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咨詢及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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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月
2、"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 由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
3、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商,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并保證該資料的準確性。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
4、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
5、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 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
6、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
7、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
8、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 第十九條 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 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
9、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O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
10、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 業主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 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 由于業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
11、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條 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業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第三十三條 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 當業主認為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業主發出通知后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
12、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業主在約定期限內未行使其解除權的,該權利消滅。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2條或第33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半年時,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后14天內未得到業主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后42末內仍未得到業主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蚶^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蚪K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13、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三十六條 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酬金 第三十七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八條 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三十九條 支付監理酬金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條 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
14、知書24小時內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條 委托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后其所需費用由業主負擔。 第四十二條 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范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 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具體獎勵方法參見"專用條件"。) 第四十四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 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員不應接受監理
15、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六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業務: 第八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九條 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條 業主應在____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
16、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 第十五條 在監理期間,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名職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并免費提供____名服務人員。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七條 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 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條 雙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_匯率計付。
17、 第四十三條 獎勵辦法: 第四十六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使用說明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為《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于各個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委托,各個業主和監理單位都應當遵守?!秾S脳l件》是各個工程項目根據自己的個性和所處的自然和社會環境,由業主和監理單位協商一致后進行填寫。雙方
18、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現對《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如下: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 例如: "第二條",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填寫所適用的部門、地方法規、規章。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其"監理工程范圍"時,一般要與工程項目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范圍相一致,或與工程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范圍相一致。 在寫明"監理業務"時,首先要寫明是承擔哪個階段的監理業務,或設計階段的監理業務,或施工和保修階段的監理業務,或全過程的監理業務;其次要詳細寫明委托階段內每項具體監理工作,應當避免遺漏。其辦法可按照《建設監
19、理規定》中所列的監理內容和《監理大綱》所列的監理內容進一步細化。 如果業主還要求監理單位承擔一些咨詢業務和事務性工作,也應當在本條款中詳細列出。例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概預算、編制標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電設施的技術方案等。又例如,辦理購地拆遷,提供臨時設施的設計和監督其施工等。 "第十四條",在填寫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監理單位自備的設備時,一般是指下列設施與設備: (1)檢測試驗設備; (2)測量設備; (3)通信設備; (4)交通設備; (5)氣象設備; (6)照相錄像設備; (7)電算設備; (8)打字復印設備; (9)辦公用房; (10)生活用房。 在寫
20、明業主給予監理單位自備設備經濟補償時,一般應寫明補償金額。其計算方法為: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上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率×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五條",如果雙方同意,可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寫明提供的人數和時間。 "第二十六條",在寫明"賠償額"時,應寫明其計算方法。 "第三十七條",在寫明"監理任務酬金"時,按照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92)價費字497號文《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計收。其支付時間應當寫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數額。 在寫明"附加工作酬金"時,應當寫明如果業主未按原約定提供職員或服務員,或設施,業主應當按照監理實際用于這方面的費用給以完全補償。
21、還應寫明,如果由于業主或第三方的阻礙或延誤而使監理單位發生附加工作,也應當支付酬金。計算方法為:酬金=附加工作日數×監理任務平均酬金額。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當寫明在其發生后的多少天內支付。 在寫明"額外工作酬金"時,應當寫明如果由于非監理單位的原因所發生的監理業務暫停,其暫停時間和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時間為額外工作時間。如果中途中止委托合同而必須進行的善后工作時間也屬于額外工作時間。額外工作時間均應收取酬金。其計算方法為:酬金=額外工作日數×監理業務日平均酬金額。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后的多少天內支付。 "第四十三條",如果雙方同意,可以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當
22、寫明在什么情況下業主給予獎勵以及獎勵辦法。例如,由于監理單位的合理化建議而使業主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其獎勵辦法可參照____獎勵辦法。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1)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GF-95-0202)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 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業主委托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范圍: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
23、部分: ?、俦O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②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酃こ探ㄔO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
24、理的工程。 ?。ǎ玻皹I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ǎ常氨O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ǎ矗氨O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ǎ担暗谌健笔侵赋龢I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ǎ罚叭铡笔侵溉魏我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8)“月”是指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
25、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
26、。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
27、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ǎ保┇@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
28、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各執 份。 業主:(簽章) 監理單位:(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 址: 地 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 編: 郵 編: 電 話: 電 話:
29、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 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ǎ保┻x擇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ǎ玻┻x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ǎ常┕こ探ㄔO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ǎ矗┕こ探Y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
