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合同專用條款
《工程建設合同專用條款》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工程建設合同專用條款(30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上搜索。
第二節 專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 1.1.2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2發包人: 1.1.2.6監理人: (監理單位全稱) 。 1.1.2.8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派駐施工場地(現場)的全權代表。 姓 名: 。 職 稱: 。 聯系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9 專業分包人:指根據合同條款第15.8.1項的約定,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標方式選擇的分包人。 1.1.2.10 專項供應商:指根據合同條款第15.8.1項的約定,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標方式選擇的供應商。 1.1.2.11獨立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直接訂立工程承包合同,負責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工作的當事人。 1.1.3工程和設備 1.1.3.2永久工程: 。 1.1.3.3臨時工程:施工供水、供電、臨時施工用房及設施。 1.1.3.4單位工程:指具有相對獨立的設計文件,能夠獨立組織施工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臨時占地:本合同工程需臨時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5缺陷責任期期限: 24個月。 1.1.4.8保修期:是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在合同條款第19.7款中約定的由承包人負責對合同約定的保修范圍內發生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材料:指構成或將構成永久工程組成部分的各類物品(工程設備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約定的承包人僅負責供應的材料。 1.1.6.3爭議評審組: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請的人員組成的獨立、公正的第三方臨時性組織,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專家組成。爭議評審組負責對發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請進行評審的本合同項下的爭議進行評審并在規定的期限內給出評審意見,合同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均未對評審意見提出異議時,評審意見對合同雙方有最終約束力。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分別與接受聘請的爭議評審專家簽訂聘用協議,就評審的爭議范圍、評審意見效力等必要事項做出約定。 1.1.6.4除另有特別指明外,專用合同條款中使用的措辭“合同條款”指通用合同條款和(或)專用合同條款。 1.4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 技術標準和要求 ; (7) 施工圖紙 ; (8)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 (9) 其他合同文件 。 (說明:(6)、(7)、(8)填空內容分別限于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三者之一。) 圖紙與技術標準和要求之間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較嚴格的標準為準。 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簽訂的補充協議亦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視其內容與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關系而定。 1.5合同協議書 合同生效的條件:雙方簽字蓋章。 1.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圖紙的提供 (1)發包人按照合同條款本項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在監理人批準合同條款第10.1款約定的合同進度計劃或者合同條款10.2款約定的合同進度計劃修改后3天內,承包人應當根據合同進度計劃和本項約定的圖紙提供期限和數量,編制或者修改圖紙供應計劃并報送監理人,其中應當載明承包人對各區段最新版本圖紙(包括合同條款第1.6.3項約定的圖紙修改圖)的最遲需求時間,監理人應當在收到圖紙供應計劃后3天內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圖紙供應計劃視為得到批準。經監理人批準的最新的圖紙供應計劃對合同雙方有合同約束力,作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主要依據。發包人或者監理人不按照圖紙供應計劃提供圖紙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約定的時間向監理人提交圖紙供應計劃,致使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供相應圖紙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圖紙供應計劃組織施工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提供圖紙的期限: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3個工作日內。 (4)發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兩套 。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專用合同條款第4.1.10(1)目約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設計文件外,本項約定的其他應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圖和大樣圖,均不是合同計量與支付的依據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圍:視具體施工情況由雙方約定。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視具體施工情況由雙方約定。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數量:視具體施工情況由雙方約定。 (4)監理人批復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視具體施工情況由雙方約定。 (5)其他約定:視具體施工情況由雙方約定。 1.6.3圖紙的修改 監理人應當按照合同條款第1.6.1(2)目約定的有合同約束力的圖紙供應計劃,簽發圖紙修改圖給承包人。 1.7聯絡 1.7.2聯絡來往函件的送達和接收 (1)聯絡來往信函的送達期限:合同約定了發出期限的,送達期限為合同約定的發出期限后的24小時內;合同約定了通知、提供或者報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報送期限即為送達期限。 (2)發包人指定的接收地點:發包人辦公地點。 (3)發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發包人指定的業主代表。 (4)監理人指定的接收地點:按監理合同約定。 (5)監理人指定的接收人為:按監理合同約定。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合同協議書中載明的承包人項目經理本人或者項目經理的授權代表。承包人應在收到開工通知后3天內,按照合同條款第4.5.4項的約定,將授權代表其接收來往信函的項目經理的授權代表姓名和授權范圍通知監理人。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施工場地管理機構的辦公地點即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點。 (7)發包人(包括監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點發生變動,應當在實際變動前提前至少一個工作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發包人(包括監理人)和承包人應當確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始終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點,指定接收人離開工作崗位而無法及時簽收來往信函構成拒不簽收。 (8)發包人(包括監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其指定接收地點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送達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掛號或者公證方式送達,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間接的費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達方式所發生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簽收一方承擔。 2.發包人義務 2.3提供施工場地 施工場地應當在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前3天具備施工條件并移交給承包人,具體施工條件在第七章“技術標準和要求”第一節“一般要求”中約定。發包人最遲應當在移交施工場地的同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內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2.5組織設計交底 發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11.1.1項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組織設計人向承包人進行合同工程總體設計交底(包括圖紙會審)。發包人還應按照合同進度計劃中載明的階段性設計交底時間組織和安排階段工程設計交底(包括圖紙會審)。承包人可以書面方式通過監理人向發包人申請增加緊急的設計交底,發包人在認為確有必要且條件許可時,應當盡快組織這類設計交底。 2.8其他義務 (1)向承包人提交對等的支付擔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條款第4.2條向發包人遞交符合合同約定的履約擔保的同時,發包人應當按照金額和條件對等的原則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經過承包人事先認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遞交一份支付擔保。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發包人實際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發包人無法獲得一份不帶具體截止日期的擔保,支付擔保中應當有“變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應調整”或類似約定的條款。支付擔保應在發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內退還給發包人。承包人不承擔發包人與支付擔保有關的任何利息或其它類似的費用或者收益。支付擔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2)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3)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或)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的規定,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工程資料,并按規定時間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規定的工程檔案。 (4)批準和確認:按合同約定應當由監理人或者發包人回復、批復、批準、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承包人的要求、請求、申請和報批等,自監理人或者發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發出的相應要求、請求、申請和報批之日起,如果監理人或者發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予回復、批復、批準、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監理人和發包人已經同意、確認或者批準。 (5)發包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以及下述義務:1、發包人現場質量負責人: ,履行職責: ;2、發包人現場計量負責人: ,履行職責: ;3、發包人現場人員對現場施工人員、監理人員的考勤工作及監督現場項目總監、項目負責人對合同的執行情況等。 3.監理人 3.1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3.1.1須經發包人批準行使的權力:除享有《通用條款》規定的權利外,投資控制、質量控制、工期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必須經發包人批準執行。 不管通用合同條款第3.1.1項如何約定,監理人履行須經發包人批準行使的權力時,應當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該權力已經取得發包人批準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 3.3監理人員 3.3.4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3.5款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者委托給其他監理人員。 3.4監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條款已有的專門約定外,承包人只能從總監理工程師或按第3.3.1項授權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發包人應當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指示。 3.6監理人的寬恕 監理人或者發包人就承包人對合同約定的任何責任和義務的某種違約行為的寬恕,不影響監理人和發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時間嚴格按合同約定處理承包人的其它違約行為,也不意味發包人放棄合同約定的發包人與上述違約有關的任何權利和賠償要求。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4.1.3除專用合同條款第5.2款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和第6.2款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外,承包人應負責提供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 4.1.8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應當對在施工場地或者附近實施與合同工程有關的其他工作的獨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協調、配合、照管和服務義務,由此發生的費用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具體工作內容和要求包括:1.承包人必須完成發包人發出的不明顯增加承包人工作量的工作指令,該部分工作已包含在合同價中。否則,視為承包人違約 ;2.保證施工場地絕對安全和整潔。 。 (2)承包人還應按監理人指示為獨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場地或者附近實施與合同工程有關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 4.1.10其他義務 (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監理人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和合理利潤。