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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修訂版協議合同
干股(虛擬股)分紅協議書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住址:
乙方系甲方的骨干技術管理人員,甲方為激勵乙方更好的工作,也為了使甲、乙雙方進一步提高經濟效益,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同意甲方以虛擬股(干股)的方式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獎勵和激勵。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訂立以下協議:
1.定義,除非本合同條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1.1.虛擬股(干股):指甲方名義上的分紅比例,虛擬股擁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
2、注冊登記的實際股東,虛擬股的擁有者僅享有參與甲方年終凈利潤的分配權,而無所有權和其他權利,不得轉讓和繼承。
1.2.分紅:指甲方年終稅后可分配的凈利潤。
1.3.乙方:系甲方的骨干技術管理人員,受聘于甲方公司負責工程設計和公司管理工作。
2.分配方式:
2.1.甲方在協議期限內,按月(每月底最后一個星期五前后)向乙方支付工資貳萬圓人民幣,每年分配給乙方15%的虛擬股(干股),即甲方將年終稅后凈利潤的15%(前期按月支付的工資從中扣除)支付給乙方。若當年乙方按15%的比例分紅所得少于人民幣貳拾肆萬圓的,則甲方前期按月向乙支付的工資(合計:貳拾肆萬圓人民幣)為當年最后分配結果。
2.
3、2.甲方按以上方式分配的前提為甲方年終稅后有可分配的凈利潤,如果當年沒有可分配利潤甚至虧損則沒有分紅,乙方僅獲得工資收入。
2.3.乙方取得的甲方虛擬股(干股)分紅比例,由甲、乙雙方簽字確認,但對外不產生法律效力;乙方取得的該虛擬股(干股)分紅比例,沒有任何實際股份作為分紅依據,即乙方按上述比例分紅,僅僅是甲方的單方面獎勵,與股權無關;乙方不能據此認為在甲方有相應15%的股權,不得以此虛擬股(干股)對外作為在甲方擁有資產的依據;乙方亦不能以其虛擬股(干股)要求甲方折成現金退出或要求甲方收購。
2.4.乙方提前終止與甲方的勞動關系或者乙方違反勞動合同或甲方的規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職的,或者其
4、他任何因為甲方或乙方原因而使乙方離職的,基于本協議的獎勵性質,雙方認可;乙方離開甲方,則本協議自動失效。如前一年已進行了分紅,前一年的分紅不用退還,但當年的分紅不再分配給乙方其分配比例歸甲方所有。
2.5.簽訂本協議不影響甲方和乙方的正常勞動關系,乙方在獲得甲方授予的虛擬股(干股)同時,仍然按照人民幣20000.00元/月的待遇領取勞動報酬,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的正常休息時間。
2.6.為方便乙方開展工作,甲方為乙方提供代步車輛一臺,生活住房一套,為其子女安排上學。
3.權利義務:
3.1.乙方無需進行實物、土地使用權、貨幣、有價證券等的投入。
3.2.乙方需組織、管理甲方技術服務和業
5、務拓展工作,以適應生產經營的需要;
3.3.乙方需保證勝任并積極完成甲方的工作,積極努力為甲方創造利潤;
3.4.在執行協議過程中,由于乙方的過錯,造成本協議或其附屬文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此發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3.5.乙方在甲方處工作期間,領銜開展設計類業務,以便與甲方的生產與工程業務信息形成互補,積極提升甲方在鋼結構領域的知名度。設計類業務收入歸乙方支配,不納入公司業務收范圍之內。
3.6.甲、乙雙方對甲方的盈虧狀況進行監督,每月一小結,每季度中結,年終總結,以統計出實際可分配的稅后凈利潤。乙方對甲方所報的合理開支應充分尊重,予以認可,若有遺漏,允許甲方在分配之前
6、補充。年終稅后可分配的凈利潤經甲乙雙方簽字認可。
4.協議期限:
4.1.本協議期限為伍年(從簽定之日起生效)。
4.2.協議到期后,在甲、乙雙方未簽訂新的分紅協議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5.協議解除情形:
5.1.因乙方工作不稱職或損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有權依法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終止本協議。
5.2.乙方在本協議期限未滿前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經甲方同意的,雙方可解除勞動關系,本協議同時終止。
5.3.除以上5.1、5.2條規定外,在任何情況下,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本協議也隨之終止。協議終止后的其他事項按本協議2.4條的規定處理。
5.4.本協議終止后,本
7、協議第6條的規定甲、乙雙方仍須遵守。
6.保密義務:乙方對本協議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協議中乙方所得虛擬股以及分紅等情況,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許可。
7.爭議的解決:因本協議引起的相關爭議,雙方應爭取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其他規定:
8.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協議不得以口頭方式修改,而須以雙方簽署書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8.3.本合同以中文寫就,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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