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對現代婚姻立法的啟示
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對現代婚姻立法的啟示
簡要:北魏是少數民族建立的北方政權,在歷史中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它集中了秦,漢,晉以來婚姻法律制度的成果,吸收了其中的精華,并且將自己的習慣對婚姻法律制度進行了創新,
北魏是少數民族建立的北方政權,在歷史中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它集中了秦,漢,晉以來婚姻法律制度的成果,吸收了其中的精華,并且將自己的習慣對婚姻法律制度進行了創新,為后世封建朝代和現代社會婚姻法律制度的開展和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據。下面文章以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作為研究視角,運用文獻分析法和歷史分析法對其進行了研究,闡述了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形成過程、特點和歷史地位,尤其是對其具有民族特色的婚姻法律制度進行了論述,以期為完善現代婚姻立法提供幫助。
關鍵詞: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婚姻自由
一、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內容
北魏是由少數民族拓跋鮮卑族建立的封建統一王朝,因此其前期的婚姻法律制度帶有明顯的游牧文明的痕跡,孝文帝即位后,在“禮制〞的根底上對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進行了改革,并首創了“婚律〞。在此過程中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逐漸被漢化,但仍然存在鮮卑舊俗,有其民族特色。
(一)北魏的結婚法律制度
在中國古代,婚姻的締結是以“禮〞與“法〞結合的標準為依據的。鮮卑族建立北魏后,在繼承前朝婚姻法律制度的根底上,不斷的創新開展,經歷了由北魏前期再到孝文帝改革的漢化過程。在此過程中,婚姻的成立條件也不斷發生變化,“禮〞的思想逐步被滲入到婚姻立法中,所以婚姻的締結需要符合以下的條件,包括必備性條件和禁止性條件。
1.北魏婚姻成立的必備性條件
婚姻成立的必備性條,是指結婚當事人必須具有的法定條件,北魏結婚的必備性條件有: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北魏的結婚條件經歷了由前期的婚姻自由到孝文帝改革后的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轉變,但孝文帝時期的結婚條件不僅僅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它還有相對自由性,具有鮮卑民族特色。北魏前期時,拓跋鮮卑族的婚姻是自由的。史籍有載:“以季春月大會,作樂水上,嫁女娶婦,髡頭飲宴。〞這說明了鮮卑未婚男女只要兩情相悅,就可以自由戀愛,他們的婚事都是根據自己的意志安排。孝文帝改革后,婚姻法律制度逐漸漢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成為北魏結婚的條件了。
首先,被漢化的婚姻法律制度在“禮〞的熏陶下開始遵守宗法制度,而按照宗法制度,婚姻不是當事人個人之事,它需“合二姓之好〞,因此,結婚的根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不經過家長同意而結婚的,被認為是“淫奔〞,要受到嚴厲的懲罰。另外,結婚還需要經過媒氏的中介,按禮而走,所謂“男女無媒不交〞就說明此。但是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仍然保存了一些鮮卑舊俗,男女結婚并非完全按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六禮〞的程序。“六禮〞依次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北魏時期婚姻的程序經歷了從前期的嫁娶送財之禮到孝文帝改革后實行“六禮〞程序的轉變。而孝文帝改革后雖是實行“六禮〞程序,但嫁娶論財仍然非常受人們的重視,而且呈愈演愈烈的趨勢。
