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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預防職業病發生,保護工人健康,促進安全生產,項目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業健康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三條?項目部職業健康管理工作由項目經理牽頭,安全員負責檢查、落實,其余各管理人員組織實施。
第四條?職業健康管理工作是項目部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執行過程中,所有管理人員嚴格按本制度做好職業健康有關工作。
第二章 職業病預防
第一條?項目部應加強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應建立健全項目職業健康管理審批程序。
第二條?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對不符
2、合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健康防護設施,必須整改至達標。
第三條?建立健全項目部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同時進行講評,并持續改進。
第四條?建立職業病事故報告制度,項目部發生嚴重職業病情況和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項目經理。由項目經理匯報至上級部門,并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第五條?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等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項目部應根據工人接觸職業病因素的具體情況,為其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健康防護用品,并建立職業健康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賬。
第六條?項目部不得將產生職業病
3、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健康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健康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的作業。
第三章 勞動用工及職業健康檢查管理
第一條?項目部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后果、職業健康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工人,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項目部違反此規定,工人有權拒簽勞動合同,項目部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第二條?項目部所有工人都有維護本項目職業健康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健康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管理人員報告,對違反職業健康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4、第三條?項目部不得因工人依法行使職業健康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條?項目部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因素的工人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項目部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工人從事接觸職業病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第五條?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項目部應根據檢查結果鑒定意見安排其治療、診斷,并進行觀察。
第六條?項目部應建立健全工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工人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
5、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因素檢測結果。
第七條?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的工人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第八條?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項目部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勞動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第九條?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工人健康監護檔案,并由職防部門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并通知體檢者本人。
第十條?項目部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
6、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第四章 作業場所管理
第一條?項目部對不符合國家職業健康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
第二條?項目部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第三條?工人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第
7、四條?對特殊工種(電焊、高空作業等)人員,必要時需組織工作前體檢,發現健康狀況不適者,應立即通知不得從事該項工作,避免職業傷害。
第五條?加強施工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第六條?項目部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 職業病診斷與管理
第一條?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由項目部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項目部和當事人如實提供有關職業健康情況,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第二條?項目部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要按有關規定向地
8、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條?項目部應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
第四條?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項目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對疑似職業病的工人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同時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六章 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第一條?項目部必須熟悉崗位職業健康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崗位及管理范圍內職業病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第二條?項目部要組織對安全員進行職業健康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其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條?項目部要對所有工人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樹立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意識。
第四條?所有工人必須掌握并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健康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健康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第五條?從事職業病作業崗位的人員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健康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