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地電阻規范方案要求》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接地電阻規范方案要求(6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上搜索。
1、 ...wd...
標準接地電阻標準要求:
1、獨立的防雷保護接地電阻應小于等于10歐;
2、獨立的安全保護接地電阻應小于等于4歐;
3、獨立的交流工作接地電阻應小于等于4歐;
4、獨立的直流工作接地電阻應小于等于4歐;
5、防靜電接地電阻一般要求小于等于100歐。
6 共用接地體(聯合接地)應不大于接地電阻1歐。
【避雷針的地線屬于防雷保護接地,如果避雷針接地電阻和防靜電接地電阻都是按要求設置的,那么就可以將防靜電設備的地線與避雷針地線接在一起,因為避雷針的接地電阻比
2、靜電接地電阻小10倍,因此發生雷電事故時,大局部雷電將從避雷針地泄放,經過防靜電地的電流那么可以忽略不計?!?
接地分三種
保護接地: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混凝土、電桿等,由于絕緣損壞有可能帶電,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危及人身安全而設的接地。1Ω以下
防靜電接地:防止靜電不安全影響而將易燃油、天然氣貯藏罐和管道、電子設備等的接地。
防雷接地:為了將雷電引入地下,將防雷設備〔避雷針等〕的接地端與大地相連,以消除雷電過電壓對電氣設備、人身財產的危害的接地,也稱過電壓保護接地。
電氣裝置的接地電阻值很多,不同的系統根據配電系統的不同以及接地故障電流的大
3、小規定了不同的電阻值,把目前標準中的一些規定值現做一個摘錄。其中有兩本標準根據09年建設部文件已經更新或者作廢了。但仍然可以參考。
〔1〕信號接地——為保證信號具有穩定的基準電位而設置的接地。
〔2〕功率接地——除電子設備系統以外的其他交、直流電路的工作接地。
〔3〕保護接地——為保證人身及設備安全的接地。
14.7.4.3 電子設備接地電阻值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宜大于4Ω并采用一點接地方式。電子設備接地宜與防雷接地系統共用接地體。但此時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Ω。假設與防雷接地系統分開,兩接地系統的距離不宜小于20m。不管采用共用接地系統還是分開接地系統,均應滿足本標準第12章防雷有關條款
4、的規定。
電子設備應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采用屏蔽措施。
〔1〕直流地〔包括邏輯及其他模擬量信號系統的接地〕。
〔2〕交流工作地。
〔3〕安全保護地。
以上三種接地的接地電阻值一般要求均不大于4Ω。在通常情況下,電子計算機的信號系統,不宜采用懸浮接地。
14.7.5.2 電子計算機的三種接地裝置可分開設置。
如采用共用接地方式,其接地系統的接地電阻應以諸種接地裝置中最小一種接地電阻值為依據。假設與防雷接地系統共用,那么接地電阻值應≤1Ω。
參照?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JGJ16-2008第11、12、22及23章的相關規定,在常規情況下:
2〕配電變壓器位于建筑物外部時,低壓電纜
5、在引入該建筑物處,對于TN-S或TN-C-S系統,PE線或4">應重復接地,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Ω;對于TT系統,PE線單獨接地,接地電阻不宜超過4Ω;
3〕對于第二、三類防雷建筑物,當專引人工防雷引下線時〔該情形極少〕,每根引下線的沖擊電阻分別不宜大于10Ω、30Ω; 當利用自然防雷引下線時,每根引下線的沖擊電阻數值可不做規定;
4〕除另有規定外,電子、信息及計算機設備接地電阻值不宜大于4Ω;
5〕當采用共用接地方式時,其接地電阻應以諸種接地系統中要求接地電阻最小的數值作為依據。除另有規定外,諸種接地系統與防雷接地系統共用接地體時,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Ω。
另須特別注意:判斷建筑物內
6、的電子、信息及計算機設備的存在與否,一般是以其設備機房及主機設備的存在與否作為重要衡量標志的。
11.0.4 綜合布線系統采用屏蔽措施時,必須有良好的接地系統,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 保護地線的接地電阻值,單獨設置接地體時,不應大于4Ω,采用聯合接地體時,不應大于1Ω。
2 采用屏蔽布線系統時,所有屏蔽層應保持連續性。
3 采用屏蔽布線系統時,屏蔽層的配線設備〔FD或BD)端必須良好接地,用戶(終端設備)端視具體情況宜接地,兩端的接地應連接至同一接地體。假設接地系統中存在兩個不同的接地體時,其接地電位差不應大于1Vr.m.s。
7.0.3在電信間、設備間及進線間應設置樓層或局部等電位
7、接地0">。綜合布線系統應采用共用接地的接地系統,如單獨設置接地體時,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如布線系統的接地系統中存在兩個不同的接地體時,其接地電位差不應大于1Vr.m.s。
7.0.5樓層安裝的各個配線柜(架、箱)應采用適當截面的絕緣銅導線單獨布線至就近的等電位接地裝置,也可采用9">內等電位接地銅排引到建筑物共用接地裝置,銅導線的截面應符合設計要求。
7.0.6纜線在雷電防護區交界處,屏蔽電纜屏蔽層的兩端應做等電位連接并接地。
2.9.2 接收天線的豎桿〔架〕上應裝設避雷針。避雷針的高度應能滿足對天線設施的保護。當安裝獨立的避雷針時,避雷針與天線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大于3m。
2.