北魏前期,氏族男女成員的婚事都履行納聘程序。男女“嫁娶皆先私通,略將女去,或半歲百日,然后遣媒人送牛馬羊以為聘娶之禮〞,就說明了北魏前期是行送財之禮,不完全按“六禮〞的形式。北魏建國初期,受漢人習俗的影響,人們對嫁娶送財之禮越發的重視,文成帝公布的兩條詔令,“喪葬嫁娶,大禮未備,貴勢豪富,越度奢靡。〞“貴族之門,多不奉法,或貪財賄賂,無所選擇。〞對此都有說明。
孝文帝改革后,統治者在崇“禮〞的影響下開始沿用“六禮〞儀式,對于違反“六禮〞規定的行為,都要給予嚴厲處分。在?北魏·刑罰志?中就規定了“男女不以禮交,皆死。〞即如果男女的婚姻不按禮來締結,就要受到嚴重的懲罰,并以此來“峻禮教之防〞。但是在北魏漢化過程中婚嫁聘財也影響到了漢人,尤其在提倡胡漢通婚后,財婚愈演愈烈,“六禮〞中的納征成為了重點程序,趙翼在?財婚?中的記載就說明了當時北魏婚姻程序中的論財是“六禮〞中最受人們重視的。
(3)胡漢通婚。拓跋鮮卑族長時期居住在塞外,文明程度較低,婚姻不重視倫理關系。起初拓跋鮮卑族的婚姻制度包括血緣群婚制和收繼婚制,這些婚姻習俗都帶有北方游牧文明的痕跡,對氏族部落的開展有無形的約束力。北魏建國初期,拓跋氏的婚姻制度較建國前有了些進步,此時北魏的婚姻制度主要為族內婚。它要求氏族成員必須在部落之內的其他氏族中選擇配偶,這是比血緣群婚制更進步的婚姻制度。但這種婚制使得北魏的士族身體素質變差,智力變得低下,仍不利于北魏社會的開展與進步。
孝文帝改革后,由于漢化政策的影響,胡漢聯姻成為主流。胡漢通婚是指在提倡門閥的根底上,北魏的皇室成員、少數民族貴族與漢族士家大族之間進行聯姻,以加快北魏的漢化,去除鮮卑民族的落后性,維護北魏的統治。這里的“胡〞主要是指拓跋皇室成員和與拓跋皇室有血緣關系的鮮卑同宗九姓和勛臣八姓;“漢〞主要是指漢族的士家大族。這主要是隨著北魏漢化程度逐步加深而出現的,同時也是為了穩固統治而設的。在推行胡漢通婚后,孝文帝不僅自己親自娶了漢族第一等高門的四姓的女兒,還為其弟弟和兒子聘娶漢族大臣之女,而貴族的聯姻又影響到了普通百姓,再加上孝文帝的積極提倡,民間的胡漢聯姻也增多了起來。
2.北魏婚姻成立的禁止性條件
婚姻成立的禁止性條件,是法律不準許結婚的情形,北魏結婚的禁止性條件有:
(1)禁止同姓相婚。由于鮮卑族長時期在塞外生活,文明程度低,因此在婚姻中對倫理是不注重的。北魏建立初期,皇室的婚姻對輩分仍然不重視,出現了亂倫之事。在北魏太和七年,孝文帝才下詔禁止鮮卑族的同姓相婚。而禁止同姓結婚的原因,主要是基于以下幾點,第一,宗法方面。同姓相婚對擴大家族的勢力不利;第二,生理方面。同姓結婚而生的孩子在智商和健康方面都不如那些異姓結婚的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說的就是該道理;第三,倫理方面。同姓相婚會沖擊儒家所說的長幼秩序,與倫理道德不相符。
(2)禁止門戶不當者為婚。北魏剛建國時婚姻重視才能,在文成帝時期才開始有了貴賤不得通婚的規定,但是他只是規定了禁止平民門戶不當者為婚,對皇室、貴族和官員都未作規定。到孝文帝時期,經過不斷的改革開展,禁止門戶不當者為婚逐漸變得嚴格,開始禁止皇族和官員門戶不當者為婚了。在文成帝時期,禁止普通士民以上的階層與賤民的婚姻,并不是禁止一般門戶不當者為婚。
(二)北魏的離婚法律制度
在古代社會夫妻離婚多是出于君父之命,但由于北魏是婚姻相對自由的時代,離婚與改嫁的現象屢見不鮮。孝文帝改革后,由于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北魏開始沿用“七出〞、“三不去〞的婚姻制度,但仍然表達了鮮卑的民族特色。
1.丈夫離婚權
丈夫離婚權是依據“七出〞行使的。但在北魏初期,離婚并不是完全依據“七出〞的。孝文帝改革以后,由于婚姻法律制度的漢化,它才成了離婚的主要因素?!捌叱雳暰唧w包括:不孝順公婆、不能生子、淫亂、好嫉妒、患嚴重疾病、話太多、存私房錢。它是指妻子假設犯有上述七種中任意一種情形時,丈夫都可以單方解除夫妻關系。這種離婚只是由丈夫單方提出,對妻子極其的不平等。它的行使又具有任意性,還只要求妻子單方面承當責任,表達了北魏婚姻關系中夫妻地位的不平等。但是為了防止丈夫濫用出妻的權利,?北魏律?又規定了限制性條件,即“三不去〞,包括:有所娶而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這種限制對穩定家庭關系有積極的作用。
2.妻子離婚權
