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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塵防毒管理制度防塵防毒管理制度一、目的為保證接觸塵毒人員的身體健康,消除粉塵、生產性毒物等職業危害因素對從業人員身體健康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存在的電石粉塵、生產性毒物的作業場所的管理。三、依據職業病目錄衛生部、勞動保障部衛法監發2002108號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 23 號:四、工作要求 搞好防塵防毒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應在公司領導下,由安環部負責日常管理工作。1、每年在安排生產時,應完成防塵防毒規劃和采取技術措施所需的經費、設備、器材等同生產計劃一同安排,把防塵防毒措施計劃列入技術措
2、施計劃和財務、物資計劃中去,切實予以保證。2、公司應對上崗前的員工進行防塵防毒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培訓,普及有關防塵防毒知識,督促員工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員工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3、在改建、新建、擴建可能產生有毒有害作業的項目時,防塵防毒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產。建設項目開工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中毒防護設施設計,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時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應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5、應在有毒物品作業
3、場所應當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6、在維護、檢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容器、受限空間、密閉空間時必須嚴格按照維護、檢修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維護檢修現場應進行毒物濃度(強度)檢測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保持通風良好,配備防護用品,設專人監護,并設置警示標志。7、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法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控制效果評價。8、嚴禁有職業禁忌證的人員從事有毒有害崗位工作,對接觸毒物、粉塵的作業人員,安環部應安排定期體檢,不使用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員工從事有毒有害物品的作業。9、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應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救援預案適時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記錄應當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備案。10、與員工簽訂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中毒防護設施等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注明。11、建立防塵防毒職業衛生健康檔案,包括:員工的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測塵資料檔案、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