30、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ǎ担┕こ淌┕そM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ǎ叮┕こ探ㄔO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ǎ福┕こ躺鲜褂玫牟牧虾褪┕べ|量和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
31、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ǎ梗┕こ淌┕みM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ǎ保埃┰诠こ坛邪贤s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
32、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 第十九條 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 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
33、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
34、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虿豢煽沽е卤O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 業主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 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
35、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 由于業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條 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
36、。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第三十三條 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 當業主認為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業主發出通知后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2條或第33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半年時,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
37、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后14天內未得到業主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后42天內仍未得到業主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蚶^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三十六條 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酬金 第三十七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38、第三十八條 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三十九條 支付監理酬金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條 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條 委托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其所需費用隨時向業主實報實銷。 第四十二條 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
39、,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范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 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四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 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工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六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
40、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 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業務: 第八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九條 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條 業主應在 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 第十五條 在監理期間,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_名職員,由
41、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并免費提供___名服務人員。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七條 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 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條 雙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三條 獎勵辦法: 第四十六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協
42、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使用說明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為《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于各個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委托,各個業主和監理單位都應當遵守?!秾S脳l件》是各個工程項目根據自己的個別和所處的自然和社會環境,由業主和監理單位協商一致后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現對《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
43、如下: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利進行填寫。例如: “第2條”,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填寫所適用的部門、地方法規、規章。 “第4條”,在協商和寫明其“監理工程范圍”時,一般要與工程項目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范圍相一致,或與工程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范圍相一致。 在寫明“監理業務”時,首先要寫明是承擔哪個階段的監理業務,或設計階段的監理業務,或施工和保修階段的監理業務,或全過程的監理業務;其次要詳細寫明委托階段內每項具體監理工作,應當避免遺漏。其辦法可按照《建設監理規定》中所列的監理內容和《監理大綱》所列的監理內容進一步細化。
44、 如果業主還要求監理單位承擔一些咨詢業務和事務性工作,也應當在本條款中詳細列出。例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概預算、編制標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電設施的技術方案等。又例如,辦理購地拆遷,提供臨時設施的設計和監督其施工等。 “第14條”,在填寫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時,一般是指下列設施與設備:(1)檢測試驗設備;(2)測量設備;(3)通信設備;(4)交通設備;(5)氣象設備;(6)照相錄象設備;(7)電算設備;(8)打字復印設備;(9)辦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寫明業主給予監理單位自備設備經濟補償時,一般應寫明補償金額。其計算方法為: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上
45、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率×設施原值+管理費?! ? “第15條”,如果雙方同意,可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寫明提供的人數和時間。 “第26條”,在寫明“賠償額”時,應寫明其計算方法。 “第37條”,在寫明“監理任務酬金”時,按照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92)價費字479號文《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計收,其支付時間應當寫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數額。 在寫明“附加工作酬金”時,應當寫明如果業主未按原約定提供職員或服務員,或設施,業主應當按照監理實際用于這方面的費用給以完全補償。還應寫明,如果由于業主或第三方的阻礙或延誤而使監理單位發生附加工作,也應當支
46、付酬金。計算方法為:酬金=附加工作日數×監理任務日平均酬金額。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當寫明在其發生后的多少天內支付。 在寫明“額外工作酬金”時,應當寫明如果由于非監理單位的原因所發生的監理業務暫停,其暫停時間和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時間為額外工作時間。如果中途中止委托合同而必須進行的善后工作時間也屬于額外工作時間。額外工作時間均應收取酬金。其計算方法為:酬金=額外工作日數×監理業務日平均酬金額。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后的多少天內支付。 “第43條”,如果雙方同意,可以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當寫明在什么情況下業主給予獎勵以及獎勵辦法。例如,由于監理單位的合理化建
47、議而使業主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其獎勵辦法可參照國家頒布的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2) 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保畼I主委托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監理范圍。 ?。玻竞贤械拇朐~和用語及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常铝形募鶠楸竞贤慕M成部分: (1)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ǎ玻┕こ探ㄔO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ǎ常┕こ探ㄔO監理合
48、同專用條件; ?。ǎ矗┰趯嵤┻^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郵子郵件等。 4.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担畼I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 各執___份。 業主:(簽章)________ 監理單位:(簽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
49、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_ 賬 號: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簽于___ ____年__月__日簽于___ GF—19
50、99—0202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二月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
51、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俦O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诒竞贤瑯藴蕳l件; ?、郾竞贤瑢S脳l件; ?、茉趯嵤┻^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份。 委托人:(簽章)
52、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
53、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54、 ?。?)“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
55、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56、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57、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
58、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十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
59、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
60、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
61、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62、。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
63、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
64、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
65、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
66、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蚶^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蚪K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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