北魏時期對于妻子的離婚權已經以法令的形式確定了,妻子享有離婚自由權,即如果妻子感到不能和丈夫一起生活了,可以通過父母與丈夫離婚。針對此孝文帝公布了詔令:“……雖娉為妻妾,遇之非理,情不樂者亦離之。〞在這條詔令中妻子可以主動提出離婚,孝文帝用法令的形式確定了婦女離婚的權利。而上述離婚權也屬于協議離婚,即妻子可以與丈夫協商離婚。這種離婚是相對平等的,但是北魏在此時并沒有將協議離婚正式入律。
二、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特點
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雖然屬于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一局部,但是由于北魏是由拓跋鮮卑少數民族建立的,文明程度與漢族相比擬要低很多,而且它又處在民族融合和南北對峙的動亂時期 ,因而其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鮮卑族特色。
(一)盛行財婚
北魏時期,買賣婚姻即“財婚〞非常盛行,正如趙翼在?廿二史劄記·財婚?中記載的:“魏齊之時,婚嫁多以財幣相尚……婚嫁無不以財幣為事,爭多競少,恬不為怪也。〞說明了北魏的婚姻是論財的。北魏進入中原后,財婚的習俗又影響到了漢人。尤其是在孝文帝改革,提倡胡漢通婚后,婚嫁論財的習俗越發變的嚴重了。孝文帝也曾下詔禁止聘財過度,對于聘財過度者以“違制〞論,財婚因此受到一定的沖擊,但是財婚并未完全消失,仍然非常盛行。
(二)婦女地位較高
北魏時期,婦女不管是在家庭內部還是家庭外部都有著較高的地位。在家庭內部,妻子可以反對丈夫納妾,不完全受丈夫管束;還有自己的田地,可以支配家中的財產;可以與丈夫共同決斷家庭事務;可以教育子女,指導教誡子女的學習。在家庭外部,妻子可以參與社交活動、爭訟、造青、逢迎甚至為子求官、代夫訴屈,?顏氏家訓·治家?中就有記載。
(三)婚姻相對自由
總的來說,北魏婦女在婚姻方面是相對的自由的。不僅表達在結婚方面,還表達在離婚方面。
在結婚方面,北魏婦女有相對的自主選擇權,鮮卑未婚男女只要兩情相悅,就可以自由戀愛,他們的婚事都是根據自己的意志安排,而且大多能得到家庭的準許。北魏建立后,北魏婦女對婚姻也有自己的主張和追求,敢于選擇自己的結婚對象。在離婚方面,妻子享有離婚權,即妻子只要感到不能和丈夫繼續一起生活下去,就可以與丈夫離婚。
三、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歷史地位
北魏作為第一個在中原建立統一封建王朝的少數民族政權,在北方游牧文明與中原農耕文明強烈的碰撞和交流中,婚姻制度經歷了由習慣法到正規法律約束的過程。在這特殊的環境下,它集中總結了秦、漢、晉以來婚姻法律制度的成果,結合自己的習慣法為后世封建朝代婚姻法律制度的開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據。
(一)承繼漢魏晉以來婚姻法律的精髓
北魏初期,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帶有鮮明的習慣法痕跡,如血緣群婚制和收繼婚制,以此來防止寡婦外流,保持宗種純粹,婚制較為混亂。北魏建國后,統治者對婚姻法律制度的建設很是重視,但是由于對中原缺乏了解,治國人才較少,就任用了中原士族人才來修訂法律。中原氏族人才又深受儒家學說的影響,在制定婚姻法律時吸收儒家文化,由此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建設走向了儒家化道路。在此過程中,北魏不僅有條件地保存了自己的風俗習慣,還大量借鑒吸收了漢族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經驗。
(二)開啟隋唐以來封建婚姻法律的先河
北魏王朝建立后,北方游牧文明與中原農耕文明不斷發生碰撞,歷代統治者在沿襲前朝婚姻法律制度的根底上不斷注入新鮮血液,對后世封建朝代的立法影響至深,特別是隋唐。
在唐朝女子“從一而終〞的觀念比擬淡薄,唐代法令對婚姻不管輩份、民族通婚、婦女再婚等宋儒認為“有傷風化〞的事,也少有禁止,其根源還是北魏習慣法的影響。第三,唐朝實行以“以聘財為信〞的結婚送財禮制度,使得婚姻成為買賣交換的一種,而財婚是鮮卑的婚姻習俗,唐朝沿用了該制度。所以朱熹曾經有如此評價:“唐源流出于夷狄。〞
綜上,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不僅有其獨特的民族特色,還對中華婚姻法律文化作出了卓越的歷史奉獻,它在繼承前朝的婚姻法律制度的根底上保存先進的文化,并不斷進行創造,開啟了隋唐以來封建王朝婚姻法律的先河,拓展了中華婚姻文化史的研究領域,并使我們對中國婚姻法律制度有了新的認識,具有承上啟下的歷史地位。