由承包人負責完成的設計文件屬于合同條款第1.6.2項約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第1.6.2項約定的期限和數量提交,由此發生的費用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由承包人承擔的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工作內容:除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兩套完整的施工圖.承包人需要增加的圖紙或與工程配套的其他資料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 (2)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以及下述義務:第一,作好施工準備工作;第二,按照合同要求進行施工;第三,在不影響正常作業的前提下,隨時接受發包人對進度、質量的監督檢查;第四,按照合同規定,按質如期完成工程,參加竣工驗收,進行工程交付;第五,在規定的保修期內,針對由于本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無償負責維修;第六,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2履約擔保 4.2.1履約擔保的格式和金額 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前,按照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經過發包人認可的格式向發包人遞交一份履約擔保。經過發包人事先書面認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約擔保,其擔保條款的實質性內容應當與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格式內容保持一致。履約擔保的金額為 中標價確定后;按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前附表7.3.1款計算得出,差額履約保證金的金額為中標價確定后;按招標文件投標人須知前附表7.3.1款計算得出。履約擔保和差額履約保證金均是本合同的附件。 4.2.2履約擔保的有效期 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發包人簽認并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如果承包人無法獲得一份不帶具體截止日期的擔保,履約擔保中應當有“變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應調整”或類似約定的條款。 4.2.3履約擔保的退還 履約擔保應在監理人向承包人頒發(出具)工程接收證書之日后28天內退還給承包人。 發包人不承擔承包人與履約擔保有關的任何利息或其它類似的費用或者收益。 4.2.4通知義務 不管履約擔保條款中如何約定,發包人根據擔保條款提出索賠或兌現要求28天前,應通知承包人并說明導致此類索賠或兌現的違約性質或原因。相應地,不管專用合同條款2.8(1)目約定的支付擔保條款中如何約定,承包人根據擔保條款提出索賠或兌現要求28天前,也應通知發包人并說明導致此類索賠或兌現的違約性質或原因。但是,本項約定的通知不應理解為是在任何意義上尋求承包人或者發包人的同意。 4.3分包 4.3.2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見投標函附錄。除通用合同條款第4.3款的約定外,分包還應遵循以下約定: (1)除投標函附錄中約定的分包內容外,經過發包人和監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將其他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但分包人應當經過發包人和監理人審批。發包人和監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的分包請求和承包人選擇的分包人。 (2)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包括從暫列金額開支的專業工程,達到依法應當招標的規模標準的,以及雖未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但合同中約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標方式實施的,應當按專用合同條款第15.8.1項的約定,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標方式確定專業分包人。除項目審批部門有特別核準外,暫估價的專業工程的招標應當采用與施工總承包同樣的招標方式。 (3)在相關分包合同簽訂并報送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3天內,承包人應當將一份副本提交給監理人,承包人應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包括專業分包人)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專業分包人)支付相關分包合同項下的任何工程款項。因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專業分包人)支付相關分包合同項下的任何工程款項而影響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5)未經發包人和監理人審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發包人有權拒絕驗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應款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4.5承包人項目經理 4.5.1承包人項目經理必須與承包人投標時所承諾的人員一致,并在根據通用合同條款第11.1.1項確定的開工日期前到任。在監理人向承包人頒發(出具)工程接收證書前,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兼任其他任何項目的項目經理。未經發包人書面許可,承包人不得更換項目經理。承包人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身份證號、執業資格證書號、注冊證書號、執業印章號、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號等細節資料應當在合同協議書中載明。 4.11不利物質條件 4.11.1不利物質條件的范圍:地質、自然災害及設計變更等。 5.材料和工程設備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5.1.1除專用合同條款第5.2款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但是,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包括從暫列金額開支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其中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并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以及雖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但合同中約定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按專用合同條款第15.8.1項的約定,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標方式確定專項供應商。 5.1.2承包人將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監理人、發包人審批的期限:1、施工使用前(包括每個單項工程)5天; 2、監理人及發包人認為必要時。 5.1.3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及設備(見附件二)在施工使用前5天必須提交樣品,經監理人、發包人審核后方可使用,遏制不合格材料用于本工程 。 6.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6.1.1承包人承擔修建臨時設施:承包人進場的施工機械設備應滿足施工要求,且承包人不得將已報廢機械、車輛駛入施工現場或運用于本工程。 如果承包人按投標書承諾的所有施工機械到場后,監理工程師認為上述施工機械數量或性能仍不能滿足施工需要,對工程量和進度造成了不良影響,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增調施工機械到場,并書面通知承包人和業主,承包人應立即按監理工程師的上述指令執行,否則將按承包人違約處理 。 6.2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無。 