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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有限公司
文件編號:
***分紅分配方案(暫行)
制定
審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公司與員工良好的合作與發展目標,體現公司經營利潤共同分享的理念,實現公司與員工共贏局面,特制定經營年度分紅分配方案(以下簡稱:年度分紅)。
第二條 本方案按照獎勤罰懶、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進行獎金分配。
第三條 以下人員不參與經營年度分紅分配方案:
一、 公司副總經理以上級別人員;
二、 實際工齡未滿6個月人員(銷售人員除外);
三、 年度績效考核或業績未達成人員;
四、 實習生、兼職人員及顧問;
五、 已離職人員。
第二章 分紅提取辦
2、法
第四條 公司每年拿出年度經營利潤的***,作為公司“年度分紅”。
第五條 年終分紅獎金提取,需滿足以下情況:
一、 經營年度內月人均銷售回款業績不低于**萬元(人均包含公司所有人員);
二、 當年經營利潤正增長,并大于銷售回款業績的**%。
說明:如經營利潤小于銷售回款業績的**%,獎金則累積到下一個經營年度一起發放。
第三章 年度分紅分配比例
第六條 年度分紅分配比例如下:
部門
年度分紅分配比例
銷售部
*%
職能部門
*%
運營部門
*%
第七條 銷售團隊各崗位年終分紅分配比例
崗位名稱
年度分紅分配比例
銷售總監
*%
銷售經
3、理
*%
銷售人員
*%
例如:銷售團隊年度分紅獎金為**萬元,則銷售總監享有**萬元的獎金,銷售部經理享有**萬元的獎金,銷售人員享有*萬元的獎金,再根據享有獎金分配人員的業績貢獻比例進行核算,得出個人的獎金金額(詳見第五章)。
第八條 運營部門各崗位年終分紅分配比例
崗位名稱
年度分紅分配比例
總監
**%
主管級以上
**%
職員
**%
第九條 職能部門各崗位年終分紅分配比例
崗位名稱
年度分紅分配比例
總監
**%
主管級以上
**%
職員
**%
第四章 分紅資格
第十條 銷售部門各崗位享有分紅的資格:
一、銷售總監享
4、有年終分紅的資格,需所帶領的團隊年度回款業績突破**萬元;如在本崗位工作未滿一年,任職期間團隊平均回款業績需突破**萬元;
二、銷售經理享有年終分紅的資格,需所帶領的團隊年度回款業績突破**0萬元;如在本崗位工作未滿一年,任職期間團隊平均回款業績需突破**萬元;
三、銷售人員享有年終分紅的資格,需個人年度回款業績突破**萬元;如在本崗位工作未滿一年,任職期間個人平均回款業績需突破**萬元。
四、銷售總監和經理享受團隊年度分紅,如個人業績達到分紅條件,不再享有個人業績分紅。
第十一條 職能部門、運營部門各崗位享有分紅的資格:
一、總監級人員需在本崗位工作滿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
5、任職期間KPI考核平均需達到**分以上;
二、主管級以上人員需在本崗位工作滿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任職期間KPI考核平均達到**分以上;
三、普通員工需在本崗位工作滿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任職期間KPI考核平均需達到**分以上。
第五章 年終分紅計算方式
第十一條 銷售部各崗位年終分紅計算方法
一、銷售總監年度分紅獎金核算方法,根據其帶領團隊業績在整個銷售部業績占比,再乘崗位分紅分配比例**%計算。
例如:假設銷售部年度分紅獎金為**萬元,銷售總監帶領團隊完成業績為**萬元,而公司整體銷售業績為**萬元,則年度分紅獎金=**萬元×(**萬元/**萬元)×**% =***萬元
6、。
二、銷售經理年終分紅核算方法,根據其帶領團隊業績在整個銷售部業績占比,再乘崗位分紅分配比例的**%計算。
例如:假設銷售部年度分紅獎金為**萬元,銷售經理帶領團隊完成業績為**萬元,而公司整體銷售業績為**萬元,則年度分紅獎金=**萬元×(**萬元/**萬元)×**% =**萬元。
三、銷售人員年終分紅核算方法,根據其業績在整個銷售部業績占比,再乘崗位分紅分配比例的**%計算。
例如:假設銷售部年度分紅獎金為**萬元,銷售人員個人業績為**萬元,而公司整體銷售業績為***萬元,則年度分紅獎金=**萬元×(**萬元/**萬元)×**% =**萬元。
第十二條 職能部門和運營部門各
7、崗位年終分紅計算方法
一、部門實際獎金金額×本崗位年度分紅分配%×月平均KPI考核評分/**×工作月數%(如工作一年為**%,八個月為**%,半年為**%。)
二、工作滿六個月,未滿一年人員的年終分紅獎金則按月平均。
例如:假設職能部門年度分紅獎金為**萬元,而職能部門總監級人員月平均KPI考核評分為**分,工作滿六個月,則年度分紅獎金=**萬元×**%×*/**×**%=**萬元。
如是普通員工,工作滿**個月,則年度分紅獎=**萬元×**%×**/**×**%=**萬元。
第六章 年終分紅獎金發放時間
第十三條 年度分紅于每年*月*日和*月*0日分兩次以現金方式發放,第一次發放**%,第二次發放*%。
第十四條 離職人員不再享有年度分紅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為《薪酬管理制度》的補充內容,規定中有不一致處,按本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實。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人力行政部制訂并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