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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境保護考核管理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加強公司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規范環境保護工作秩序,加大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的考核力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重大事故處理
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責任者進行處分。
1、每發生一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視污染程度,給予事故責任單位5000- 10000元的經濟處罰。
2、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解除用工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同時給予1000-200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公司籍的處分。
3、對事故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解除用工合同留用
2、察看一年的處分,對給予行政記過或行政記大過處分的,同時給予1000-1500元的經濟處罰。
4、對事故責任車間領導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給予500-1000元的經濟處罰。
5、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給予500-1000元的經濟處罰。
6、對事故責任單位技術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并給予500-800元的經濟處罰。
7、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其他領導、職能科室領導、專業技術人員的處分,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8、對直接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單位或職能部門有關領導給予
3、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并給予500-1000元的經濟處罰。
9、對直接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單位或職能部門專業技術人員,按事故責任的劃分,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二條??一般事故處理
發生一般環境污染事故(包括尾礦管破裂未造成污染的),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者進行處分。
1、每發生一次一般環境污染事故,視污染程度,給予事故責任單位2000- 5000元的經濟處罰。
2、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同時給予800元的經濟處罰;對性質惡劣的誤操作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直至開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處分,對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的,同時給予
4、1000元的經濟處罰。
3、對事故次要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處分,同時給予300-600元的經濟處罰。
4、對事故責任班組、車間的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并給予300-500元的經濟處罰。
5、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處分,并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
6、對直接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單位或職能部門領導、專業技術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并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三條??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
為了切實完成公司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制定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規定:
1、責任目標考核為季度考核。
2、責任目標考核與安全風險抵押金返還掛鉤,完成季度
5、指標的單位、部室可按照相關標準獲得季度獎勵。
3、選礦廠季度發生2起以上(含2起)污染事故,其他單位季度發生1起以上(含1起)污染事故,否決所在單位的季度獎勵。
4、公司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否決全體科級以上管理人員本季度獎勵。
第四條??本制度其它考核項目以月為考核單位,每月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編制、發布月度考核通報。
第五條??嚴禁向周圍環境排放尾礦。因管理或人為因素造成尾礦外排的,視尾礦外排量按下列標準進行考核:
1、連續向周圍環境排放尾礦在10分鐘以下或尾礦外排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每次考核責任單位200元。
2、連續向周圍環境排放尾礦在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或外排尾礦量
6、在1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每次考核責任單位500元。
3、連續向周圍環境排放尾礦在30分鐘以上或尾礦外排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每次考核責任單位3000元。
第六條??對發生污染事故隱瞞不報的,處以有關單位1000元以下的考核。
第七條??拒報或謊報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的,對責任人每次處以200元以下的考核,情節嚴重的同時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對拒絕進行污染源申報登記的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的考核。
第九條??未經公司許可擅自對外進行污染事故賠(罰)款的,處以賠(罰)款2倍的考核,并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條??擅自拆除或閑置污染防治設施而造成污染物外排的
7、,每次處以責任單位3000元以下的考核,對主要責任人處以300元以下的考核;由此造成污染事故的,視污染危害程度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節約用水,杜絕長流水現象,每發現一次長流水,處以責任單位100元的考核。
第十二條??本制度的考核款均由被考核單位的工資獎金總額中列支,不得進入生產成本??己丝钣砂踩h保部出具考核通知單,由人力資源部制定工資獎金發放明細時予以扣除,所扣款額由資產財務部轉入公司環保獎勵基金。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積極行為獎勵
在環保工作執行過程中,對于下列情況之一者,進行環保工作表彰:
1、在環境的管理、“三廢”的綜合利用、污染源治理、環境宣傳教育和環境技術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
2、對不符合有關規定,制造污染源、破壞環境的行為,個人敢于制止、檢舉、控告者。
3、敢于同各種破壞環保設施設備的行為作斗爭者。
4、在公司環境綠化、美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5、避免一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有功人員給予500元獎勵,并給予通報表揚。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環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