四、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對現代婚姻立法的啟示
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是在北魏漢化過程中,吸收先進的儒家文化并進行創新而制定的,但是在漢化過程中仍然保有鮮卑自身的民族特色,這種帶有鮮卑民族特色的“婚律〞可為現代社會婚姻的立法提供成功經驗,給予一定啟示。
(一)維護夫妻忠實義務
在夫妻關系方面,可以在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的根底上去完善現今夫妻的忠實義務。北魏婦女善妒,妻子對丈夫的納妾行為是可以強烈的反對,因而此時的一夫一妻現象成風。這和現在夫妻需遵守的忠實義務很相似,由此可以將其與北魏的夫妻關系聯系起來。而現代的夫妻關系雖是一夫一妻制,但婚外情的現象屢屢發生,忠實義務卻只是作為原那么出現在法律中,不能起到實質意義,我們可以仿效北魏妻子對一夫一妻的維護將忠實義務具體化,對于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給予嚴厲處分,并將其納入法律程序,例如:第一,明確夫妻忠實義務的法律標準范疇,將法律沒有規定的“通奸〞行為納入損害賠償的范圍;第二,完善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救濟機制,對于情節嚴重的重婚行為加重刑事處分,對于情節輕微的行為予以行政處分;第三,簽訂并完善夫妻忠實協議,以此來維持保護夫妻的婚姻關系。
(二)限制離婚自由
在離婚自由的限制方面,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規定也給予了我們一定的啟示。北魏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不惜用重刑來處分婚姻家庭中的違法行為,雖然這種處分不適應現代社會,但這種國家干預保護婚姻家庭關系的做法,卻是具有借鑒意義的。如今我國的?婚姻法?中公民享有離婚自由的權利,草率結婚、離婚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離婚率居高不下,現在還在呈上升趨勢,我們可以在制定婚姻家庭法時適當的擴大法律對離婚的調整范圍。第一,確立分居制度。在夫妻申請離婚時,讓夫妻分居一定期限,在這期間,夫妻關系仍然存在,只是不在一起生活了,如果期限屆滿仍不能和好的再起訴,這可以緩沖夫妻之間的矛盾,減少離婚;第二,離婚的標準要用婚姻關系破裂。因為現在離婚是以感情破裂作為標準的,是不易掌握的,會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而婚姻關系破裂作為當今各國普遍適用的原那么可以使離婚標準單一化,利于法官操作;第三,要完善離婚協議審查制度。加強實質審查,如是否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財產是否分割公平,撫養子女是否是為子女利益著想。通過這些來抑制閃婚、閃離、婚外情等不利于婚姻維持的現象,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家庭的和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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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其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國封建社會,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夫為妻綱,婦女的一切只能服從和依賴其丈夫,從一而終。一個男人一般只有一個正妻,卻有多個妾,同時男人娶幾個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約束?!案改钢藉渊暿瞧涓咎卣?,父母有很大的主動權。正因為這種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沒有帶給中國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縛中國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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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對現代婚姻立法的啟示
