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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舟楫律所公司法研究中心文檔——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協議書》
協議各方:
1、 姓 名:
住 所 地:
身份證號碼:
2、 姓 名:
住 所 地:
身份證號碼:
......
N、姓 名:
住 所 地:
身份證號碼:
鑒于:
為優化資源配置,發揮協議各方的優勢,共同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協議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擬共同投資設立XXX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為準)(以下簡稱“股份公司”)。
協議各方本著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設立股份公司事項
2、達成一
致意見,并簽訂本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1條 股份公司的名稱
股份公司的名稱暫定為“XXX股份有限公司”,名稱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為準。
第2條股份公司住所
股份公司住所為:
第3條股份公司的設立方式
股份公司由各發起人以貨幣出資的方式發起設立。
第4股份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股份公司的宗旨:
股份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為準)
第5條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和股份總額
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為
3、萬元。
股份公司的股份總額 萬股。
第6條發起人認購出資方式、折股比例和認購股數
發起人的全部出資將按相同的比例折成 萬股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折股比例為1:1。各發起人實際認購股份及出資額分別為:
1.xxx.以貨幣出資 萬元認購 萬股,占總股本的 %;
2.xxx.以貨幣出資 萬元認購 萬股,占總股本的 %;
......
N.xxx.以貨幣出資 萬元認購 萬股,占總股本的 %。
第7條股票面值與每股價格
股份公司的股票,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各發起人認購的股
4、份,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折股比例,確定每股的認購價格為人民幣1元。
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8條出資時間
上述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出資時間為本協議簽署后 日內。
第9條公司的籌辦
發起人共同承擔股份公司籌辦過程中由發起人承擔的義務,并按各自的出資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發起人共同授權XXX股份有限公司籌備委員會具體負責辦理股份公司的設立的手續。
第10條籌備委貫會
全體發起人商定,成立XXX股份有限公司籌備委員會,具體負責股份公司的籌辦事務?;I備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籌委會成員:
籌委會主任:
籌委會副主任:
第11條籌備委
5、員會的職權
全體發起人授權籌備委員會全權負責處理XXX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有關事宜,具體職權為:
1.確定本次設立股份公司委托的中介機構,并與之協調工作;
2.確定股份公司的設立方案:
3.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的申請事宜;
4.起草XXX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草案);
5.辦理股份公司設立相關的報批手續;
6.以XXX股份有限公司(籌)的名義與政府有關部門就股份公司設立事項聯系并協調工作。
第12條發起人的權利
發起人享有如下權利:
1.有權按本協議書規定的認購方式認購其享有的股份數額;
2.
6、在股份公司股款繳足后,有權在第一次股東會上行使作為發起人的權利;
3.對股份公司籌建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4.有權推薦股份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候選人;
5.發起入認購公司股份后,享有股盼公司股東權利。
第13條發起入的義務
為明確發起人責任并保證各發起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股份公司設立工作的合法進行,同時為了確保股扮公司成立后的正常運轉,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1.發起人必須按時足額履行認購股份的義務,并確保投入股份公司資金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投入股份公司的全部資產將歸股份公司所有或依法經營管理;
2.發起人授權成立的X
7、XX股份有限公司籌備委員會將負責份公司設立的具體工作;
籌備委員會成員將承擔因工作錯誤而引起的責任,發起人對籌備委員會在授權范圍內所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
3.股份公司因故不能成立,發起人必須承擔股份公司設立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
4.發起入必須對因發起人過錯而使股份公司設立過程中受到的損害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第14條發起人的承諾
為確保股份公司設立過程的合法性及設立后的發展,各發起人作出如下承諾:
1.各發起人及其所投資的企業將按公平及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原則并以一般市場條件與股份公司簽署關于股份公司設立后生產經營、后勤保障、專利許可、技術服務
8、、商標使用等方面的合同,并將嚴格執行所簽合同;
2.發起人承諾:在股份公司設立后,不再投資、增設、經營與股份公司所經營業務有同業競爭關系的其他項目與業務;
3.發起人承諾:發起人因發起設立股份公司所發生的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發起人之間依法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股份公司成立后,發起人以其對股份公司的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15條股份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
1.各發起人同意按照下述原則組建股份公司的組織;
2.股份公司設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務:
3.股份公司設董事會,是股份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執行
9、股東大會的決議負責公司的經營決策。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董事由股東大會按公司童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為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4.股份公司設經營機構,由1名總經理和若干名副總經理組成,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
5.股份公司設立監事會,是股份公司的監督機構,由 名監事組成,首屆監事會成員全部由股東大會在股東代表中選舉產生;從第二屆起, 名監事由股東大會在股東代表中選舉產生, 名監事由公司職工在公司職工中民主選舉產生;
6.股份公司根據
10、規定設董事會辦公室主任(兼任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總經濟師、首席法律代表各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16條違約責任
任何發起人如果未能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或其他本協議約定的承諾義務,因此給股份公司或其他發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第17條適用的法律及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
因履行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各發起人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來成的,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按糾紛發生時的仲裁規則采用簡易程序裁決;
仲裁裁決敗方應承擔對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律師維權發生的律師代理費等損失。
第18條協議的生效、修改與終止
本協議經全體發起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對本協議的任何改變或修改須經全體發起人同意,并簽訂相關的補充協議。
第19條其他條款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發起人各方另行協商解決。
本協議 份,發起人各執一份,二份保存于股份公司,其余供報送各有關部門使用。
本協議于 年 月 日在四川省成都市簽署。
發起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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