股份來源渠道。新三板市場同樣具有完善的定向發行新股的機制。在對新三板公司定向增發的發行報告書的研究過程中我們發現,許多掛牌公司在新股發行的過程中除了向老股東進行配售或引入外部投資者外,還會選擇向部分公司董監高及核心技術人員進行新股發行,而且由于沒有業績考核的強制要求、操作簡單,向公司內部員工定向發行新股已成為目前新三板公司采用頻率最高的股權激勵方式。而掛牌企業通過定向增發實現對員工的股權激勵,必須遵守新三板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一般規定。
操作要點:
1、若采用員工直接持股的方式,
6、定向增發對象中的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以及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合計不得超過35名。即在員工直接持股的激勵計劃中,激勵范圍將受到一定限制。
2、不同于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新三板定向增發的股票無限售要求,即作為增發對象的股東可隨時轉讓增發股份。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新增股份仍需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進行限售。
3、股東超過200人或發行后股東超過200人的公司定向發行新股需,增發前后公司股東超過200人的,本次新股發行還需履行證監會備案程序向證監會申請核準;股東未超過200人的只需新三板自律管理。
4、為規避激勵員工35人以
7、下的數量限制以及股東超過200人對報批流程的影響,掛牌公司向員工定向發行新股,可以考慮采用設立持股平臺間接持股的方式實現員工對公司的持股。間接持股條件下,持股平臺需滿足掛牌企業合格投資者要求,即: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以上的合伙企業。
(二)“規范類”股權激勵
我們將上市公司實施的需要證監會審批的股權激勵計劃定義為規范股權激勵計劃??刹捎霉ぞ咧?,僅包括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規范類股權激勵計劃需嚴格遵循《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及證監會歷次備忘錄要求。雖然新三板未出臺關于掛牌企業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政策,但為了便于和其他激勵工具相區分,
8、我們把采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作為激勵工具的新三板激勵計劃暫且也定義為“新三板規范類股權激勵計劃”。
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等規范股權激勵計劃相較于向激勵對象增發新股最大的優勢是可以在股票價格的低點對股價進行鎖定,對于成長性較好的新三板掛牌企業股價的快速上漲可以使激勵對象獲得更大的收益。除此之外,價格經過折扣的限制性股票及無需激勵對象即刻出資的股票期權減輕了激勵對象現階段的出資壓力。
操作要點:
1、由于沒有相關政策限制,新三板公司采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作為激勵工具時,在定人、定量、定時、股份資金來源及業績考核的設定上將更加靈活,但需考慮新三板公司定向增發的一般規定。
2、定價方面,做市商企業
9、的權益定價完全可以依照做市商的報價進行;其他掛牌企業仍采取協議定價的方式確定權益工具的價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定價也沒有最低5折的限制。但在價格制定過程中,需綜合考慮對各方利益的影響,特別是對做市定價及未來新股發行價格的影響。
3、新三板暫未出臺關于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但從降低股權激勵計劃的未來法律風險的角度考慮,在項目實操過程中,建議掛牌公司在公告激勵計劃的同時采取一些風險控制措施,例如:獨立第三方財務顧問出具財務顧問報告;公司獨立董事針對激勵計劃出具的意見;公司律師出具針對激勵計劃合法合規性的法律意見書等。
4、根據對新三板已實施規范股權激勵案例的調研,掛牌公司公告規范股權激勵計劃前,建
10、議聘請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權益的公允價值進行認定,并將結果報送新三板進行預溝通。
5、不同于A股上市公司的規定,新三板允許擬掛牌企業攜帶期權等未來或有權益掛牌,即新三板允許企業在掛牌之前就實施期權等規范股權激勵計劃。
(三)創新型激勵
新三板公司同樣屬于非上市公司,故也可采取非上市公司的激勵方式作為新三板公司激勵工具的選擇,例如實股類(增量獎股)或現金類激勵工具(虛擬股份、獎勵基金等)。特別是對于盈利能力暫時不強的新三板公司而言,業績未來增長的空間更大,對于激勵對象的激勵力度也將更大。
操作要點:
1、若增量獎股等實股類激勵工具的股份來源為存量轉讓的,股權的轉讓須遵守新三板股權交易的一般規則,激勵對象需滿足新三板合格投資者要求。
2、若增量獎股等實股類激勵工具的股份來源為發行新股,則同樣須履行新三板的定向增發流程。
3、現金類激勵工具在使用之前應充分考慮到激勵計劃對公司現金流的影響。
四、結語
目前新三板市場正在飛速的發展,雖然新三板目前暫時短期流動性不足,但與中長期激勵計劃初期的權益鎖定正好契合。待2-3年后新三板市場流動性增強,正是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解鎖退出進行套現的時期。所以,目前是掛牌企業推出中長期激勵計劃的最佳時期。新三板市場的各項制度正在逐步完善,最終將建設成為一個真正市場化運作的完善交易市場。所以榮正對新三板市場的評價是:大有可為!前途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