6.4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專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為專用合同條款第4.1.8項約定的其他獨立承包人和監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條件外,承包人運入施工場地的所有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運輸 7.2場內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的修建、維護、養護和管理人:承包人,相關費用由 承包人承擔。 7.2.2發包人和監理人有權無償使用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不需要交納任何費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等費用的承擔人:承包人。 8.測量放線 8.1施工控制網 8.1.1發包人通過監理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期限:開工前三天。 承包人測設施工控制網的要求: 按規劃和設計的要求,滿足合格質量的需要。 承包人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批的期限: 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 9.施工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9.2.1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施工安全措施計劃的期限:合同簽訂后3日內。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計劃后應當在 2 天內給予批復。 9.3治安保衛 9.3.1承包人應當負責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9.3.3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和突發治安事件緊急預案的編制責任人:承包人項目經理。 9.4環境保護 9.4.2施工環保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的時間:合同簽訂后3日內。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施工環保措施計劃后應當在 2天內給予批復。 10.進度計劃 10.1合同進度計劃 (1)承包人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條款第11.1.1項發出的開工通知后3天內,編制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說明并報送監理人。承包人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說明的內容:承包人應精心組織施工,按照國家現行規范標準仔細編制切實可行的進度計劃,施工進度計劃中還應載明要求發包人組織設計人進行階段性工程設計交底的時間。 (2)監理人批復或對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說明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自監理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相關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說明后3天內。 (3)承包人編制分階段或分項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說明的內容:工期進度安排 、具體措施等。 承包人報送分階段或分項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說明的期限 開工前3天。 (4)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說明。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說明的要求: 由承包人按施工具體情況按規范編制編制,報監理人審核 。 10.2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 (1)承包人報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和相關資料的期限:不論何種原因造成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10.1 款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可以在每月的28日前的期限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并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審批。 (2)監理人批復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的期限:監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請報告3個日歷天內批復。監理人在批復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 。 (3)監理人批復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期限:監理人應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請報告3個日歷天內批復。 11.開工和竣工 11.3發包人的工期延誤 (7)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除發包人原因延期開工外,發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原因僅包括: 1、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要求;2、未按合同約定及時付預付款、進度款的情況。 11.4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范圍和標準:以施工當地氣象部門記錄的施工期內施工區天氣情況為標準,其異常惡劣范圍是指 11.4.1 24小時降水量達200mm以上; 11.4.2 7級以上的地震; 11.4.3 8級以上的大風; 11.4.4 40攝氏度以上并持續2日以上(含2日)的高溫天氣。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誤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約定確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長的工期)后3天內,監理人應當按通用合同條款第23.4.1項的約定書面通知承包人,說明發包人有權得到按本款約定的下列標準和方法計算的逾期竣工違約金,但最終違約金的金額不應超過本款約定的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 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標準: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工期每拖延1天支付合同金額的1‰的違約金,最高違約金額為合同價款的20%。 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合同協議書中簽訂合同價款1‰逾期竣工天數。 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 無 。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獎勵辦法:按每天1000元人民幣計算 ,但最高限額不超過逾期竣工違約金額度的50% 。 12.暫停施工 12.1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5)承包人承擔暫停施工責任的其他情形: 因下列暫停施工增加的費用和(或)引起的工期延誤承包人自行承擔:1、承包人違約引起的;2、由于承包人原因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須的;3、承包人擅自停止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暫停;5、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承擔的其他暫停施工。 12.4暫停施工后的復工 12.4.3根據通用合同條款第12.4.1款的約定,監理人發出復工通知后,監理人應和承包人一起對受到暫停施工影響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承包人負責修復在暫停施工期間發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上的任何損蝕、缺陷或損失,修復費用由承擔暫停施工責任的責任人承擔。 