簡要:北魏是少數民族建立的北方政權,在歷史中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它集中了秦,漢,晉以來婚姻法律制度的成果,吸收了其中的精華,并且將自己的習慣對婚姻法律制度進行了創新,
北魏是少數民族建立的北方政權,在歷史中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它集中了秦,漢,晉以來婚姻法律制度的成果,吸收了其中的精華,并且將自己的習慣對婚姻法律制度進行了創新,為后世封建朝代和現代社會婚姻法律制度的開展和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據。下面文章以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作為研究視角,運用文獻分析法和歷史分析法對其進行了研究,闡述了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形成過程、特點和歷史地位,尤其是對其具有民族特色的婚姻法律制度進行了論述,以期為完善現代婚姻立法提供幫助。
關鍵詞: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婚姻自由
一、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內容
北魏是由少數民族拓跋鮮卑族建立的封建統一王朝,因此其前期的婚姻法律制度帶有明顯的游牧文明的痕跡,孝文帝即位后,在“禮制〞的根底上對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進行了改革,并首創了“婚律〞。在此過程中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逐漸被漢化,但仍然存在鮮卑舊俗,有其民族特色。
(一)北魏的結婚法律制度
在中國古代,婚姻的締結是以“禮〞與“法〞結合的標準為依據的。鮮卑族建立北魏后,在繼承前朝婚姻法律制度的根底上,不斷的創新開展,經歷了由北魏前期再到孝文帝改革的漢化過程。在此過程中,婚姻的成立條件也不斷發生變化,“禮〞的思想逐步被滲入到婚姻立法中,所以婚姻的締結需要符合以下的條件,包括必備性條件和禁止性條件。
1.北魏婚姻成立的必備性條件
婚姻成立的必備性條,是指結婚當事人必須具有的法定條件,北魏結婚的必備性條件有: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北魏的結婚條件經歷了由前期的婚姻自由到孝文帝改革后的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轉變,但孝文帝時期的結婚條件不僅僅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它還有相對自由性,具有鮮卑民族特色。北魏前期時,拓跋鮮卑族的婚姻是自由的。史籍有載:“以季春月大會,作樂水上,嫁女娶婦,髡頭飲宴。〞這說明了鮮卑未婚男女只要兩情相悅,就可以自由戀愛,他們的婚事都是根據自己的意志安排。孝文帝改革后,婚姻法律制度逐漸漢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成為北魏結婚的條件了。
首先,被漢化的婚姻法律制度在“禮〞的熏陶下開始遵守宗法制度,而按照宗法制度,婚姻不是當事人個人之事,它需“合二姓之好〞,因此,結婚的根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不經過家長同意而結婚的,被認為是“淫奔〞,要受到嚴厲的懲罰。另外,結婚還需要經過媒氏的中介,按禮而走,所謂“男女無媒不交〞就說明此。但是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仍然保存了一些鮮卑舊俗,男女結婚并非完全按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六禮〞的程序?!傲Y〞依次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北魏時期婚姻的程序經歷了從前期的嫁娶送財之禮到孝文帝改革后實行“六禮〞程序的轉變。而孝文帝改革后雖是實行“六禮〞程序,但嫁娶論財仍然非常受人們的重視,而且呈愈演愈烈的趨勢。
