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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院醫療證明文件管理制度醫院醫療證明文件管理制度醫療證明包括疾病證明、病假證明、死亡證明和轉院證明。一、開具疾病證明和病假證明具體要求:(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且在醫院注冊的醫師,有權開具疾病診斷意見書。用于申辦麻醉卡的疾病診斷意見書須由主治以上任職資格并獲得麻醉處方權的醫師簽字并加蓋處方章。門診患者一般不開疾病診斷證明,診斷寫在病歷上。若醫療單位或患者單位需要時,對診斷已明確的患者也可開具診斷證明。(二)醫師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獲得一定科學依據方可出具疾病診斷意見書。不得單純憑患者簡單主訴或因人情關系,利用職權,濫用疾病診斷意見書;不得偽造疾病診斷意見書;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
2、類別不相符的疾病診斷意見書。(三)原則上疾病診斷意見書必須由本人前來辦理,特殊情況可由患者直系親屬持患者病歷及委托書代辦,疾病診斷意見書須由執業醫師簽字,經門診辦公室或醫務科審核蓋章后方能生效。開具疾病診斷意見書的醫師應對所作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四)病假時間的規定,原則上應按疾病診斷的性質來確定假期時間的長短:(1)一般疾病一周以內;(2)嚴重、慢性疾病一個月以內;(3)嚴重影響日常生活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如大手術、晚期癌癥、嚴重腦外傷、中風等可酌情延長至二三個月;(4)急診病人或不能明確診斷者 3 天以內。(五)凡涉及司法辦案、病退、評殘、補開病假證明、交通事故與保險索賠等特殊情況要求補
3、辦的疾病診斷意見書和病假證明,主管醫生須憑醫院原始病歷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補辦證明才可辦理,并注明“補辦”字樣及補辦時間,并經醫務科審核蓋章后生效。(六)疾病診斷意見書的領取與管理1.凡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且在醫院注冊的醫師,可在醫務科登記領取疾病診斷意見書。2.已領取的疾病診斷意見書,應由領取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隨意外借他人使用。3.嚴禁出具虛假證明、人情證明,凡利用工作之便,開假疾病證明書者,要嚴肅查處,自行承擔由此引發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責任外,醫院有權吊銷本人處方權,并根據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二、死亡證明:病人死亡后由病人的經管醫生負責填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各項內容必須如實填寫完整,此為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第二聯,交給死者家屬去防保科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三聯單,防??瓢匆幎▽⒌谌?、第四聯交死者家屬。節假日或夜間在總值班處辦理相關手續。三、轉院證明:醫院門診、住院的病人轉外地檢查治療一律須經副主任及以上職稱醫師或科主任同意后,由經管醫師開具轉院證明或疾病診斷意見書,到醫院指定的管理部門辦理審核手續后方可轉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