8、9.3 獨立避雷針和接收天線的豎桿均應有可靠的接地。當建筑物已有防雷接地系統時,避雷針和天線豎桿的接地應與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統共地連接;當建筑物無專門的防雷接地可利用時,應設置專門的接地裝置,從接閃器至接地裝置的引下線宜采用兩根,從不同的方位以最短的距離沿建筑物引下;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2.5.3 系統的接地,宜采用一點接地方式。接地母線應采用銅質線。接地線不得形成封閉回路,不得與強電的電網零線短接或混接。
2.5.4 系統采用專用接地裝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采用綜合接地網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Ω。
防雷接地裝置宜與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和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當不相連時,兩者間的
9、距離不宜小于20m。
第6.3.7條、靜電接地可以經限流電阻及自己的連接線與接地裝置相連,限流電阻的阻值宜為
第6.4.1條電子計算機機房接地裝置的設置應滿足人身的安全及電子計算機正常運行和系統設備的安全要求。
易燃易爆場所防雷裝置檢測技術標準靜電接地電阻值有特殊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當采取間接靜電接地時,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MΩ。
5.2.3 共用接地裝置應與總等電位接地端子板連接,通過接地干線引至樓層等電位接地端子板,由此引至設備機房的局部等電位接地端子板。局部等電位接地端子板應與預留的樓層主鋼筋接地端子連接。接地干線宜采用多股銅芯導線或銅帶,其截面積不應小于16mm2。接地干線
10、應在電氣豎井內明敷,并應與樓層主鋼筋作等電位連接。
5.2.4 不同樓層的綜合布線系統設備間或不同雷電防護區的配線交接間應設置局部等電位接地端子板。樓層配線柜的接地線應采用絕緣銅導線,截面積不小于16mm2。
5.2.5 防雷接地與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護接地共用一組接地裝置時,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必須按接入設備中要求的最小值確定。
5.2.6 接地裝置應優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體,當自然接地體的接地電阻達不到要求時應增加人工接地體。
5.2.7 當設置人工接地體時,人工接地體宜在建筑物四周散水坡外大于1m處埋設成環形接地體,并可作為總等電位連接帶使用。
第3.1.1條
11、不利用大地作為信號回路的廠〔礦〕區 交換機、載波機、調度 總機、會議 匯接機或終端機、有線播送擴音機、生產擴音機等通信設備的接地裝置的電阻值應符合以下規定:
二、交流供電或交直流兩用通信設備的接地電阻值,當設備的交流單相負荷小于或等于0.5千伏安時,不應大于10歐;大于0.5千伏安時,不應大于4歐。
第3.1.2條 利用大地作為信號回路的廠〔礦〕區 交換機的兩組接地體并聯后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表3.1.2的規定。
利用大地作為信號回路的 交換機的接地電阻 表3.1.2
≤600
第3.1.3條 當電信站的接地符合第2.1.3條規定時,接地裝置的電阻值應
12、同時符合電信站接地電阻值和國家?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標準?中有關交流供電變壓器中性點接地電阻值的規定。
第3.1.4條 符合第2.1.4條規定的總接地排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歐。
5.3.1 單臺容量超過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裝置并聯運行且總容量超過100kVA的電力變壓器或發電機的工作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4Ω。
單臺容量不超過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裝置并聯運行且總容量不超過100kVA的電力變壓器或發電機的工作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10Ω。
在土壤電阻率大于1000Ω·m的地區,當到達上述接地電阻值有困難時,工作接地電阻值可提高到30Ω。
5.3.2 TN系統中的保護零線
13、除必須在配電室或總配電箱處做重復接地外,還必須在配電系統的中間處和末端處做重復接地。
在TN系統中,保護零線每一處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電阻值允許到達10Ω的電力系統中,所有重復接地的等效電阻值不應大于10Ω。
5.3.3
5.3.4 每一接地裝置的接地線應采用2根及以上導體,在不同點與接地體做電氣連接。
不得采用鋁導體做接地體或地下接地線。垂直接地體宜采用角鋼、鋼管或光面圓鋼,不得采用螺紋鋼。
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體,但應保證其電氣連接和熱穩定。
5.4.6 施工現場內所有防雷裝置的沖擊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30Ω。
5.4.7 做防雷接地機械上的電氣設備
