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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擊此處編輯母版標題樣式,單擊此處編輯母版文本樣式,二級,三級,四級,五級,來自網站原創課件,官網聯系客服,來自網站原創課件,授課人:,xxx,時間:,2024.x,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來自網站原創,侵權必究,PREFACE,前言,前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是為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行為,促進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和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促進共同富裕,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國
2、家通過財政、稅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產業政策等扶持措施,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2024,年,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來自網站原創,立法歷程,01,目錄,目錄,CONTENTS,內容解讀,0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全文學習,03,來自網站原創,01,PRAT ONE,立法歷程,來自網站原創,來自網站原創,2022,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草案,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組
3、織原則、職能職責、特別法人地位等。,2022,年,5,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初次審議的法律案中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2023,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草案,將于,2023,年,12,月進行二審。,2024,年,6,月,17,日下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委員長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委員長會議建議,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6,
4、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在北京開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提請會議審議。,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公布。,02,PRAT TWO,內容解讀,來自網站原創,本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包括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
5、織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通過財政、稅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產業政策等扶持措施,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03,PRAT THREE,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全文學習,來自網站原創,為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運行管理,促進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和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加快建設農業強國,促進共同富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
6、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區域性經濟組織,包括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主體,是健全鄉村治理體系、實現鄉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凝聚力、鞏固黨在農村執政根基的重要保障。,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履職;,(二)堅持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維護集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第四條,(三)堅持民主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照法律法規和農
7、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平等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四)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促進農村共同富裕。,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履行下列職能:,(一)發包農村土地;,(二)辦理農村宅基地申請、使用事項;,(三)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資源并進行監督;,(四)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或者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個人使用;,第五條,(五)組織開展集體財產經營、管理;,(六)決定集體出資的企業所有權變動;,(七)分配、使用集體收益;,(八)分配、使用集體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補償費等;,(九)為成員的生產經營提供技術、信息等服務;,(十)支持和配合村
8、民委員會在村黨組織領導下開展村民自治;,(十一)支持農村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依法發揮作用;,(十二)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本法登記,取得特別法人資格,依法從事與其履行職能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適用有關破產法律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出資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以其出資為限對其設立或者參與設立的市場主體的債務承擔責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承擔社會責任。,第七條,第八條,國家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組
9、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搶、私分、破壞。,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第九條國家通過財政、稅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產業政策等扶持措施,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國家鼓勵和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和個人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幫助和服務。,對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第十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和
10、發展。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管理、運行監督指導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體財產管理和產權流轉交易等的監督指導??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管理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協調、扶持、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和發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集體財產監督管理服務體系,加強基層隊伍建
11、設,配備與集體財產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業人員。,第二章 成員,第十一條,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成員大會,依據前條規定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因成員生育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因成員結婚、收養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第十二條,第十二條,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違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作或者變更
12、成員名冊。成員名冊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確認作出具體規定。,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下列權利:,(一)依照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選舉和被選舉為成員代表、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第十三條,(二)依照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參加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參與表決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和重要事務;,(三)查閱、復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報告、會議記錄等資料,了解有關情況;,(四)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管
13、理活動和集體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見和建議;,(五)依法承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六)依法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七)參與分配集體收益;,(八)集體土地被征收征用時參與分配土地補償費等;,(九)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服務和福利;,(十)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二)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作出的決定;,(三)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四)合理利用和保護集體土地等資源;,(五)參與、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和
14、公益活動;,(六)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五條,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長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工作,對集體做出貢獻的,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七項、第九項、第十項規定的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提出書面申請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愿退出的,可以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獲得適當補償或者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其已經享有的財產權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體財產。,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一)死亡;,(二)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15、(三)已經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四)已經成為公務員,但是聘任制公務員除外;,(五)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經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其已經享有的相關權益。,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就學、服役、務工、經商、離婚、喪偶、服刑等原因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第三章 組織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16、)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成員;,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集體財產;,(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四)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名稱和住所;,(五)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村一般應當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可以根據情況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確有需要的,可以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第二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和財產范圍;,(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規則和程序;,(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機構;,(四)集體財產經營和財務管理;,(五)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的量化與分配;,(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變更和注銷;,(七)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范章程。,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稱中應當標明“集體經濟組織”字樣,以及所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村或者組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