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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業務臨時代理合作協議
(適用于個人)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代理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授權乙方:
1、以甲方業務臨時代理人的名義宣傳、銷售甲方電信業務;
2、代理收取甲方委托收取的相關費用。
第二條 上述授權的期限從 年 月 日起到試用期結束(1-3個月),試用合格簽定正式代理合作協議。
第三條 根據乙方業務發展情況,甲方按照有關代理銷售辦法核定乙方銷售傭金。具體核定辦法如下:
1、
2、 按甲方現行社會代理商政策核定一次性代辦費;
2、 試用期內基代理費500元(根據在崗時間、業績考核、日常管理考核等)考核發放。
3、 試用期1-3月業績凈收入達3000元以上時考核后簽定正式代理合作協議 ,按4%提取業績凈收入提成。
如甲方在代理銷售規定及傭金標準方面有所變動,甲方提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乙方,按甲方新標準
3、執行。
第四條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為乙方提供開展業務代理身份的授權文件。
2、甲方根據條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和專業知識培訓,并及時傳達國家有關政策和甲方的有關規定。
3、甲方根據甲方有關代理銷售規定,對乙方銷售業績進行考核。
4、根據考核結果,甲方按照甲方相關規定支付乙方銷售傭金。
5、甲方可依據乙方因工作需要預先領取的有價物品,收取等價的押金。
6、甲方僅對乙方從事本協議授權范圍內業務銷售活動與第三人產生的權利義務承擔責任。除此之外,乙方的其他行為及雖從事授權范圍內業務但出現與該業務無必然因果聯系的行為后果,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五條 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4、1、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執行甲方有關代理銷售規定,按照要求參加甲方提供的專業知識培訓,并保證按時達到從事代理業務的能力。
2、已方應嚴格執行信息產業部和公司規定的業務辦理時限、服務質量等方面的要求,并應對用戶資料和相關信息保密。
3、按甲方要求提供擔保人后,乙方方可開展業務。
4、乙方在業務發展過程中應注意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避免事故發生。如發生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乙方應負責追繳所發展用戶的欠費。
6、乙方應按規定發展用戶,保證用戶的真實性。如乙方所發展用戶三個月內(含三個月)離網則不計入完成數,從后續傭金中扣除。
7、乙方在發展
5、用戶過程中,不得有欺詐、隱瞞或空頭承諾等行為,如違反,因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8、乙方不得在甲方授權代理以外的范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任何活動,如違反,因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9、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居住地址及甲方要求的其它個人資料,乙方居住地發生變更時,自變更起10日內書面告知甲方。
第六條 甲方有權依據上級要求或市場變化情況,修訂調整
代理銷售的相關規定及委托授權的業務內容。
第七條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向甲方注冊地的經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甲方注冊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協議終止條件
1、授權期限屆滿。
2、乙方違反國家
6、法律法規給甲方財產或名譽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
3、乙方使用不正當手段經辦甲方業務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
4、乙方身故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蹤的。
5、乙方提出終止本協議,經甲方同意的。
6、出現不可抗力,任何一方提出終止的。
第九條 本協議終止日期
1、符合本協議第八條1款條件,且甲、乙雙方未達成續簽意見的,授權期限屆滿的日期為終止日期。
2、符合本協議第八條2、3款條件的,甲方終止本協議通知書的送達日期為終止日期。
3、符合本協議第八條4款條件的,宣告的日期為終止日期。
4、符合本協議第八條5、6款條件的,甲乙雙方達成書面協議之日為終止日期。
第十條
7、本協議終止時,乙方應按甲方要求,辦理業務交接
手續,歸還所欠公司款項、資料、單據及其它物品,如違反,甲方保留追償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在協議執行
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終止協議,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 方(蓋章): 乙方(簽字):
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