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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巡檢和旁站監理制度工程巡檢和旁站監理制度(一)工程巡檢制度1、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監理項目部總監(副總監)、質量安全負責人、監理組長、監理工程師四級巡檢方式對施工過程和監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2、監理巡檢人員在巡檢過程中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問題,應立即口頭通知施工單位整改,并作好記錄,必要時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限期糾正;比較嚴重的問題或已形成事故,應立即報告總監理工程師。3、監理巡檢人員在巡檢過程中發現下級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未履行監理職責應提出批評,并作好記錄,對嚴重的失職或違法違規行為應報告總監理工程師。4、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每天對自己監理的工程進行巡檢,
2、發現質量隱患或違規施工情況,立即口頭要求整改,并及時補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整改完畢須進行復查。5、總(副)監理工程師每周不少于 3 天到工地進行巡視檢查,并及時填寫總監巡檢記錄和施工安全和質量檢查記錄表;監理組長每周要不少于 5 天到工地進行巡視檢查,監理工程師除正常工序報驗檢查外,每天不少于一次對工地進行巡檢。(二)旁站監理制度1、旁站監理是由監理人員對關鍵工序或關鍵部位的施工全過程進行的現場監督活動。2、監理規劃應制定旁站監理方案、程序和旁站監理人員職責。3、監理實施細則應明確旁站監理范圍和內容。4、監理組及時將要旁站監理項目工序或部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要求施工單位在該工序或部位施工前,
3、提前 48小時通知主管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應組織旁站監理人員學習旁站監理要點。5、旁站監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對旁站監理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安全、環保水保問題應如實準確地做好旁站記錄,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若施工單位不聽勸阻或不整改時,應報告監理工程師。6、旁站監理記錄是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的重要依據,凡要求旁站而沒有旁站記錄的工程,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在相應文件上簽字。7、旁站監理記錄應采用標準格式,并記錄下列內容:(1)工程開始和結束時間;(2)旁站監理的具體關鍵工序或部位的名稱;(3)現場施工負責人、質檢人員到崗、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及主要作業人員姓名;(4)施工過程情況(包括施工用料量及現場檢驗、機構設備運轉、安全文明施工等作業活動內容)及重要技術參數。8、旁站監理記錄由旁站監理人員簽字,由監理項目部組卷歸檔。9、監理項目部通過定期檢查或巡檢對旁站監理實施監督管理(檢查旁站監理過程和記錄),對不按要求實施旁站監理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