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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理記賬協議
合同編號:代字(2014 號)
茲有 (甲方)委托 (乙方),提供代理記賬、代理納稅申報和編制會計報表服務。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本著公正、誠實、平等、互相信任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理甲方的下列業務:
(一)根據甲方實際情況、行業特點,依法建立規范、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
(二)根據甲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
2、它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法進行代理記賬業務,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三)對外提供甲方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涉及會計、稅收的相關事務,具體包括:代理記賬、納稅申報、編制會計報表服務;但不含發票領購、不含工商、行政許可、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變更和年檢。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不含涉稅鑒證及會計報表審計、其他會計及涉稅等業務。
二、甲方義務及責任
(一)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代理人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因甲方虛開發票、稅款預儲賬戶的余額不足、甲方未能及時提供代理記賬所需的資料和工作條件而導致的損
3、失及責任由甲方負責及承擔;造成沒有在征期內繳納稅金,被稅務機關處以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的,由甲方負責及承擔責任;
(二)甲方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三)甲方應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妥善保管所有的收支往來單據,并代表甲方與乙方接洽、交接業務,定期與乙方提供的相關賬面數據進行核對;
(四)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涉稅資料,并對提供的原始單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稅資料失實造成代理結果錯誤的,乙方不負責賠償及承擔責任;
(五)甲方對
4、于乙方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稅法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六)甲方為乙方安排的執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合作;
(七)甲方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代理記賬費;
(八)甲方對乙方在委托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
(九)甲方故意向乙方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承擔其相應法律責任。
三、乙方義務及責任
(一)乙方自主負責組織相關機構或人員處理甲方的賬務;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查詢稅款預儲賬戶的余額,并及時報告給甲方。
(二)乙方按照委托合同乙方開展代理記賬業務,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三)乙方對在
5、執行業務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四)乙方對甲方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真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有權拒絕;
(五)乙方對甲方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予以解釋;
(六)乙方為甲方辦理本合同所約定的甲方委托事項;乙方使用“用友”財務軟件為甲方提供代理記賬業務,并嚴格執行財政部《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的要求,確保甲方財務儲存數據的安全;
(七)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做好憑證簽收、交接工作,指導甲方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并在本合同終止時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八)乙方為甲方按季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6、,甲方財務會計報告需經乙方負責人和甲方負責人確認并簽名、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并據以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九)乙方對其執業人員在本合同約定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十)乙方違反本合同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甲方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甲方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一)如乙方按甲方所移交的,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原始憑證進行賬務處理,出現遺漏或會計處理錯誤的,由乙方負責解釋或更正。造成甲方查補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經濟損失的,由乙方承擔因此產生的,不包括甲方正常應繳稅款的損失;
其中:甲方提供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憑證,應符合現行稅法規定的抵扣條
7、件。因甲方未按現行稅法規定提供購銷存臺賬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日記賬和其他資料,或因甲方不能滿足稅法所規定的上訴抵扣憑證的抵扣要求造成乙方不能按期納稅申報,或已申報被稅務機關查處的,由甲方自行承擔相應的經濟及法律責任。
四、會計資料傳遞、交接程序和簽收手續及其他事項
(一)甲方應根據實際發生的具體業務,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不能提供偽造、虛開、代開的與本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原始憑證,乙方不負責鑒別原始憑證的真偽、真實性。如甲方提供虛假的原始憑證,所產生的經濟及法律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二)甲方移交的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是完整的,即是:要有憑證名稱、日期,填制單位名稱或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
8、或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凡是填寫由大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小寫必須一致,上訴內容不齊備的,乙方有權拒絕接收,只有在甲方補充完整后方能交接。
(三)甲方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由對方單位的印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由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章;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四)甲方所提供的原始憑證不得涂改、挖補,發現有誤應當重新開具或更正,并在更正處加蓋公章;
(五)乙方在收取和初審原始憑證時,填制“單證移交清單”,一式兩份,雙方確認簽名后各持一份備查;對初審后不規范、不齊備或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原始憑證,乙方從業人員應及時通知甲方,更正或補
9、充相應手續及單證。對乙方執業人員已提出,甲方不能更正和補充相應手續及單證并按甲方意見進行會計處理,因此造成的會計信息失真及涉稅責任,由甲方承擔;
(六)當月除甲方所移交的已開具發票外,甲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將當月已發生銷售但未開具發票的商品,按項目附情況說明及相應的出庫或調撥單證及收款單據移交乙方進行賬務處理和納稅申報,如因甲方未向乙方提供上訴單據造成乙方為進行賬務處理和納稅申報,所產生的會計信息失真及其他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七)乙方應遵守職業道德,恪守商業秘密,確保甲方原始憑證及其他會計資料的安全,不得將甲方憑證和會計資料提供給除主管稅務機關以外的第三方。如代理期間甲方主管稅務機關查詢需
10、調閱甲方會計資料的,必須經過甲方的同意,否則乙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八)為確保甲方會計資料的一貫性,乙方將據實核對甲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等項目,若有不符應及時通知甲方,并根據甲方書面意見據實調整相關項目。甲方對本合同以前的會計事務負責,乙方對移交以前的會計事務和會計資料不承擔責任;
(九)如終止本合同,乙方除移交相應的會計資料外,還必須與甲方進行賬務核對及確認,財務數據經核對無誤后,填制“賬務核對及確認表”,經甲方簽字蓋章后移交。
(十)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納稅情況。期間如因乙方滯后或延誤納稅申報,而發生的罰款或滯納金由乙方承擔,若因甲方不能及時將稅款存入稅款賬戶而產生的罰
11、款或滯納金及其他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十一)甲方如業務需要委托乙方經辦人代為辦理進項發票認證事宜,不屬于本合同乙方代理范圍。如因甲方委托后發生的發票遺失、發票未認證及IC卡遺失等情況,乙方不承擔責任;
四、結算方式
1、甲方應按每月 (¥ )支付記賬代理費,付款方式為每 一次,在每 的首月內付給乙方。代理記賬時間從 至 。
2、甲方支付給乙方每年肆佰元正(¥400元)的記賬工本費,記賬工本含會計憑證、報表、賬簿、納稅申報表等費用,本次付給的工本費至
12、 年 月止。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一)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二)在合同期間,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乙方不退還已收取的代理費,并按乙方統一的收費標準根據乙方提供服務的時間,結算乙方應收取的代理費;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所收取的代理費;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處理,如發生糾紛和爭議,先通過協商或協調的方式解決;協商或協調不能達成一致,則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合同期間內,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時完成甲方委托事項,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乙方承擔責任
13、及損失(不可抗力指:國家、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變更、調整、自然災害、戰亂等),雙方均應按國家、地方變動后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不再另行修訂本合同。
(五)本合同如附有補充相應條款的合同附件,經雙方簽字蓋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代表簽章,并自甲方向乙方按約定支付代理費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甲方(簽章):
代表人: 代表人: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