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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公司發起人協議
根據現行《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照平等互利原則,發起各方共同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丙方:
住所:
第二條 公司概況
2.1 公司名稱:申請設立的公司名稱定為“ ”。
2.2公司住所:
2.3組織形式:
第三條 公司宗旨與經營范圍
3.1 公司宗旨為:運用市場手段,對 范圍內的 進行投資開發,促進區域經濟快速發展,為國家創造財富,為股東創造利益。
3.2 公司經營范圍為: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4
2、.1 公司擬注冊資本為 元整。
第五條 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 出資時間
6.1 股東出資采取分 方式:全體股東在工商注冊時先行繳納認繳出資額度的 %,各股東應當在發起協議簽訂后10日內,按此比例分別將先行繳納的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各股東其余出資,應當在公司成立后于 年 月 日前繳足。
6.2 公司成立后,應向足額繳付出資的發起人簽發股東《出資證明書》。股東《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股東《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 公司名稱;
(2) 公司登記日期;
(3) 公司注冊資本;
(4)
3、 股東名稱、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6.3 公司成立后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名稱和住所;
(2)股東的出資方式;
(3)股東的出則額;
(4)股東的出資比例;
(5)出資證明書編號。
股東名冊所記載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七條 公司設立授權
7.1 全體發起人一致同意:全權委托 作為公司設立的主要經辦人,負責辦理與公司設立有關的事宜。
7.2 辦理公司設立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1)草擬公司章程草案;
(2)制作與公司設立有關的其他各種法律文件;
(3)協
4、調各發起人之間的關系;
(4)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或機構申請和獲得一切必要的批準、許可和同意;
(5)辦理擬設立公司的工商登記注冊手續;
(6)聘請有關中介機構進行工作;
(7)催促各發起人及時繳納注冊資金;
(8)辦理其他與公司設立有關的事宜。
7.3 為設立公司所簽署的與公司設立有關的各種文件須經公司股東決議確認,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繼。
7.4 公司的籌建費用先由 墊付,具體數額按有關憑證計算。公司依法設立后,籌建費用由公司承擔,計入公司開辦費用。在本公司不能設立時,同意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支出按各發起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攤。
第八條 發起
5、人的權利
8.1 發起人按實繳的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和重大決策等權利。
8.2 發起人享有簽署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文件的權利;
8.3 發起人享有審核設立過程中籌備費用支出的權利;
8.4 再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行使公司股東權利。
第九條 發起人的義務
9.1 發起人應當嚴格遵守本協議;
9.2各發起人應為甲方籌辦公司的行為提供各種便利和協助,提供設立公司所需的文件材料;
9.3發起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旅行出資義務。發起人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足額繳納出資的,其他發起人負有補足出資責任的連帶責任。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
6、其他發起人,有權向未足額出資的一方追償;
9.4 公司因故不能成立時,各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出資比例予以承擔,同時各發起人之間為設立公司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9.5 公司成立后,發起人不得抽逃出資;
9.6各發起人應充分發揮各自優勢,為公司經營提供支持;
(1)甲方負責組織整合各股東自愿,統籌安排,組織協調公司的組建和運作,主要發揮 運作與融資優勢,為公司提供保障;
(2)乙方主要發揮資源優勢,協調 ,為公司運作提供資源支持;
(3)丙方
7、 。
9.7 發起人還應該承擔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相應義務。
第十條 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
10.1 公司設立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有全體股東組成。
10.2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立一名執行董事。
10.3本公司不設監事會。公司設監事 人。監事是公司依法設立的監督機構,向公司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10.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發起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幾方沒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出資數額、方式或時間足額出資,造成公司設立延遲、設立不能或設立后無法正常經營的即構成違約。
11.2發起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
8、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數額為未繳納出資額的 %,因此給守約的股東或者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對守約方和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起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前,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益。
11.3 發起人逾期3各月仍未繳納出資的,守約方有權單獨或共同要求其繼續履行出資義務或解除本協議、按認繳金額的 %支付違約金,造成守約方或公司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1.4 如果出現多方違約,則根據各方實際過錯情況對他方或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協議的變更
12.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本協議;
(1)由于不可抗力
9、的發生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
(2)各方發起人合意進行修改的;
(3)因國家政策變化、政府要求等原因影響本協議履行的。
12.2 本協議的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方式
13.1 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的一切爭議,依照下列方式和順序解決:
(1)通過發起人有好協商的方式解決;
(2)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裁決。
第十四條 本協議生效的條件
本協議自發起人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簽署本協議的各方發起人聲明和保證:
15.1 發起人各方均擁有簽訂本協議的合法權利或授權;
15.2 發起人各方
10、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發起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15.3 發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十六條 其他事項
16.1 本協議未約定內容,由發起人各方簽訂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其附件和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生效條件與本協議相同。
16.2 本協議對后續股東具有同樣的約束力。
16.3 本協議一式 份,各發起人各執一份,其余份數用于辦理公司設立事宜及公司成立后存檔。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署頁[以下無正文]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丙方:
(公章)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