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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切實搞好女職工勞動保護,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女職工勞動管理。
3.內容
3.1 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規和建設部的有關規定,確定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專兼職人員,加強管理和監督。
3.2 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工資按國家規定發放,不得影響工資調整及有關福利待遇,不得因此停薪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合同期已滿,必須延續到孕期、產假和哺乳期滿),不得以女職工上述生理特點為由,將其轉為待聘、編余人員或辭退。
3.3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女職工禁忌從
2、事的勞動。
3.4 月經期保健
(一)宣傳普及月經衛生知識。
(二)在同一工作場所、女職工在100人以上有條件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健全相應的制度。女職工在100人以下的有條件的單位,應逐步設置簡易的溫水箱、消毒箱及沖洗器。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女職工衛生室或采取相應的措施。對流動、分散、野外工作的女職工應發放單人自用沖洗器。
(三)從事下列勞動的女職工,在月經期內暫時調整工作或給予1至2天的休假,并按出勤計算;
1、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高處作業級》標準中第二級(含二級)以上的作業;
3、食品冷凍庫及冷水、低溫(
3、低于五攝氏度)等作業;
4、野外流動作業、長久站立、行走、蹲位作業。
(四)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量過多者經合同醫院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證明,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五)女職工月經衛生費每月不低于4元錢。
3.5 孕期保?。?
(一)對已孕女職工建立孕產婦系統保健卡,建卡率要求達95%以上,懷孕3個月開始填寫保健卡,按衛生部門的要求定期進行產前檢查,檢查率要求達90%以上。對高危孕婦,所在單位應配合醫院嚴密觀察和監護,使高危孕婦管理率達到100%。
(二)對妊娠的女職工,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婦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
4、動時間;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根據合同醫院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從事野外勘測工作及施工作業、施工班組工作的女職工懷孕滿5個月,應安排其他適當工作。
(三)對妊娠滿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應在勞動時間內安排1至2小時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并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勞動。
(四)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做勞動時間。對生產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五)孕婦孕期及分娩時在合同醫院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或按《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執行。
3.6 產期保健
(一)女職工產假(懷孕7
5、個月以上)為90天,其中產前15天,難產增加15天。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當地政府有規定并優于本辦法的,也可執行當地政府的規定。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不影響其原有福利待遇。
(二)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院證明,給予產假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時,給予產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的按正常產休假,以上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3.7 哺乳期保健
(一)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需親自哺乳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
6、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做勞動時間
哺乳期滿時,正值炎熱季節(七至八月份),可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延長1至2個月。對雙胞胎或嬰兒雖滿周歲,因疾病、體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哺乳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二)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部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及從事夜班勞動。
3.8 產后保健
(一)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1至2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定額工作量。
(二)女職工產假期滿后是否辦理離崗休假,根據工作情況和本
7、人自愿的原則,依照當地計劃生育政策,由有關部門批準執行。在批準休假期間內,工資不得低于75%,工齡連續計算。
3.9 要重視一線女職工的廁所建設,應為蹲式;女職工浴室要符合衛生條件,采取淋浴式。
3.10 對女職工每一至兩年進行一次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普查,建立健康檔案,對患者積極給予治療。經合同醫院證明,患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不適合現崗位工作的,可以照顧安排適當工作。
3.11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屬于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法》規定辦理。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12 對違反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部門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13 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