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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擊此處編輯母版標題樣式,單擊此處編輯母版文本樣式,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第五級,*,單擊此處編輯母版標題樣式,單擊此處編輯母版文本樣式,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第五級,*,第五章,民族區域自治,教學目的和要求:,正確認識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我國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情況,;,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優越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依據,;,我國民族區域自治的實施,;,雜散居少數民族平等權利的保障,;,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實施,.,主要內容和邏輯結構:,第一節,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內容,第二節,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歷史必然,第三節,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建立,第四節,中國民族區域自治
2、的,法制建設,第一節,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內容,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定位,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性質,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要素,四、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特點,五、保障雜散居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民族區域自治法,明確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既是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又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概念,民族區域自治“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這是,2001,年修改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體系中的地位的界定。,一、民族區
3、域自治制度的定位,1949,年,共同綱領,將民族區域自治確定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國策,同時也確定為國家關于民族方面的基本政治制度,但在黨的政策文件、國家法律文件、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講話中都沒有明確的表述。,1984,年,民族區域自治法,將民族區域自治界定為“是國家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1992,年江澤民在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稱“民族區域自治是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制度”。,1993,年是一個轉折點,江澤民在,高度重視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的講話中,提出民族區域自治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2001,年將這一個提法載入修改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完成了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地位的
4、重新界定。,我國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地位的界定過程,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性質,首先,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統一國家,內的民族地方自治制。,其次,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第三,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民族平等,自治制。,性,質,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要素,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自治權,(一)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各少數民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大體有三種類型:,以一個少數民族的聚居區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以兩個少數民族的聚居區聯合,建立的自治地方,以多個少數民族的聚居區聯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在一
5、個人口較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內,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一個民族在多處有聚居區的,,建立多個自治地方,1,、單一型,2,、聯合型,3,、包孕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三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省,設區的市,縣,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則,根據當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范圍,根據當地少數民族聚居人數,根據當地民族關系,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有利于自治地方的發展和民族團結,的原則,不論哪級自治地方,都標明“自治”二字,以示與,般地方的區別。,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名稱,按照,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三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稱,除特殊情況外,,按照,地方名稱,、,民族名稱,,,行
6、政地位,的,順序組成?!?如:新疆 維吾爾 自治區,地名 民族名稱 行政地位,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區域界線的劃分、名稱的組成,由上級國家機關會同有關地方的國家機關和有關民族的代表充分協商擬定,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請批準。,自治區的建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自治區的區域劃分以及自治州、自治縣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由國務院批準。,民族自治地方一經建立,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區域界線一經確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動。確實需要撤銷、合并或者變動的,由上級國家機關的有關部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充分協商擬定,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批準。,注意,(二)、自治機關,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7、是指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鑒于國家司法統一,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不是自治機關,而是地方國家審判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不具有自治審判權和自治檢察權。,自治機關的職能具有雙重性:,自治機關既是地方政權機關,行使同級地方政權機關的職權;,享有大于同級地方政權機關的自治權。,自治機關配備,少數民族干部,,是自治機關的重要組織原則,自治機關要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采取各種措施從當地少數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干部,各種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
