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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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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其成員由_____人至_____人組成。董事會成員應當有公司職工的代表。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若干人,其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對股東負責,其基本職權有: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2.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4.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5.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6.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并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
2、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7.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的全部經營活動負責。因此,公司董事會議事時,應當有相應的程序規則,明確董事的權利和義務,正確行使權利,維護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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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事規則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1.董事會的職責與權限,明確董事會議事的范圍;
2.董事會議事的程序,包括材料的準備、會議通知、委托代理、表決等;
3.董事、董事長在議事時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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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該規則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1.堅持會議精簡、高效的原則,避免決策的拖拉。董事會不可能經常召開,有些議題在開
3、會前就應當進行溝通,基本一致時再開會,這樣可以提高會議效率。因此,在制定規則時要把溝通作為一項重要的程序明確下來。
2.董事長是董事會的主持人,在董事會上負責全面工作。因此,對董事長的權利和義務應有專門的規定。
3.要明確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協助董事長開好董事會。會后,要將董事會的相關文件、資料等歸檔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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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年 月 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____有限公司董事會的工作秩序和行為方式,保證公司董事會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
4、法》)及《____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法定代表機構和決策機構,是公司的常設權力機構,對股東會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
第三條 公司董事會由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
第四條 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董事會的職權與義務
第五條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
5、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贫ü灸甓蓉攧疹A算、決算方案;
?。ㄎ澹┲贫ü纠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贫ü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ㄆ撸M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溉位蚪馄腹究偨浝?,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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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股東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ㄊQ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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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ㄊ模┞犎】偨浝淼墓ぷ鲄R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董事會承擔以下義務:
?。ㄒ唬┫蚬蓶|大會報告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ǘ┏袚蚬蓶|大會和監事會提供查閱所需資料的義務。
第七條 審批權限的劃分:
?。ㄒ唬┩顿Y權限。__萬元人民幣以內的投資由公司總經理決定。超過__萬元且不超過最近經審計凈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投資由董事會決定。重大投資項目由董事會研究后報股東大會批準。
?。ǘ┦召徎虺鍪圪Y產。
1.被收購、出售資產的總額(按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或評估報告)占公司最近經
7、審計總資產的百分之十以上;
2.與被收購、出售資產相關的凈利潤或虧損(按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或評估報告)占公司最近經審計凈利潤的百分之十以上;
3.收購、出售資產時,其應付、應收金額超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
符合上述標準之一的經董事會批準,相對數字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經股東大會批準。
(三)關聯交易。
1.公司與關聯法人簽署的一次性協議或連續12個月內簽署的不同協議,所涉及的金額為__至__萬元或占凈資產的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五,由董事會批準;__萬元以上或超過凈資產的百分之五以上由股東大會批準。
2.公司向有關聯的自然人一次(或連續12個
8、月內)收付的現金或收購、出售的資產達__萬元以上,由董事會批準。
?。ㄋ模┲匾贤?。公司資產抵押、借貸、為其他公司提供擔保等事項由董事會批準。
?。ㄎ澹┨崛≠Y產減值準備和損失處理。核銷和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金額低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總額百分之十的由董事會批準;超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總額百分之十以上或涉及關聯交易的應向股東大會報告。
第三章 董事會會議
第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書面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委托時,應當出具委托書,并列舉出授權范圍。
第九條 董事會會議的召集,應當在董事會會議舉行十日前通知各董事,但
9、遇到緊急情況時,可以隨時召集。
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并載明召集事由和開會時間、地點。通知必須送達全體董事。
第十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四次,遇特殊情況時,可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ㄒ唬┒麻L認為必要時;
?。ǘ┤种灰陨隙侣撁嶙h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ㄋ模┙浝硖嶙h時。
第十二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傳真;通知時限為3日內。
如有本章第十七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
10、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h日期和地點;
?。ǘh期限;
?。ㄈ┦掠杉白h題;
?。ㄋ模┌l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決議實行多數表決原則。普通決議(法律專門列舉規定的特別決議以外的所有其他決議)要求超過半數董事出席會議,出席會議的董事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特別決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會議,出席會議的表決權超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11、。
第十五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做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在會后三日內分發給
12、各董事。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董事會會議記錄應與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書一并作為公司檔案保存,10年內任何人不得銷毀。
第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h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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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h議程;
?。ㄋ模┒掳l言要點;
?。ㄎ澹┟恳粵Q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二十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
13、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負責。
第四章 董事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條 具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條 董事為公司董事會的成員。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名單是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進行公司設立登記的內容。
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二十四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
14、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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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洝豆菊鲁獭芬幎ɑ蛘吖蓶|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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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坏门灿觅Y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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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受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ò耍┪唇浌蓶|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ň牛┎坏脤⒐举Y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ㄊ┎坏靡怨举Y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ㄊ唬┪唇浌蓶|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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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眾利益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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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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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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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J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ㄋ模┯H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
17、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二十七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二十九條 董事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解任:
?。ㄒ唬┤纹趯脻M;
(二)被股東大會罷免;
(三)董事自動辭職。
第三十條因董事退任而發生缺額達三分之一時,除因屆滿事由者外,應即要求股東大會補選董事,以補足原任董事名額為限。在董事缺額未及補選有必要時,可由股東大會指定人員代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一條 董事的報酬由股東大會確定。
第三十二條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
18、權限:
?。ㄒ唬┏鱿聲h,參與董事會決策。
?。ǘ┺k理公司業務,具體包括:
1.執行董事會決議委托的業務;
2.處理董事會委托分管的日常事務。
?。ㄈ┮韵绿厥馇闆r下代表公司:
1.申請公司設立等各項登記的代表權;
2.申請募集公司債券的代表權;
3.在公司證券上簽名蓋章的代表權。
第三十三條 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同類業務事業的董事或經理人,但經董事會許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董事必須承擔以下責任:
(一)當董事依照董事會決議具體執行業務時,若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害時,參與決議的董事應對公司負損害賠
19、償責任。但曾經表示異議的董事,有記錄或書面聲明可資證明者,不負其責任。
?。ǘ┊敹略诰唧w執行業務中沒有依照董事會決議時,如果致使公司遭受損害,應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ㄈ┊敹略趫绦袠I務中逾越權限致使公司遭受損害時,應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ㄋ模┒聻樽约夯蛩诉M行屬于公司營業范圍之內的行為時,該行為本身有效;但公司可以將該行為的所得視為公司所得,并形成董事會決議。董事應向公司交付該行為所取得的財務,轉移該行為所取得的權利。
第五章 董事長
第三十五條 董事長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其為董事的任期。
第三十六條 董事
20、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ǘ┒酱?、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ㄈ┖炇鸸竟善?、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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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ㄆ撸┒聲谟璧钠渌殭?。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事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行。
第三十八
21、條 董事長有總理董事的業務執行權限;在董事會休會時,董事長有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而代行董事會職權的權限,即有對業務執行的重大問題做出決定的權限。
第三十九條 董事長基于委托關系,享有董事會其他董事同樣的權利,承擔其他董事同樣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條 董事長由于下列事由而退任:
?。ㄒ唬┦ザ律矸?。導致董事長失去董事身份的事由即董事退任的事由。
?。ǘ┕蓶|會通過董事會特別決議進行解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辦理。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