北魏前期,氏族男女成員的婚事都履行納聘程序。男女“嫁娶皆先私通,略將女去,或半歲百日,然后遣媒人送牛馬羊以為聘娶之禮〞,就說明了北魏前期是行送財之禮,不完全按“六禮〞的形式。北魏建國初期,受漢人習俗的影響,人們對嫁娶送財之禮越發的重視,文成帝公布的兩條詔令,“喪葬嫁娶,大禮未備,貴勢豪富,越度奢靡。〞“貴族之門,多不奉法,或貪財賄賂,無所選擇。〞對此都有說明。
孝文帝改革后,統治者在崇“禮〞的影響下開始沿用“六禮〞儀式,對于違反“六禮〞規定的行為,都要給予嚴厲處分。在?北魏·刑罰志?中就規定了“男女不以禮交,皆死。〞即如果男女的婚姻不按禮來締結,就要受到嚴重的懲罰,并以此來“峻禮教之防〞。但是在北魏漢化過程中婚嫁聘財也影響到了漢人,尤其在提倡胡漢通婚后,財婚愈演愈烈,“六禮〞中的納征成為了重點程序,趙翼在?財婚?中的記載就說明了當時北魏婚姻程序中的論財是“六禮〞中最受人們重視的。
(3)胡漢通婚。拓跋鮮卑族長時期居住在塞外,文明程度較低,婚姻不重視倫理關系。起初拓跋鮮卑族的婚姻制度包括血緣群婚制和收繼婚制,這些婚姻習俗都帶有北方游牧文明的痕跡,對氏族部落的開展有無形的約束力。北魏建國初期,拓跋氏的婚姻制度較建國前有了些進步,此時北魏的婚姻制度主要為族內婚。它要求氏族成員必須在部落之內的其他氏族中選擇配偶,這是比血緣群婚制更進步的婚姻制度。但這種婚制使得北魏的士族身體素質變差,智力變得低下,仍不利于北魏社會的開展與進步。
孝文帝改革后,由于漢化政策的影響,胡漢聯姻成為主流。胡漢通婚是指在提倡門閥的根底上,北魏的皇室成員、少數民族貴族與漢族士家大族之間進行聯姻,以加快北魏的漢化,去除鮮卑民族的落后性,維護北魏的統治。這里的“胡〞主要是指拓跋皇室成員和與拓跋皇室有血緣關系的鮮卑同宗九姓和勛臣八姓;“漢〞主要是指漢族的士家大族。這主要是隨著北魏漢化程度逐步加深而出現的,同時也是為了穩固統治而設的。在推行胡漢通婚后,孝文帝不僅自己親自娶了漢族第一等高門的四姓的女兒,還為其弟弟和兒子聘娶漢族大臣之女,而貴族的聯姻又影響到了普通百姓,再加上孝文帝的積極提倡,民間的胡漢聯姻也增多了起來。
2.北魏婚姻成立的禁止性條件
婚姻成立的禁止性條件,是法律不準許結婚的情形,北魏結婚的禁止性條件有:
(1)禁止同姓相婚。由于鮮卑族長時期在塞外生活,文明程度低,因此在婚姻中對倫理是不注重的。北魏建立初期,皇室的婚姻對輩分仍然不重視,出現了亂倫之事。在北魏太和七年,孝文帝才下詔禁止鮮卑族的同姓相婚。而禁止同姓結婚的原因,主要是基于以下幾點,第一,宗法方面。同姓相婚對擴大家族的勢力不利;第二,生理方面。同姓結婚而生的孩子在智商和健康方面都不如那些異姓結婚的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說的就是該道理;第三,倫理方面。同姓相婚會沖擊儒家所說的長幼秩序,與倫理道德不相符。
(2)禁止門戶不當者為婚。北魏剛建國時婚姻重視才能,在文成帝時期才開始有了貴賤不得通婚的規定,但是他只是規定了禁止平民門戶不當者為婚,對皇室、貴族和官員都未作規定。到孝文帝時期,經過不斷的改革開展,禁止門戶不當者為婚逐漸變得嚴格,開始禁止皇族和官員門戶不當者為婚了。在文成帝時期,禁止普通士民以上的階層與賤民的婚姻,并不是禁止一般門戶不當者為婚。
(二)北魏的離婚法律制度
在古代社會夫妻離婚多是出于君父之命,但由于北魏是婚姻相對自由的時代,離婚與改嫁的現象屢見不鮮。孝文帝改革后,由于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北魏開始沿用“七出〞、“三不去〞的婚姻制度,但仍然表達了鮮卑的民族特色。
1.丈夫離婚權
丈夫離婚權是依據“七出〞行使的。但在北魏初期,離婚并不是完全依據“七出〞的。孝文帝改革以后,由于婚姻法律制度的漢化,它才成了離婚的主要因素。“七出〞具體包括:不孝順公婆、不能生子、淫亂、好嫉妒、患嚴重疾病、話太多、存私房錢。它是指妻子假設犯有上述七種中任意一種情形時,丈夫都可以單方解除夫妻關系。這種離婚只是由丈夫單方提出,對妻子極其的不平等。它的行使又具有任意性,還只要求妻子單方面承當責任,表達了北魏婚姻關系中夫妻地位的不平等。但是為了防止丈夫濫用出妻的權利,?北魏律?又規定了限制性條件,即“三不去〞,包括:有所娶而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這種限制對穩定家庭關系有積極的作用。
2.妻子離婚權