8、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擔任;,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和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干部中,應當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同時,鑒于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包括相當一部分漢族人口,有些民族自治地方內漢族人口占多數,在培養和配備少數民族干部的時候,也應該注意培養和配備漢族干部。,(三)自治權,所謂自治權,就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法律和政策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地方性事務、本民族的內部事務的權利。,概念,自治機關行使法定的自治權,是民族區域自治的核心,
9、是民族自治地方與一般地方相區別的一個根本標志。,8,條基本自治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權,變通執行權,采取特殊政策權,本地方公安部隊組建權,本民族語言文字使用權,經濟建設自主權,地方財政管理權,文化建設自主權,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治權的規定,,體現了,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地方經濟文化事業和各少數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自治機關能否行使自治權,,前提,是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建設的完善,,關鍵,是上級國家機關及其部門對自治權的尊重、幫助和保障。,由此可見,上述自治權利的實施,對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鞏固和發展,對民族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
10、事業的發展,發揮著積極有力的推動和促進作用。,四、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特點,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共產黨在多民族國家政治制度問題上的一個偉大創舉,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這種民族區域自治,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正確結合是經濟因素和政治因素的正確結合,不僅使聚居區的民族能夠享受到自治權利,而且使雜居的民族也能夠享受到自治權利。從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從大聚居區的民族到小聚居區的民族,幾乎都成立了相當的自治單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權利。這樣的制度是史無前例的創舉?!?周恩來,特,點,1,2,3,4,經濟因素與政治因素的正確結合。,自治機關的二重性、民族化。,民族自治權利的廣泛性。,民族
11、自治與區域自治的正確結合。,歷史因素和現實因素的正確結合。,5,五、保障雜散居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中國各民族長期以來就共同生活在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大家庭中。各民族形成了既有一定的聚居區域,又有相互雜居和散居的分布格局。,隨著各民族經濟、文化的不斷交流,民族雜居散居的狀況會進一步發展。,民族間雜居和散居雖然便于促進各民族之間相互了解,共同進步,但如果雜居地區民族之間的關系處理不好,就會影響到整個民族,因為他們與聚居區的民族有天然的聯系。,“雜居和散居民族”是我國民族事務工作中的一個專用術語。它不是指某一民族是雜居、或者是散居的,而是描述某一民族的某一部分在某地是雜居或散居的狀況。所以,雜居和散居
12、民族是相對于聚居的并且已經實行自治的民族而言的。,所謂雜居是指多民族雜處一地。因不同的行政區劃,雜居民族的區分也有不同。比如,就全國來說。呈現出“大雜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格局,可以說,各少數民族和部分漢族都是雜居民族。就某一相對小一些的行政區域來說,一個或幾個民族是這個區域的聚居民族,而其他民族就是雜居民族。,概念,雜居民族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兩個民族雜居型:,這種類型可分為三種情況:第一是少數民族與漢族共處一地的雜居區。第二是實行自治的少數民族與非自治的少數民族共處一地的雜居區。第三是兩個少數民族共處一地的雜居區。,(,2,),多民族雜居型:,這種類型可分為三種情況:第一
13、是漢族與各少數民族的雜居區。第二是漢族與實行民族自治的民族及其非自治少數民族的雜居區。第三是兩個以上的少數民族共同自治的雜居區。,所謂散居民族是指民族的成員零星分散居住在聚居區以外的部分。或者由于前述的原因,或者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交通的發達,為了經商、從事經濟文化交流以及其他的原因,而零星分散遷徙到其他民族地區。這些民族成員沒有自己的聚居點,與其他民族居住在一起,因此在民族工作事務中,通常把這部分民族成員稱之為“散居民族”。,概念,散居民族可以分為城市型和鄉村型:,(,1,),城市型散居民族。,城市是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各民族精英大多薈萃于此。他們基本上是通過升學、入伍、招干等等方式來
14、到城市的。,(,2,),鄉村型散居民族。,這一部分散居少數民族基本上都是居住在城鎮或靠近城鎮的農村,他們或是經商、或是因為婚姻關系來到這些地區。,截止,1991,年,2,月,中國雜散居少數民族人口約,28O0,萬人,占全國少數民族總人口的,1/4,強。,他們分布于全國,98,以上的縣市(港澳臺未在統計之列,),。,據,1990,年普查,我國城市少數民族人口有,6O0,多萬人,約占全國少數民人口總數的,6.6,,占全國散居少數民族人口總數的,21,。,全國各大中小城市幾乎都有少數民族。雜、散居少數民族占少數民族總數的,25,,,統計材料,我國雜居散居少數民族包括:,(,1,),未確定族稱的人,,
15、74,萬。莽(藍莽)人、克木人。,(,2,),未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11,個。,目前尚未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有,高山;阿昌;普米;烏孜別克;俄羅斯;塔塔爾;赫哲;門巴;珞巴;基諾;京,。,(,3,),民族鄉,1173,個。,我國雜居散居少數民族分布:,分布在京、津、滬等大、中城市的有,700,萬;,分布在東北三省、東南沿海及內地農村的有,700,萬;,分布在西南各省、自治區民族鄉的有,700,萬人數較少,但分布極廣。,我國雜居散居少數民族的分布特點:,世居的少,遷居的多;,人數少,居住分散;,聯系面廣;仍然保持著本民族的特征和宗教信仰;,經濟文化相對落后;,民族意識較強。,形成原因:,
16、(,1,)由于政治上的統一,各民族人口交錯,遷徙。,(,2,)各民族統治階級為加強其統治而向各地強行移民,戍,邊屯墾。大量的統治民族遷移到少數民族的世居地后,由于,政治、經濟、軍事的需要,他們占據了少數民族的政治、經,濟中心區和軍事要地,把這些少數民族分割成若干大小不等,的聚落,反客為主的歷史使這些地區的少數民族成為雜居或,散居民族。,(,3,)一些少數民族不堪忍受民族壓迫而,亡命他鄉。,(,4,)特別是近百年來帝國主義的侵略,邊疆,少數民族首當其沖,他們不堪蹂躪而被迫內,遷。,(,5,)因為自然災害,一些少數民族被迫離開,他們的世居地,而流落到其他民族聚居地。,建國以后,黨和國家十分關心雜居散居的少數民族,為保障他們的民族平等權利,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規。,1952,年頒布的,中央人民政府關于保障一切散居少數民族成份享有平等權利的決定;,1979,年黨中央、國務院批轉的,國家民委黨組關于雜居、散居少數民族工作的報告,等法令和決定中,明確規定了雜居散居少數民族應當享受的各種平等權利;,1993,年國家又頒布了,民族鄉工作條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兩部行政法規,使雜居散居少數民族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