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協議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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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祥興利食品股份公司 發起人協議書 甲方:鐘祥市幸子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程治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發起人友好協商,決定設立“鐘祥興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簽訂本協議書。 第一條 公司概況 1、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為“鐘祥興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并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2、公司住所擬設在湖北省鐘祥市經濟開發區西環三路。 3、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4、責任承擔:本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各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條 公司經營范圍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加工、銷售,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調味料(半固態)生產及銷售,農副土特產的收購(不含糧食收購)、加工與銷售。 第三條 股權結構 1、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 2、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占股份總額的100%?!? 3、公司股東以登記注冊時的認股人為準。 4、公司全部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 5、公司擬在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申請股權掛牌,發行股票為100萬顧,具體以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發行為準。 第四條 股份類別 股份公司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成立時設定為人民幣普通股,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五條 發起人認繳數額、比例 甲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60%的股權,按有限責任公司截止至2015年12月10日之經審計賬面凈資產,折合股份公司股份60萬股,占股份公司總股本的60%; 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40%的股權,按有限責任公司截止至2015年12月10日之經審計賬面凈資產,折合股份公司股份40萬股,占股份公司總股本的40%; 第六條 繳付時間 在荊門市工商局批準設立股份公司后3日內,應由注冊會計師對股份公司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以確認各方對股份公司的投資額及持股比例,并由股份公司向各方發給出資證明。 第七條 籌備委員會 ?。ㄒ唬└鶕l起人提議,成立公司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由各發起人推舉的人員組成,籌備委員會負責公司籌建期間的一切活動?;I備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實行日常工作制。 (二)籌備委員會的職責 1、負責組織起草并聯系各發起人簽署有關經濟文件。 2、就公司設立等一應事宜負責向政府部門申報,請求批準。 3、負責開展募股工作,并保證股金之安全性。 4、全部股金認繳完畢后30天內組織召開和主持公司創立會暨第一屆股東大會。 5、負責聯系股東,聽取股東關于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人員構成及人選意見;并負責向公司第一屆股東大會提議,以公正合理地選出公司有關機構人員。 ?。ㄈ┗I備委員會成員不計薪酬,待公司設立成功后酌情核發若干補貼。所發生的合理開支由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后由公司實報實銷。發起人的報酬由各發起人協商,報公司創立大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通過。 ?。ㄋ模┗I備委員會自合同書簽訂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創立大會暨第一屆股東大會召開,選舉產生董事后,籌備委員會即自行解散。 第八條 組織機構 1、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 2、股份公司設立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 3、股份公司設立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 4、股份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 第九條 發起人的權利 1、共同決定有限責任變更為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項; 2、當本協議約定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有權獲得通知并發表意見; 3、當其他發起人違約或造成損失時,有權獲得補償或賠償; 4、在股份公司依法設立后,各發起人即成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東; 5、各方根據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規定,享有發起人和股東應當享有的權利。 第十條 發起人的義務 1、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股份公司設立活動,任何發起人不得以發起設立公司為名從事非法活動; 2、應及時提供為辦理股份公司設立申請及登記注冊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證明,為股份公司的設立提供各種服務和便利條件; 3、在股份公司依法設立后,根據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規定,各發起人作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東承擔發起人和股東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4、發起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當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6、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應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7、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費用承擔 1、在設立股份公司過程中所需各項費用由發起人共同進行預算,并詳細列明開支項目。 2、實際運行中按列明項目合理使用,各發起人相互監督費用的使用情況。待股份公司成立后,列入股份公司的費用。 第十二條 財務、會計 1、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2、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3、公司在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 4、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5、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7、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9、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10、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條款及其保證與承諾,均構成該方的違約行為,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不愿或不能作為股份公司發起人,而致使股份公司無法設立的,均構成該方的違約行為,除應由該方承擔公司變更類型的費用外,還應賠償由此給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其他履約的發起人所造成的損失。經其他發起人同意,該違約方將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給第三方的,可免除該責任。 第十四條 聲明和保證 本發起人協議的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發起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發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發起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發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十五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3年。 第十六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電話(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程世倫(代表鐘祥市幸子食品有限公司),身份證:422431196408227115,地址:湖北省鐘祥市張集鎮張集大道,電話:13396163898。 程治,身份證:420881198909137110,地址:湖北省鐘祥市張集鎮張集大道電話:13396168866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30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八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各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各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其他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其他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九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3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二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2份,甲方、乙方各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至此,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鐘祥興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簽字蓋章部分,無正文)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2015年12月10日-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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