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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起人協議書
甲方: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合作各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在完全平等自愿、充分協商的基礎上,一致同意達成以下協議:
一、三方發起成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 。
本公司的住址:
本公司的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
本公司的經營宗旨為: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為依托,以質量為保證,以信譽謀發展,通過規?;藴驶?、現代化的生物技術產業化模式,引進、培育、推廣優良的植物良種,并應用前沿的生物技術及其國內外優質植物資源,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
2、的新技術、新品種,發揮以植物組培種苗和農作物優良品種為優勢的生物技術產品的產業化,為農業生產及其植物生物技術的應用提供質優價廉的植物組培種苗和農作物優良品種,為客戶帶來利益,為股東創造最大價值。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植物組培種苗、農作物優良品種以及引進、生產、培育優良品種,農業生物技術產品及其技術指導、示范、技術咨詢服務,良種生產的優化施肥技術及其配方施肥技術。
二、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整,各發起人全部以現金出資,其中:
其中 以技術專利入股(專利名稱 專利號 ),作價人民幣34萬元,占總份額的34%,于 年 月 日該專利技術歸公司所有(該專利的
3、作價出資協議另行簽訂);李院生以貨幣人民幣33萬元入股,占總份額的33%,于 年 月 日之前將款項匯入公司賬戶;王法堅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房屋設施入股,作價人民幣33萬元,占總份額的33%,于 年 月 日之前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房屋的產權過戶到公司(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房屋作價出資協議另行簽訂)。股東如違反本條規定,違約股東應向遵守約定的股東每人支付違約金 元。
三、各方完成出資義務后由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予以證明,沒有公司的出資證明書視為沒有履行出資義務。
四、如果違約一方逾期30日仍未足額履行其出資義務, 有權解除本協議,追究違約股東的法律責任。
五、三方
4、發起人一致同意指定 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負責執行公司成立過程的籌備工作,授權范圍包括:申請設立公司賬戶、審驗發起人的出資情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工作、辦理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刻制公司印章等一系列設立事項。
六、各發起人享有以下權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權份額參與公司的利潤分配。但是政府對本公司的獎勵、資助等資金不屬于公司的利潤,歸 所有,由 作為科研開發資金全權支配使用。
2、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3、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權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4、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發起人可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
5、權利。
七、為了便于公司正常運營,提高運營效率,各發起人一致同意,公司的所有事項由發起人民主討論決定,不按照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討論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由 決定, 的決定即為有效的決議。
八、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 的書面同意,否則轉讓行為無效。
九、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協議書、合同書等書面文件,必須經 簽字確認,否則由簽署文件者本人承擔法律責任,與本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由此造成公司損失的,由簽署文件者本人承擔賠償責任。
十、本公司的人事安排由 全權負責,有權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任何工作人員。
十一、
6、 有權根據公司的經營情況隨時召集臨時股東會,但應提前10日口頭通知其他股東,如果股東不能參加臨時股東會,視為授權 代表該股東做出股東會決議。
十二、公司的公章和財務章等印鑒由 負責管理使用。
十三、各發起人一致同意,未經 的書面同意,任何人無權變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否則,其變更行為無效, 有權要求擅自變更者支付違約金30萬元。
十四、各發起人一致同意 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全權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李院生任銷售部經理,負責公司的營銷活動;王法堅任監事,負責監督公司的營銷活動。
十五、各發起人一致同意,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權份額承擔公司的經營風險和產生的債務。
十六、各發起人
7、一致同意,只有經 簽字確認的支出才能列入公司的經營成本,否則由行為人本人承擔。
十七、各發起人應及時提供本公司申請設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在本公司設立成功后,將為設立本公司所發生的全部費用,經 簽字確認后,按照會計規則依法列入本公司的成本,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如果本公司不能成立,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支出由各發起人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攤。
十八、各方發起人在合作的過程中以及合作結束所接觸到的 的任何資料、文件、各種數據(無論是書面的還是電子的)等,以及接觸到的公司的任何資料、文件、各種數據(無論是書面的還是電子的)、客戶信息等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違反本規定應支付違約金
8、元。
十九、 在合作期間所取得的任何形式的科研成果(包括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著作等等),無論是否利用公司的設備、設施等物質條件,都歸 個人所有。
二十、各發起人作出承諾,各發起人對出資的財產和承包經營權等擁有合法的出資權利,個人有權處分,其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如違反本條規定各發起人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
二十一、各發起人一致同意,授權 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解散公司并進行清算。
二十二、本協議爭議的管轄法院為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
發起人(簽字): 發起人(簽字): 發起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