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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鋪承包經營協議書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就商鋪經營承包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自愿協商,達成如下協議,由雙方遵照執行。
一、 承包標的:九龍廣場 樓 號商鋪
二、 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 年。
三、 承包費:承包費為 元。
四、 交款方式:雙方在簽定本協議后,乙方必須在2011.3.5日前以現金方式一
2、次性交清全年承包費。
五、 承包規定: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店鋪從事與經營無關以及其他超過60分貝的經營活動和其他違法違規活動。
六、 保證金:在簽定本合同時,乙方應交納保證金 元,承包期滿,甲方收回店鋪后,退還保證金。如乙方損壞房屋設施、物品或水、電、物管等費用未結清,甲方從保證金中扣除,余額退還乙方。
七、 其他遵守事項:
1、 甲方將店鋪交付乙方后,房屋及設施和裝修、招牌的維修及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乙方不得改變房屋結構,拆墻打洞,隨意裝修。如乙方確需對房屋裝修,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進行,費用由乙方處理。承包期滿后應按甲方要求恢復原狀或按現狀不得有任何損壞無償交付甲方。
3、
2、 乙方在裝修過程中,造成房屋及附屬物、設施的毀壞、丟失,乙方必須照價賠償。
3、 乙方不得擅自將店鋪轉承包他人。確需轉承包,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由甲方與新承包人簽定承包合同。
4、 乙方在承包期內(含未提交甲方前)店鋪及房內物品、附屬設施和店名招牌所發生的火災、安全、意外事故、建筑裝飾和店名招牌的垮塌斷裂等所有任何事故、意外所引起的法律、經濟責任均由乙方全部負責,甲方不予以承擔任何責任。
5、 乙方必須做好各種防火防災工作,事前制定各種防范措施制度,并嚴格認真檢查執行,乙方應對房屋、設施、堆放物品等及店名招牌可能出現的種種事故隱患進行定期的和日常的檢查。如有問題及時處理,以避免
4、事故發生。如發生任何事故,乙方必須及時處理并承擔全部責任,以避免影響到甲方聲譽,同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責任或部分責任推給甲方。
6、 承包期內,執行門前三包,所涉及的各種費用、職責概由乙方負責,包括房屋及招牌所發生的一切維護、修繕(如漏水、垮塌、開裂等等)水、電、氣、視頻費、衛生費、物管費等均由乙方承擔,并負責直接向有關部門按期繳納。
7、 承包期滿,乙方必須按期歸還甲方店鋪,并不得損壞房屋內裝修。甲方不補償乙方裝修費。乙方應在租期屆滿后一日以內將店鋪按約定交還甲方。
8、 乙方承包期滿,如不再承包,由乙方自己全部負責處理各種存貨和處理好各種遺留問題。
9、 乙方必須保證在營業執照范圍內
5、合法經營,并嚴格遵守商場內的各項內部管理規定。文明、誠信經商,如有違反,和發生經營糾紛則由乙方全部承擔其產生和引起的經濟及法律責任。
10、乙方必須嚴格依法及時繳納經營承包期內發生的稅收費用及其他各種應按規定繳納的費用。
11、乙方的所有經營活動內均由乙方全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乙方的所有承包經營活動均由乙方承擔其全部法律各經濟責任。
八、 協議終止:1、協議期滿;2、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3、因城市規劃需拆遷時;4、乙方違約經營。
九、 爭議解決方法: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起訴訟。
十、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定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身份證復印件附后 身份證復印件附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