12.4.4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按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于暫停施工原因導致承包人在暫停施工前已經訂購但被暫停運至施工現場的,發包人應按照承包人訂購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訂購款項。 13.工程質量 13.2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文件的期限: 開工前3天。 監理人審批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文件的期限: 3天內。 13.3承包人的質量檢查 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工程質量報表的期限: 1、開工前2、每個單項工程開工前3、監理人及發包人認為必要時。 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工程質量報表的要求: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 監理人審查工程質量報表的期限: 24小時內 。 13.4監理人的質量檢查 承包人應當為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監理人可以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的其他地方包括:施工場地、制造、加工地點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地方,可在監理人或發包人認為必要的地方,且承包人應當為監理人和發包人的質量檢查提供方便,否則,視為承包人違約,發包人可給予承包人相應處罰,但此單項最高處罰金額不得高于合同金額的5%。 13.5工程隱蔽部位覆蓋前的檢查 13.5.1監理人對工程隱蔽部位進行檢查的期限:在施工過程中隨時。 13.7質量爭議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除可按合同條款第24條辦理外,監理人可提請合同雙方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經檢測,質量確有缺陷的,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處理按工程保修書的約定執行;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 15.變更 15.1變更的范圍和內容 應當進行變更的其他情形: 發包人認為有必要時,經上報主管部門和各職能部門確認,設計單位同意并提供相應的變更設計施工圖紙后,可對本合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結構形式、質量、等級或數量作出變更,發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進行下述變更、增加或取消: (1) 增加或減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數量; (2) 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單項工程; (3) 改變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質、質量或種類; (4) 改變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線形、位置和尺寸; (5) 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 (6) 改變本工程任何分項工程規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 上述變更不應使合同作廢或無效。所以這類變更(如果有)的結果應該根據專用條款第15.4條規定予以作價。但是,如果發出本工程的變更指令(簡稱變更令)是因承包人過錯、承包人違反合同或承包人造成的,則這種違約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發包人違背通用合同條款15.1(1)目的約定,將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的,承包人可向監理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應當賠償承包人損失(包括合理的利潤)并承擔由此引起的其他責任。承包人應當按通用合同條款第23.1.1(1)目的約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按通用合同條款第23.1.1(2)目的約定,及時向監理人遞交正式索賠通知書,說明有權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的損失賠償金額應當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價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費、利潤以及相應的稅金和規費。 15.3變更程序 15.3.2變更估價 (1)承包人提交變更報價書的期限:該變更工程施工前。 (3)監理人商定或確定變更價格的期限:在監理人簽收承包人提交的變更報價書3個日歷天之內,但監理人若需延長批復期限,需征得發包人同意。 (4)收到變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變更報價書的,監理人可自行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以及如果監理人決定調整合同價款時,相應調整的具體金額。 15.4變更的估價原則 15.4.4因工程量清單漏項(僅適用于合同協議書約定采用單價合同形式時)或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原措施項目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采用原措施項目費的組價方法變更;原措施項目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項目費變更,由監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確定變更措施項目的費用(注:所有變更以上報財政評審中心評審后為準)。 15.4.5合同協議書約定采用單價合同形式時,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列明的工程量發生增減,且單個子目工程量變化幅度在 10 %以內(含)時,應執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列明的該子目的單價;單個子目工程量變化幅度在 10 %以外(不含),且導致分部分項工程費總額變化幅度超過 10 %時,按照15.4.6執行。 15.4.6因變更引起價格調整的其他處理方式:1、變更項目在承包人清單報價中具有相同或類似的,其價格調整按承包人清單報價中的項目執行;2、變更項目在承包人清單報價中沒有相同或類似的 ,其綜合單價按四川省2009清單計價定額及相關配套文件計算;主要材料單價按施工期間《四川工程造價信息》巴中市同期信息價的算術平均值執行;報價清單和《四川工程造價信息》中均沒有的,經發包人及相關單位考察或詢價確定。組價后按控制價(扣除不可競爭費用)與投標報價(扣除不可競爭費用)的比例下浮進行計算。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15.5.2對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的獎勵方法:按雙方約定。 15.8暫估價 15.8.1按合同約定應當由發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標方式選擇專項供應商或專業分包人的,應當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依法組織招標工作并接受有管轄權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 (1)在任何招標工作啟動前,承包人應當提前至少 3天編制招標工作計劃并通過監理人報請發包人審批,招標工作計劃應當包括招標工作的時間安排、擬采用的招標方式、擬采用的資格審查方法、主要招標過程文件的編制內容、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要求、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委員會組成、是否編制招標控制價和(或)標底以及招標控制價和(或)標底編制原則,發包人應當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招標工作計劃后 3 天內給予批準或者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應當嚴格按照經過發包人批準的招標工作計劃開展招標工作。 (2)承包人應當在發出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前至少3天,分別將相關文件通過監理人報請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應當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相關文件后 3 天內給予批準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經發包人批準的相關文件,由承包人負責謄清整理并準備出開展實際招標工作所需要的份數,通過監理人報發包人核查并加蓋發包人印章,發包人在相關文件上加蓋印章只表明相關文件經過發包人審核批準。最終發出的文件應當分別報送一份給發包人和監理人備查。 (3)如果發、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評標代表,評標委員會應當由七人以上單數構成。除發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棄委派評標代表的權利外,招標人評標代表應當分別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等額委派。 (4)設有標底的,承包人應當在開標前提前48小時將標底報發包人審核認可,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標底后24小時內給予批準或者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和發包人應當共同制定標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標底。標底的最終審核和決定權屬于發包人。 (5)設有招標控制價的,承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前提前3天將招標控制價報發包人審核認可,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招標控制價后72小時內給予認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見。招標控制價的最終審核和決定權屬于發包人,未經發包人認可,承包人不得發出招標文件。 (6)承包人在收到相關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后,應當在24小時內通過監理人轉報發包人核查,發包人應當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評標報告后48小時內核查完畢,評標報告經過發包人核查認可后,承包人才可以開始后續程序,依法確定中標人并發出中標通知書。 (7)承包人與專業分包人或者專項供應商訂立合同前3天,應當將準備用于正式簽訂的合同文件通過監理人報發包人審核,發包人應當在監理人收到相關文件后3 天內給予批準或者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照發包人批準的合同文件簽訂相關合同,合同訂立后3天內,承包人應當將其中的兩份副本報送監理人,其中一份由監理人報發包人留存。 (8)發包人對承包人報送文件進行審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見應當合理,并符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9)承包人違背本項上述約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項上述約定的報批手續的,發包人有權拒絕對相關專業工程或者涉及相關專項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工程進行驗收和撥付相應工程款項,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未按本項上述約定履行審批手續的,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15.8.3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或者未達到依法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的,其最終價格的估價人為:審計部門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 16.價格調整 16.1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方法: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上述變化發布了工程造價中稅金、規費、安全文明施工費及人工費等政策性調整的,承包人不承擔此類風險,應按照有關調整規定執行。 除鋼材、水泥(含商砼)漲跌超過3%(不含3%),標準磚、砂、石等材料(材料品種詳附表一)漲跌超過5%(不含5%),超過部分據實調整,其余材料一律不作調整。 價格調整辦法按《規范建設工程造價風險分擔行為的規定》(川建造價發[2009]7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施工時材料單價按施工期間《四川工程造價信息》發布的巴中市材料信息價算術平均值進行計算,《四川工程造價信息》中缺損材料按發包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共同考察或詢價確定其單價。施工招標時主要材料單價詳附表一。 其他約定 : 無 其他約定 :無 17.計量與支付 17.1計量 17.1.2計量方法 工程量計算規則執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或其適用的修訂版本。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按約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有合同約束力的圖紙進行計量。 17.1.3計量周期 (1)本合同的計量周期為月,每月 25 日為當月計量截止日期(不含當日)和下月計量起始日期(含當日)。 (2)本合同 執行固定綜合單價合同形式,按招標時工程量清單的項、量和投標時承包人所承諾的單價執行。 17.1.5總價子目的計量一支付分解報告 總價子目按照有合同約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應根據合同條款第10條約定的合同進度計劃和總價子目的總價構成、費用性質、計劃發生時間和相應工作量等因素對各個總價子目的總價按月進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報告。承包人應當在收到經過監理人批復的合同進度計劃后7天內,將支付分解報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報告的分項計量和總價分解等支持性資料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支付分解報告后7天內給予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經監理人批準的支付分解報告為有合同約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應根據合同條款第10.2款約定的修訂合同進度計劃進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應當依照本項上述約定,經修正的支付分解表為有合同約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總價子目的價格調整方法:無。 (2)列入每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中各總價子目的價值為有合同約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對應月份的總價子目總價值。 (3)監理人根據有合同約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復核列入每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中的總價子目的總價值。 (4)除按照第15條約定的變更外,在竣工結算時總價子目的工程量不應當重新計量,簽約合同價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結算的最終工程量。 17.1.5總價子目的計量一按實際完成工程量計量 (1)總價子目的價格調整方法:無。 總價子目的計量和支付應以總價為基礎,對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計量,是進行工程目標管理和控制進度款支付的依據。 (2)承包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第17.1.3(1)目約定的每月計量截止日期后,對已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出具體工程量的措施項目的相關子目),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第17.1.2項約定的計量方法進行計量,對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給出具體工程量的措施項目的相關子目,按其總價構成、費用性質和實際發生比例進行計量,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已完成工程量報表和有關計量資料。 (3)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進行復核,以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對數量有異議的,可要求承包人進行共同復核。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并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復核,監理人復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4)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后的7天內進行復核,監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復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中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據此計算工程價款。 (5)除按照第15條約定的變更外,在竣工結算時總價子目的工程量不應當重新計量,簽約合同價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結算的最終工程量。 17.2預付款 17.2.1預付款 (1)預付款額度 分部分項工程部分的預付款額度:合同總價扣除暫列金后的10%。 措施項目部分預付款額度: /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用預付額度:預付基本費用的70%。 (2)預付辦法 預付款預付辦法:由發包人轉入中標人在項目實施地銀行開設、留有投標文件承諾的項目經理印鑒的企業法人賬戶。 預付款的支付時間:合同生效后10日內 。 安全文明施工費用的預付不受上述預付辦法和支付時間約定的制約,發包人應當在不遲于通用合同條款第11.1.1項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將安全文明施工費用的預付款一次性撥付給承包人。 發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約定的預付款,除承擔通用合同條款第22.2款約定的違約責任外,還應向承包人支付按專用合同條款第17.3.3(2)目約定的標準和方法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17.2.2預付款保函 預付款保函的金額與預付款金額相同。預付款保函的提交時間:無。 17.2.3預付款的扣回與還清 預付款的扣回辦法:首次撥付工程進度款扣除預付款的50%,余下預付款在第二次撥付工程進度款時全額扣除。 17.2.6發包人的通知義務 不管保函條款中如何約定,發包人根據擔保提出索賠或兌現要求之前,均應通知承包人并說明導致此類索賠或兌現的原因,但此類通知不應理解為是在任何意義上尋求承包人的同意。 17.3工程進度付款 17.3.2進度付款申請單 進度付款申請單的份數: 一式肆份,經監理人審核簽字后報發包人審批。 進度付款申請單的內容:付款說明,經監理和承包人簽字確定的工程量清單總價。 17.3.3進度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 (2)發包人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條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約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約定應當得到的款項,應當從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承包人應當按通用合同條款第23.1(1)目的約定,在最終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說明有權得到按本款約定的下列標準和方法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不影響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承擔通用合同條款第22.2款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的權利。 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 違約金=進度款金額(元) X天貸款利率。 逾期違約金限額:不超過合同金額的5%。 (4)進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資金的支付方法: 進度款分四次撥付,形象進度完成40%時,經監理人、發包人確認后撥付合同總價的30%;形象進度完成70%時,經監理人、發包人確認后再撥付合同總價的30%;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總價的80%,待竣工結算審計結束后支付至總工程造價的95%(留5%質量保證金),質保期滿后清算退還。 17.3.5臨時付款證書 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承包人和監理人無法對當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的其他款項達成一致的,監理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進度付款申請單等文件后14天內,就承包人沒有異議的金額準備一個臨時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審查。臨時付款證書中應當說明承包人有異議部分的金額及其原因,經發包人簽認后,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臨時付款證書。發包人應當在監理人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28天內,將臨時付款證書中確定的應付金額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和監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進度付款。 對臨時付款證書中列明的承包人有異議部分的金額,承包人應當按照監理人要求,提交進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與監理人做進一步共同復核工作,經監理人進一步審核并認可的應付金額,應當按通用合同條款第17.3.4項的約定納入到下一期進度付款證書中。經過進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異議的,按合同條款第24條的約定辦理。 有異議款項中經監理人進一步審核后認可的或者經過合同條款第24條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確定的應付金額,其應付之日為引發異議的進度付款證書的應付之日,承包人有權得到按專用合同條款17.3.3(2)目約定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17.4質量保證金 17.4.1質量保證金由監理人從第一個付款周期開始按進度付款證書確認的已實施工程的價款、根據合同條款第15條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根據合同條款第23條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以及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返還、合同條款第16條約定的價格調整金額、此前已經按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進度款以及已經扣留的質量保證金)的總額的百分之五(5%)扣留,直至質量保證金累計扣留金額達到簽約合同價的百分之五(5%)為止。 17.5竣工結算 17.5.1竣工付款申請單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單的份數: 5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28天內。 竣工付款申請單的內容: 1、至移交證書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據合同所累計完成的全部工程價款金額 ;2、承包人認為根據合同應支付給他的追加金額和其他金額;3、付款說明,經審計部門簽證確定的工程總價和已付款總價的單據。 