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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為了規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加強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8 號),制定本制度。一、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二、用人單位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和下列文件、資料:(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分布情況以及接觸人數;(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三、職業病危
2、害項目申報同時采取電子數據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首先通過“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加蓋公章并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后,連同有關文件、資料一并上報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主要由安全監察部負責,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 30 日內進行申報;(二)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 15日內進行申報;(三)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 15 日內進行申報;(四)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 15 日內進行申報。五、公司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 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并辦理注銷手續。六、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管理檔案,以備上級部門監督管理。七、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統一格式填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八、本制度從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