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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公司成立合作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甲、乙、丙等人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愿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如下協議:
公司股東組成部分:
甲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及法定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及法定地址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設立(下稱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
2、范圍、注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
2、經營范圍:
3、注冊資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第二條 公司成立后,以法人代表為主要負責人全權負責公司的管理與經營,法人代表不愿負責管理與經營的,股東之間可協商另請其他股東或者招聘外來人員主要負責。
第三條 公司注冊期限
公司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出資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 作為出資,出資額: 元人
3、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 ;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或者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項目、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出資的,按照協商標準折算為出資金額。)在公司成立后,甲方將拿出 的股份,作為公司獎勵型股份,持續放入公司,獎勵給對公司做出重大貢獻的員工。
乙方以 作為出資,出資額: 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 ,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 。(或者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項目、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出資的,按照協商標準折算為出資金額。)
2.各公司股東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
4、。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股東不按協議如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如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本公司出資共計人民幣 萬元。合伙期間公司各股東的出資,為公司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公司終止后,公司各股東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 盈余分配:以甲、乙兩方所占股份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公司債務先由公司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比例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股、退股、出資的轉讓
1.入股: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
5、;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股:
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股;
②不得在公司不利時退股;
③退股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公司股東并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
④退股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⑤未經公司股東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公司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公司股東有優先轉讓權,轉讓價格按公司所有資產比例核算。如轉讓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任何一方中任何兩方應該以公司前途大局為重,不得有意為難第三人,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公司資產所有權,同時應承擔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
6、需償還的債務。
第七條 公司負責人及其他公司股東的權利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1.甲方為公司法人及負責人。其權限是:
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對公司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⑧出售公司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④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擔的債務;
⑤公司人員在需要情況下招聘人員及培訓;
⑥審批日常開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資產,但必需錢帳分離,不能管理帳務。
2.其他公司股東的權利:
①參與公司事業的管理,及對公司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與報告。
②聽取公司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7、
③檢查公司賬冊及經營情況;
④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⑤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擔的債務;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公司股東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東私自以公司名義進行非公司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公司,造成損失由其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公司股東經營與公司競爭主流的業務,如需經營,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
3. 如公司股東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
第九條 公司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公司期屆滿;
②全體公司股東同意終止公司關系;
③公司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8、
④公司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公司終止后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公司股東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公司股東出資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財產償還,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公司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公司股東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公司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 提交公司注冊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公司股東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公司股東各執一份,其中一份為中間人(或公證員)所留。
公司股東簽名: 蓋章
公司股東簽名: 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