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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檔案圖書資料丟失損毀賠償規定1 目的1.0.1 為了使DPDI 各類檔案圖書資料更好地服務于工程設計及其它各項工作根據慶石化總情檔發(1995)2 號文件關于總廠檔案資料借閱丟失損毀賠償的規定的精神結合DPDI 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2 適用范圍2.0.1 本規定適用于人員借閱庫存的各類檔案DPDI 圖書資料以及各類檔案圖書資料管理人員丟失庫存的檔案圖書資料。3 職責3.0.1 本規定由信息檔案室組織實施。4 內容41 檔案4.1.1 丟失檔案者根據檔案資料的重要程度由信息檔案室提出處理意見并報院主管領導審批。4.1.2 損毀檔案者,視不同程度罰款每頁A4 紙罰款5元,逾期不還者接到催還通知
2、一周后仍不歸還,每超一天罰款10元。4.1.3 丟失孤本檔案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按每頁A4紙罰款10元,并通報全院。4.1.4 丟失或損毀檔案者除按規定罰款經主管領導及信息檔案室領導批準后方可在院內復制復制后檔案歸還信息檔案室復制費用由責任人承擔。4.1.5 信息檔案室每年檢查一次借閱情況列出丟失或損毀檔案的清單并根據上述規定列出罰款金額明細出版室按清單列出復制費用明細一并上報主管領導審批。4.1.6 財務處根據上述兩個部門提供的明細和主管領導的審批意見收取罰款及復制費用當事人憑交款收據到出版室復制檔案并負責歸還給信息檔案室。4.1.7 人事處在辦理干部、工人調出及離退休手續前必須通知調出或
3、離退休本人到信息檔案室簽字后方可辦理手續,否則沒還的檔案由辦理調出或離退休手續的人事處負責追繳,追繳無效時按本規定從人事處的獎金中扣除損失余額。4.2 圖書資料4.2.1 丟失或損毀詞典類的工具書,應按原價的200%進行罰款。4.2.2 丟失或損毀1990年以后(包括1990 年)出版的一般圖書資料,按原價120%罰款。4.2.3 丟失或損毀19801990 年(包括1980 年)出版的一般圖書資料,按原價的80%賠款。4.2.4 丟失或損毀1980年以前出版的一般圖書資料,按原價的60%賠款。4.2.5 任何人丟失或損壞圖書資料均必須賠償,圖書資料管理人員負責列出賠款金額明細,當事人持賠款金額明細到財務處交款并把交款收據送交圖書資料管理人員。4.2.6 職工在辦理調出或離退休手續時必須歸還所借的圖書資料,無信息檔案室的簽字,人事處不得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