北魏時期對于妻子的離婚權已經以法令的形式確定了,妻子享有離婚自由權,即如果妻子感到不能和丈夫一起生活了,可以通過父母與丈夫離婚。針對此孝文帝公布了詔令:“……雖娉為妻妾,遇之非理,情不樂者亦離之。〞在這條詔令中妻子可以主動提出離婚,孝文帝用法令的形式確定了婦女離婚的權利。而上述離婚權也屬于協議離婚,即妻子可以與丈夫協商離婚。這種離婚是相對平等的,但是北魏在此時并沒有將協議離婚正式入律。
二、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特點
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雖然屬于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一局部,但是由于北魏是由拓跋鮮卑少數民族建立的,文明程度與漢族相比擬要低很多,而且它又處在民族融合和南北對峙的動亂時期 ,因而其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鮮卑族特色。
(一)盛行財婚
北魏時期,買賣婚姻即“財婚〞非常盛行,正如趙翼在?廿二史劄記·財婚?中記載的:“魏齊之時,婚嫁多以財幣相尚……婚嫁無不以財幣為事,爭多競少,恬不為怪也。〞說明了北魏的婚姻是論財的。北魏進入中原后,財婚的習俗又影響到了漢人。尤其是在孝文帝改革,提倡胡漢通婚后,婚嫁論財的習俗越發變的嚴重了。孝文帝也曾下詔禁止聘財過度,對于聘財過度者以“違制〞論,財婚因此受到一定的沖擊,但是財婚并未完全消失,仍然非常盛行。
(二)婦女地位較高
北魏時期,婦女不管是在家庭內部還是家庭外部都有著較高的地位。在家庭內部,妻子可以反對丈夫納妾,不完全受丈夫管束;還有自己的田地,可以支配家中的財產;可以與丈夫共同決斷家庭事務;可以教育子女,指導教誡子女的學習。在家庭外部,妻子可以參與社交活動、爭訟、造青、逢迎甚至為子求官、代夫訴屈,?顏氏家訓·治家?中就有記載。
(三)婚姻相對自由
總的來說,北魏婦女在婚姻方面是相對的自由的。不僅表達在結婚方面,還表達在離婚方面。
在結婚方面,北魏婦女有相對的自主選擇權,鮮卑未婚男女只要兩情相悅,就可以自由戀愛,他們的婚事都是根據自己的意志安排,而且大多能得到家庭的準許。北魏建立后,北魏婦女對婚姻也有自己的主張和追求,敢于選擇自己的結婚對象。在離婚方面,妻子享有離婚權,即妻子只要感到不能和丈夫繼續一起生活下去,就可以與丈夫離婚。
三、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歷史地位
北魏作為第一個在中原建立統一封建王朝的少數民族政權,在北方游牧文明與中原農耕文明強烈的碰撞和交流中,婚姻制度經歷了由習慣法到正規法律約束的過程。在這特殊的環境下,它集中總結了秦、漢、晉以來婚姻法律制度的成果,結合自己的習慣法為后世封建朝代婚姻法律制度的開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據。
(一)承繼漢魏晉以來婚姻法律的精髓
北魏初期,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帶有鮮明的習慣法痕跡,如血緣群婚制和收繼婚制,以此來防止寡婦外流,保持宗種純粹,婚制較為混亂。北魏建國后,統治者對婚姻法律制度的建設很是重視,但是由于對中原缺乏了解,治國人才較少,就任用了中原士族人才來修訂法律。中原氏族人才又深受儒家學說的影響,在制定婚姻法律時吸收儒家文化,由此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建設走向了儒家化道路。在此過程中,北魏不僅有條件地保存了自己的風俗習慣,還大量借鑒吸收了漢族封建婚姻法律制度的經驗。
(二)開啟隋唐以來封建婚姻法律的先河
北魏王朝建立后,北方游牧文明與中原農耕文明不斷發生碰撞,歷代統治者在沿襲前朝婚姻法律制度的根底上不斷注入新鮮血液,對后世封建朝代的立法影響至深,特別是隋唐。
在唐朝女子“從一而終〞的觀念比擬淡薄,唐代法令對婚姻不管輩份、民族通婚、婦女再婚等宋儒認為“有傷風化〞的事,也少有禁止,其根源還是北魏習慣法的影響。第三,唐朝實行以“以聘財為信〞的結婚送財禮制度,使得婚姻成為買賣交換的一種,而財婚是鮮卑的婚姻習俗,唐朝沿用了該制度。所以朱熹曾經有如此評價:“唐源流出于夷狄。〞
綜上,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不僅有其獨特的民族特色,還對中華婚姻法律文化作出了卓越的歷史奉獻,它在繼承前朝的婚姻法律制度的根底上保存先進的文化,并不斷進行創造,開啟了隋唐以來封建王朝婚姻法律的先河,拓展了中華婚姻文化史的研究領域,并使我們對中國婚姻法律制度有了新的認識,具有承上啟下的歷史地位。