14、,所連接的PE線必須同時做重復接地,同一臺機械電氣設備的重復接地和機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體,但接地電阻應符合重復接地電阻值的要求。
第4.2.1條 低壓電力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4歐。使用同一接地裝置的并列運行的發電機、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當其總容量不超過100千伏安時,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歐。
第4.2.2條 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網中,采用接零保護時,零線宜在電源處接地,但移動式電源設備除外。架空線路的干線和分支線的終端以及沿線每1公里處,零線應重復接地。電纜和架空線在引入車間或大型建筑物處,零線應重復接地〔但距接地點不超過50米者除外〕,假設屋內配電屏、控制屏有接地裝
15、置時,也可將零線直接連到接地裝置上。
低壓線路零線每一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歐。在電力設備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允許到達10歐的電力網中,每一重復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30歐,但重復接地不應少于三處。零線的重復接地,應充分利用自然接地體。
第4.2.3條 直流電力網中零線重復接地應采用人工接地體,并不得與地下金屬管道等有金屬連接,如無絕緣隔離裝置,相互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米。
5 A
類電氣裝置的接地電阻
本標準規定了交流標稱電壓500kV及以下發電、變電、送電和配電電氣裝置(含附屬直流電氣裝置,并簡稱為A類電氣裝置)以及建筑物電氣裝置(簡稱B類電氣裝置)的接地要求和方法
16、。
5.1.1 發電廠、變電所電氣裝置保護接地的接地電阻要求如下。
有效接地和低電阻接地系統中發電廠、變電所電氣裝置保護接地的接地電阻宜符合以下要求:
(5)
公式(5)中計算用流經接地裝置的入地短路電流,采用在接地裝置內、外短路時,經接地裝置流入地中的最大短路電流對稱分量最大值,該電流應按5~10年開展后的系統最大運行方式確定,并應考慮系統中各接地中性點間的短路電流分配,以及避雷線中分走的接地短路電流。
當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符合式(5)要求時,可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增大接地電阻,但不得大于5Ω,且應符合本
17、標準6.2.2的要求。
不接地、消弧線圈接地和高電阻接地系統中發電廠、變電所電氣裝置保護接地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以下要求:
高壓與發電廠、變電所電力生產用低壓電氣裝置共用的接地裝置應符合下式
(6)
消弧線圈接地系統中,計算用的接地故障電流應采用以下數值:①對于裝有消弧線圈的發電廠、變電所電氣裝置的接地裝置,計算電流等于接在同一接地裝置中同一系統各消弧線圈額定電流總和的1.25倍。②對于不裝消弧線圈的發電廠、變電所電氣裝置的接地裝置,計算電流等于系統中斷開最大一臺消弧線圈或系統中最長線路被切除時的最大可能剩余電流值。
18、
在高土壤電阻率地區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且應符合本標準3.4要求。
5.1.2 發電廠、變電所電氣裝置雷電保護接地的接地電阻:
獨立避雷針(含懸掛獨立避雷線的架構)的接地電阻。在土壤電阻率不大于500Ω·m的地區不應大于10Ω;在高土壤電阻率地區接地電阻應符合DL/ T 620—1997?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的要求。
變壓器門型構上避雷針、線的接地電阻應符合DL/ T 620—1997?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的要求。
5.1.3 發電廠和變電所有爆炸不安全且爆炸后可能涉及發電廠和變電所內主設備或嚴重影響發供電的建(構)筑物,防雷電感應
19、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
5.1.4 發電廠的易燃油和天然氣設施防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
5.2.1 架空線路桿塔保護接地的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Ω。
5.2.2 架空線路雷電保護接地的接地電阻應符合DL/ T 620—1997?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的要求。
5.3.1 工作于不接地、消弧線圈接地和高電阻接地系統、向建筑物電氣裝置(B類電氣裝置)供電的配電電氣裝置,其保護接地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以下要求:
與B類電氣裝置系統電源接地點共用的接地裝置。
配電變壓器安裝在由其供電的建筑物外時,應符合下式的要求:
R≤50/I
20、 (8)
——計算用的單相接地故障電流;消弧線圈接地系統為故障點剩余電流。
配電變壓器安裝在由其供電的建筑物內時,不宜大于4Ω。
非共用的接地裝置,應符合式(7)的要求,但不宜大于10Ω。
5.3.2 低電阻接地系統的配電電氣裝置,其保護接地的接地電阻應符合本標準式(5)的要求。