承包人報送的竣工結算,審計部門審減額度達到10%,其審計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未按本項約定的期限和內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請單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條款第17.5.1(2)目約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請單,經監理人催促后14天內仍未提交或者沒有明確答復的,監理人和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審查確定的竣工結算合同總價和竣工付款金額視同是經承包人認可的工程竣工結算合同總價和竣工付款金額。 不管通用合同條款17.5.2項如何約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監理人頒發(出具)工程接收證書后56天內辦清竣工結算和竣工付款。 17.6最終結清 17.6.1最終結清申請單 承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的份數: 5份。 承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的期限: 承包方在收到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后的40天內。 18.2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2)承包人負責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驗收資料應當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或)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有關施工資料的要求,具體內容包括: 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施工當地建設主管部門規定,除此之外承包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竣工驗收備案程序向發包人提供竣工圖及相關竣工資料4份(含電子文檔)及《通用條款》18.2 所規定的。 竣工驗收資料的份數: 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施工當地建設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竣工驗收資料的費用支付方式:由承包人承擔一切費用,從銀行基本賬戶轉入 。 18.3驗收 18.3.5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以兩者中時間在后者為準)。 18.5施工期運行 18.5.1需要施工期運行的單位工程或設備安裝工程: 無 。 18.6試運行 18.6.1工程及工程設備試運行的組織與費用承擔 (1)工程設備安裝具備單機無負荷試運行條件,由承包人組織試運行,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工程設備安裝具備無負荷聯動試運行條件,由發包人組織試運行,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投料試運行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18.7竣工清場 18.7.1監理人頒發(出具)工程接收證書后,承包人負責按照通用合同條款本項約定的要求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并承擔相關費用,直至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 18.8施工隊伍的撤離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條款第18.8款約定撤離施工場地(現場)時,監理人和承包人應當辦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場地移交手續,移交手續以書面方式出具,并分別經過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的簽認。但是,監理人和發包人未按專用合同條款17.5.1項約定的期限辦清竣工結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發包人和監理人也無權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撤離施工場地(現場)和辦理工程移交手續。 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可以繼續在施工場地保留的人員和施工設備以及最終撤離的期限:缺陷責任期滿后承包人的人員、設備、設施等7日內全部搬出施工場地。 18.9中間驗收 本工程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部位如下: 按通用條款、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及投標文件的承諾執行。 當工程進度達到本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時,承包人應當進行自檢,并在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驗收。書面通知應包括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應當準備驗收記錄。只有監理人驗收合格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方可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3日期限內進行修改后重新驗收。 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驗收的,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監理人未能按本款約定的時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進行驗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監理人必須認同驗收記錄。 經監理人驗收后工程質量符合約定的驗收標準,但驗收24小時后監理人仍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的,視為監理人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 19.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 19.7保修責任 (1)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承包人承包范圍內的一切工程,含工程量清單、圖紙中給定的工程及變更 。 (2)工程質量保修期限: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3)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質量保修書是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組成內容。承包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應當與本款上述約定內容一致。承包人在遞交合同條款第18.2款約定的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將質量保修書一并報送監理人。 20.保險 20.1工程保險 本工程投保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險。投保工程保險時,險種為:建筑工程一切險及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并符合以下約定。 (1)投保人:承包人 。 (2)- 配套講稿:
如PPT文件的首頁顯示word圖標,表示該PPT已包含配套word講稿。雙擊word圖標可打開word文檔。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檔作品中含有的國旗、國徽等圖片,僅作為作品整體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設計者僅對作品中獨創性部分享有著作權。
- 關 鍵 詞:
- 工程 建設 合同 專用 條款
![提示](http://www.flmh8.cc/images/bang_tan.gif)
鏈接地址:http://www.flmh8.cc/p-110986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