四、北魏婚姻法律制度對現代婚姻立法的啟示
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是在北魏漢化過程中,吸收先進的儒家文化并進行創新而制定的,但是在漢化過程中仍然保有鮮卑自身的民族特色,這種帶有鮮卑民族特色的“婚律〞可為現代社會婚姻的立法提供成功經驗,給予一定啟示。
(一)維護夫妻忠實義務
在夫妻關系方面,可以在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的根底上去完善現今夫妻的忠實義務。北魏婦女善妒,妻子對丈夫的納妾行為是可以強烈的反對,因而此時的一夫一妻現象成風。這和現在夫妻需遵守的忠實義務很相似,由此可以將其與北魏的夫妻關系聯系起來。而現代的夫妻關系雖是一夫一妻制,但婚外情的現象屢屢發生,忠實義務卻只是作為原那么出現在法律中,不能起到實質意義,我們可以仿效北魏妻子對一夫一妻的維護將忠實義務具體化,對于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給予嚴厲處分,并將其納入法律程序,例如:第一,明確夫妻忠實義務的法律標準范疇,將法律沒有規定的“通奸〞行為納入損害賠償的范圍;第二,完善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救濟機制,對于情節嚴重的重婚行為加重刑事處分,對于情節輕微的行為予以行政處分;第三,簽訂并完善夫妻忠實協議,以此來維持保護夫妻的婚姻關系。
(二)限制離婚自由
在離婚自由的限制方面,北魏婚姻法律制度的規定也給予了我們一定的啟示。北魏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不惜用重刑來處分婚姻家庭中的違法行為,雖然這種處分不適應現代社會,但這種國家干預保護婚姻家庭關系的做法,卻是具有借鑒意義的。如今我國的?婚姻法?中公民享有離婚自由的權利,草率結婚、離婚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離婚率居高不下,現在還在呈上升趨勢,我們可以在制定婚姻家庭法時適當的擴大法律對離婚的調整范圍。第一,確立分居制度。在夫妻申請離婚時,讓夫妻分居一定期限,在這期間,夫妻關系仍然存在,只是不在一起生活了,如果期限屆滿仍不能和好的再起訴,這可以緩沖夫妻之間的矛盾,減少離婚;第二,離婚的標準要用婚姻關系破裂。因為現在離婚是以感情破裂作為標準的,是不易掌握的,會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而婚姻關系破裂作為當今各國普遍適用的原那么可以使離婚標準單一化,利于法官操作;第三,要完善離婚協議審查制度。加強實質審查,如是否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財產是否分割公平,撫養子女是否是為子女利益著想。通過這些來抑制閃婚、閃離、婚外情等不利于婚姻維持的現象,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家庭的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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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其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國封建社會,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夫為妻綱,婦女的一切只能服從和依賴其丈夫,從一而終。一個男人一般只有一個正妻,卻有多個妾,同時男人娶幾個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約束?!案改钢藉渊暿瞧涓咎卣?,父母有很大的主動權。正因為這種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沒有帶給中國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縛中國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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