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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院臨床會診制度醫院臨床會診制度一、科際會診(普通會診)由經治醫師填寫會診單,主治醫師或上級醫師同意簽名。應邀醫師應在24小時內完成會診,并寫好會診記錄。(一)門診會診 根據病情,若需要他科會診或轉??崎T診者,需經本門診年資較高的醫師審簽,并在門診病歷中注明所需會診或轉診的科室,由病人持門診病歷,直接前往被邀科室會診。會診醫師應將會診意見記錄在門診病歷上,同時簽署全名;屬本科疾病由會診醫師處理,不屬本科病人可回轉給邀請科室或再請其他有關科室會診。(二)病房會診 申請會診科室必須提供簡要病史、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所見,以及初步診斷、會診目的與要求,并將上述情況認真填寫在會診單上,主治醫師簽字后,
2、送往會診科室。被邀請科室按申請科室的要求,派主治醫師或指定醫師根據病情 24 小時內完成會診。會診時經治醫師應陪同進行。會診醫師應認真會診,并將檢查結果、診斷及處理意見詳細記錄于病歷上。如遇疑難問題或病情復雜,應立即請上級醫師協助會診,盡快做出診療方案,提出具體意見,供邀請科室參考。申請會診盡可能不遲于下班前一小時(急診例外)。二、急會診(一)對本科難以處理急需其他科室協助診治的急、危、重癥病人,由經治醫師提出緊急會診申請,并在急診病歷或會診單上注明“急”字。在特別情況下,可電話邀請。會診前急診科室應將急診病歷書寫完整,做好必要的輔助檢查,在急診病歷上寫明會診目的。病房邀請科室應將住院病歷書寫
3、完整,做好必要的輔助檢查,會診單書寫規范,會診目的明確,邀請會診時間須寫到幾時幾分。(二)無特殊情況下,被邀會診的醫師在10分鐘之內到達。(三)會診時,申請醫師必須在場,配合會診搶救工作。(四)會診后,被邀醫師應將檢查結果及診斷處理意見寫在急診病歷和會診單上,對危重疑難病員的診療建議應向原接診醫師交待清楚。(五)如會診后診斷仍不能確定,患者所在科(室)應暫時承擔主要診治責任,不得相互推諉,并及時請有關上級醫師檢查,確定診治方案。(六)如病情需要多個科室會診,由患者所在科(室)向醫務科匯報,由醫務科召集有關科室會診,并應按病情,明確由某科負主要責任。(七)危重病人的搶救應及時進行,不得因會診而延
4、誤診治。三、科內會診對三天未確診、較疑難或對科研、教學有意義的病例,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主任醫師或科主任主持召集科內有關人員參加,進行會診討論,以進一步明確和統一診療意見。會診時,由經治醫師報告病歷并分析診療情況,同時準確、完整地做好會診記錄,并認真執行會診確定的診療方案。四、院內大會診疑難病例需多科會診者,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備案,邀請有關醫師參加。申請會診的科室應提前一到兩天將病情摘要、會診目的及邀請人員報告醫務科。醫務科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科室人員參加。會診由申請科室的科主任主持,醫務科派人參加。必要時分管院長參加。主治醫師報告病歷,經治醫師作會診記錄,并認真執行會診確定的
5、診療方案。五、外院專家手術、會診(外院專家會診、手術指導)(一)邀請本市院外專家會診各科室在診療過程中,根據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請本市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時,經治醫療組應向患者說明會診目的及費用等情況,征得患者同意后(當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征得其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同意),填寫邀請院外專家會診單,經科主任批準,上報醫務科審批,必要時經業務副院長或院長審批,同意后與有關單位聯系。(二)邀請外地專家會診、手術指導邀請本市以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或手術指導時,經治醫療組應向患者說明會診目的及費用等情況,征得患者同意(當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征得其近親屬或者監護人
6、同意)后,填寫邀請院外專家會診申請單,經科主任批準,并上報醫務科及業務副院長審批,同意后與有關單位聯系。(三)會診申請單內容應包括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或者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或手術指導的目的、理由、時間、費用。醫務科接到會診申請單后加蓋醫務科印章,電話聯系被邀請醫院醫務管理部門,并書面傳真會診單。接到對方確認后,通知邀請科室完善相關資料,做好接待和配合會診醫師的準備工作。(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會診、手術指導邀請1.會診或手術指導內容超出被邀醫院診療科目或者被邀醫院不具備相應資質的;2醫院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不能為會診或手術指導提供必要的醫療安全保障的
7、;3.會診或手術指導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4.會診或手術指導超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五)會診費根據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及相關規定執行。(六)會診時原則上由科主任主持,主治醫師報告病情,分管住院醫師作會診記錄,科主任外出或因工作原因無法主持時,應委托副主任或醫療組長主持,經管醫療組長及相關醫務人員應陪同參加會診工作,涉及需要檢查治療或者手術時,應邀請相關科室參加會診工作。(七)會診結束后,邀請科室應對會診情況進行詳細記錄。意見書寫在會診單上,并簽名。邀請科室經管醫師應將會診意見記錄在病歷中。(八)需轉外院會診者,經本科科主任審簽,醫務科批準,持介紹信,帶全有關醫療資料,明確
8、會診目的及要求,陪同病員前往院外會診。必要時也可將病歷資料復印件,寄發有關單位,進行書面會診。六、外出會診(一)醫院或各科室接到會診邀請后,在不影響醫院正常業務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由醫務科通知相關科主任及時安排醫師外出會診。對于外出會診可能影響醫院正常業務工作,但確因特殊需要的情況下,由業務副院長或院長批準。(二)接受會診邀請或者不能派出會診醫師時,醫務科應及時通知邀請醫療機構。(三)醫務科決定派出會診醫師后,應及時填寫外出會診通知單,通知會診醫師執行會診任務,為會診醫師提供必要的幫助。(四)醫師外出會診嚴格執行有關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療機構報酬
9、,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五)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的,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并終止會診。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如果患者擬轉入醫院進一步診治,應事前通知相關科室或者醫務科做好相應準備。(六)醫師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必要時被邀醫院協助處理。(七)醫師在會診結束返回醫院 2 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所在科室和醫務科,并將外出會診通知回執交回醫務科。(八
10、)班外時間緊急會診邀請由總值班報告值班領導或者醫務科負責人根據上述原則處理。次日或節假日后第一天到醫務科補辦手續。七、會診注意事項 (一)會診科室應嚴格掌握會診指征。(二)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情,提出會診要求,做好會診記錄。會診醫師要對病員詳細查體,結合有關檢查資料,綜合分析,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如有意見分歧,一面查閱資料,繼續研究,一面獨立思考,綜合分析意見,由上一級醫師或科主任提出診療方案。(三)任何科室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絕正常途徑邀請的各種會診要求。(四)各科室應對會診工作情況及時進行登記和評價,作為科間評價和考核的依據。(五)醫院會診管理由醫務科負責。(六)醫務科應加強會診管理工作,完善會診登記,建立會診管理檔案,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會診情況的科間評價,將會診情況與科室、醫師的考核工作相結合。(七)醫師違反規定,擅自外出會診或者在會診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規范、常規,由醫務科記入醫師考核檔案,情節嚴重的依法嚴肅處理。(八)會診收入納入醫院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會診收費和醫師會診報酬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九)醫師接受衛生行政部門調遣到其他醫療機構開展診療活動或者參加緊急救援行動的不適用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