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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O.1 作業性違章
1、上崗未經三級安全教育上崗作業。
2、廠區內吸煙。
3、酒后上崗。
4、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5、未取得特種作業證的員工從事(如壓力容器、起重、氣割、電焊)等特種作業。
6、司機無特種車輛作業證開叉車、鏟車。
7、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開始檢修。
8、與系統未斷開進行檢修作業
9、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啟用。
10、進行檢維修作業時,未關閉設備電源、水源及其它能源供應,釋放殘余能量,監護措施未落實及未設置警戒區域或未掛警示牌。
11、人員隨意穿越警戒區域或警戒線。
12、發現隱患,未排除、報告,冒險作業。
13、工作前未檢查
2、設備(施)或設備(施)帶故障、安全裝置不齊全便進行操作。
14、未辦理受限空間作業票, 進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15、未辦理高處作業票及不系安全帶者, 進行登高作業。
16、未辦理電氣作業票,進行電器操作作業。
17、未辦理動土作業票,進行動土施工作業。
18、未辦理吊裝作業證,進行吊裝作業。吊物、傳運物件操作方法違反規程規定。
19、未辦理檢修工作票,嚴禁拆卸、停用與系統聯通的管道、機泵、閥門等設備。
20、各種作業票證上、簽字不全、代簽字。
21、各種作業票證上自行篡改負責人、執行人、監護人
22、作業時使用防護裝置不完好的設備。
23、作業時使用未安裝漏電保護器的移動
3、式電動工具。
24、作業時起重機工作中,從吊臂或吊物下通過、停留。嚴禁在高處作業下方站立或行走。作業時上下拋擲工具、材料等物品。
25、不按規定及時清理作業現場,清除的廢料、垃圾,不向規定地點傾倒,工件任意擺放,堵塞通道。
26、隨意挪用現場安全設施或損壞現場安全標志。
27、檢修電器設備(施)時未停電、驗電、接地及掛牌操作。
28、安全電壓燈具與使用電壓及要求不符。
29、氣焊作業時忽視氧氣瓶、乙炔瓶的安全使用要求及安全距離。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足5米,動火點與氣瓶間距不足10米,無防傾倒措施。
30、氧氣瓶或乙炔瓶無防護,在烈日下暴曬。
31、作業時監護人未落實安全措施,擅
4、自離開監護崗位,監護時干與工作無關的事。
32、在消防器材、配電箱、柜周圍堆放物品且違反堆放間距規定。
33、設備運轉時,跨越、觸摸或擦拭運動部位,跨越皮帶機。
34、高空作業時,任意擲扔物件。
35、攀登吊運中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36、使用Ⅰ類手持式電動工具未配戴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密閉容器內檢修時,未使用Ⅲ類手持電動工具。
37、主控崗位將水杯放至操作臺。
38、使用電氣設備時雙手有水進行插、拔電源插頭的。
39、車輛運轉時擦拭車輛運轉部位。
40、用手替代工具操作。
NO.2 勞動紀律性違章
1、上班遲到、早退,無故曠工。
2、上班時間睡崗、離
5、崗、串崗、干與生產無關的事。
3、未按照巡檢要求進行巡檢。
4、不按操作法進行操作。
5、工藝指標超標后未及時發現或調整。
6、上班期間嬉皮打鬧,打架斗毆。
7、未阻止陌生人出入廠房。
8、當班操作人員手機上網、玩游戲。
9、上班期間未經同意私自換崗。
10、上班期間閑聊、吃零食、干與工作無關的事。
NO.3 指揮性違章
1、指派不具備安全資格的人員上崗,不考慮工人的工種與技術等級進行分工。
2、沒有工作交底,沒有安全技術措施,沒有創造生產安全的必備條件,即組織生產。
3、擅自變更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4、對職工發現的裝置性違章和技術人員擬定的反裝置性違章措施不
6、聞不問,不組織消除。
5、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6、決定設備帶病運行、超出力運行,而沒有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讓職工冒險作業。
7、不按規定給職工配備必須佩帶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8、對作業場所危險源辨識不清指令人員操作。
9、職業禁忌癥者未及時調換工種。
10、發布其它違反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安全法律、法規、條例、標準、規程的指令的行為。
NO.4 勞動防護性違章
1、生產現場穿涼鞋或拖鞋。高處作業穿硬底鞋,電氣作業未穿絕緣鞋。
2、生產現場穿背心、短褲、寬松衫、戴頭巾或敞開衣襟、打赤膊、打赤腳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裝束。進入崗位
7、未穿戴工作服。
3、廠區內未戴安全帽。佩戴安全帽未系帽帶,坐、壓安全帽。
4、超過頸根的長發,披發或發辮,而未戴安全帽或不將頭發置安全帽內進入現場。
5、工作時有顆粒物或液體飛濺時,未戴護目鏡或面罩。
6、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溫等作業場所穿化纖服裝操作。
7、高處作業時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可靠安全措施。安全帶掛繩太長。
8、電氣作業不穿絕緣鞋、不戴手套。不帶驗電筆。使用絕緣等級不夠的螺絲刀、鉗子等。
9、粉塵區域作業未佩戴防塵口罩。
NO.5 裝置性違章
1、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規程規定。
2、安全標志、設備標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規定。
3、
8、生產、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全或不符合規程規定。
4、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5、施工機具、設備、工器具、腳手架結構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強度不夠。
6、安全防護用品、用具配備不全、數量不足、質量不良。
7、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區,防火設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規定要求。
8、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點、環境不符合安全規定。
9、設備在非安全狀態下運行。
10、物品占用消防通道。
11、電源箱無漏電保護器。
NO.6 人員出入、廠內交通性違章
1、未按規定時間上下班,騎摩托或電摩未佩戴頭盔。
2、未按上下班路線靠右行走。
3、隨意攜帶未成年人、陌生人進入生產廠區。
4、機動車輛未按指定路線在廠區內行駛。
6、司機酒后開車,超速行車。
7、車輛轉彎時不打轉向燈。
8、車輛廠區內逆向行駛。
NO.7 管理性違章行為
1、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2、沒有能夠及時制定、修訂有關規程,使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無章可循或與實際不符。
3、對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傾向性問題、深層次問題、存在的薄弱環節或其他急需解決的問題,未及時研究,加以改進和解決。
4、對下級反映的需要協助解決的安全生產工作,未能及時研究、答復和協助解決。
5、對違章行為未予以制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