5.3.3 保護配電變壓器的避雷器其接地應與變壓器保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
5.3.4 保護配電柱上斷路器、負荷開關和電容器組等的避雷器的接地線應與設備外殼相連,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7.2.1 向B類電氣裝置供電
21、的配電變壓器安裝在該建筑物外時,低壓系統電源接地點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以下要求:
配電變壓器高壓側工作于不接地、消弧線圈接地和高電阻接地系統,當該變壓器的保護接地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符合式(8)要求且不超過4Ω時,低壓系統電源接地點可與該變壓器保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
當建筑物內未作總等電位聯結,且建筑物距低壓系統電源接地點的距離超過50m時,低壓電纜和架空線路在引入建筑物處,保護線(PE)或保護中性線(PEN)應重復接地,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Ω。
向低壓系統供電的配電變壓器的高壓側工作于低電阻接地系統時,低壓系統不得與電源配電變壓器的保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低壓系統電源接地點應在距該配電變
22、壓器適當的地點設置專用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宜超過4Ω。
7.2.2 向B類電氣裝置供電的配電變壓器安裝在該建筑物內時,低壓系統電源接地點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以下要求:
配電變壓器高壓側工作于不接地、消弧線圈接地和高電阻接地系統,當該變壓器保護接地的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符合本標準5.3.1要求時,低壓系統電源接地點可與該變壓器保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
配電變壓器高壓側工作于低電阻接地系統,當該變壓器的保護接地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符合式(5)的要求,且建筑物內采用(含建筑物鋼筋的)總等電位聯結時,低壓系統電源接地點可與該變壓器保護接地共用接地裝置。
7.2.3 低壓系統由單獨的低壓電源
23、供電時,其電源接地點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4Ω。
7.2.3 低壓系統由單獨的低壓電源供電時,其電源接地點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4Ω。
1—保護線;2—總等電位聯結線; 3—接地線;4—輔助等電位聯結線;
B—總等電位聯結(接地)端子板;M—外露導電局部; C—裝置外導電局部;P—金屬水管干線;T—接地極
7.2.4系統中當系統接地點和電氣裝置外露導電局部已進展總等電位聯結時,電氣裝置外露導電局部不另設接地裝置。否那么,電氣裝置外露導電局部應設保護接地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式要求
R≤50/Ia
24、 (13)
Ia——保證保護電器切斷故障回路的動作電流,A。
7.2.5系統的各電氣裝置外露導電局部保護接地的接地裝置可共用同一接地裝置,亦可個別地或成組地用單獨的接地裝置接地。每個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式要求
R≤50/Id (14)
Id——相線和外露導電局部間第一次短路故障的故障電流,A。
7.2.6類電氣裝置采用接地故障保護時,建筑物內電氣裝置應采用總等電位聯結。對以下導電局部應采用總等電位連接線互相可靠連接,并在進入建筑物處接向總等電位聯結端子板(圖6):
建筑物內的水管、煤氣管、采暖
25、和空調管道等金屬管道;
7.2.7 接戶線的絕緣子鐵腳宜接地,接地電阻不宜超過30Ω。土壤電阻率在200Ω·m及以下地區的鐵橫擔鋼筋混凝土桿線路,可不另設人工接地裝置。當絕緣子鐵腳與建筑物內電氣裝置的接地裝置相連時,可不另設接地裝置。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接戶線,當鋼筋混凝土桿的自然接地電阻大于30Ω時,絕緣子鐵腳應接地,并應設專用的接地裝置。
年平均雷暴日數不超過30、低壓線被建筑物等屏蔽的地區或接戶線距低壓線路接地點不超過50m的地方,絕緣子鐵腳可不接地。
7.2.8 建筑物處的低壓系統電源接地點、電氣裝置外露導電局部的保護接地(含與功能接地共用的保護接地)、總等電位聯結的接地極等可與建筑物的雷電保護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裝置。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非有效接地系統應該就是高電阻接地系統,阻值大概在1000歐姆以上。我們常見的TN、TT系統都是有效接地系統,接地電阻一般在1~10之間。電力部的接地系統設計標準里邊有詳細的規定,編號以DL打頭。
電子設備信號地之接地電阻值,IEC有關標準及等同或等效采用IEC標準的國標均未規定接地電阻值,只要實現了高頻的低阻抗接地〔不一定是接大地〕和等電位聯結即可。當與其他接地系統聯合接地時,按其他接地系統接地電阻的最小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