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協議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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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 議 書 編號: 協 議 書 由 和 簽訂 簽訂日期:二零一二年___月___日 目錄 第一條 本次代持的標的 3 第二條 本次代持的期限 4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4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5 第五條 標的股權的轉讓 6 第六條 保 密 6 第七條 協議的生效與解除 7 第八條 通知 7 第九條 違約責任 8 第十條 不可抗力 9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10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10 協議書 本協議書于 年 月 日由以下雙方在深圳市 區簽訂: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乙方(受托人): 住所地址: 以上主體單稱時稱為“一方”,合稱時稱為“雙方”。 鑒于: 甲方為 公司實際股東,因甲方自身原因,暫不想作為 公司的顯名股東,乙方自愿成為該公司的顯名股東,為此,甲乙雙方決定,甲方所持的 公司股權,在工商登記中以乙方名義代持。 為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簽訂代持股協議如下: 第一條 本次代持的標的 1.1本次代持標的為甲方在 公司所占的 %股權,對應公司出資 元。 第二條 本次代持的期限 2.1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協議7.3條規定條件成就之時止。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1甲方作為標的股權的實際擁有者,以標的股權為限,根據 公司章程規定享受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擁有所有者權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權利,包括但不限于表決權、查賬權、知情權、參與權等章程和法律賦予的全部權利,乙方如行使上述權利,必須經過甲方的書面授權,否則不得行使。 3.2在代持期間,獲得因標的股權而產生的收益,包括現金分紅、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資比例享有。 3.3在代持期間,乙方因代持標的股權而需經過甲方的書面許可所進行的任何生產、銷售,所需全部費用由甲方負責,所獲得的全部收益由甲方全部享有。乙方進行任何處置必須經過甲方書面同意。 3.4乙方因執行甲方的書面指示或者為實現甲方的權利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繳納的新增注冊資本、需繳納的稅費等,由甲方承擔。 3.5如 公司發生增資擴股之情形,甲方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增資擴股。 3.6甲方作為標的股權的實際擁有者,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履行受托行為進行監督和糾正,并要求乙方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4.1在代持期間,乙方作為標的股權形式上的擁有者,以乙方的名義在工商股東登記中具名。 4.2在代持期間,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標的股權產生的收益,收益為現金分紅的,則乙方應當在收到該等收益后3個工作日內,采用轉賬的方式將其轉交給甲方。若公司在此期間進行送配股、增資,且甲方未放棄該權利的,則送配、新增的股權權屬甲方但仍登記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協議的約定代持。 4.3在代持期間,未經甲方書面授權,乙方不得擅自基于代持股份所產生的各種事宜作出任何處置。 4.4在代持期間,乙方應保證所代持股權權屬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處置標的股權,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贈與、放棄或在該等股權上設定質押等。 4.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債務糾紛等,造成標的股權被查封的,乙方應提供其他任何財產擔保向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機構申請解封。 4.6乙方違反本協議或不適當履行受托義務,或因乙方原因和責任,給甲方的股權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上一年會計年度公司每股凈資產的兩倍計,對甲方進行賠償。有股權轉讓成交記錄,且成交價高于本條凈資產的,以成交價的兩倍作為賠償金。 4.7乙方應當依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適當履行受托義務,并接受甲方的監督。 4.8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單方增資的形式稀釋或部分稀釋乙方實際所持的股權比例。 第五條 標的股權的轉讓 5.1在代持期間,甲方可轉讓標的股權。甲方轉讓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通知中應寫明轉讓的時間、轉讓的價格、轉讓的股份數并提供股權受讓方的相關資料。乙方在接到書面通知之后,應當依照通知的內容辦理相關手續。 5.2在受讓方與乙方按本協議內容重新簽訂新的協議后,本協議自動終止。若乙方為甲方代收股權轉讓款的,乙方應在收到受讓方支付的股權轉讓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款交給甲方,但乙方不對受讓股東的履行能力承擔任何責任,由此帶來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5.3因標的股權轉讓而產生的所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保 密 6.1本協議任何條款及本協議所涉及的客戶的任何資料,均屬于應該保密的信息,任何一方均負有保密義務。本協議簽訂前以及在本協議期限內,一方(“披露方”)曾經或者可能不時向另一方(“接受方”)披露該方的保密資料。在本協議期限內以及隨后五年間,接受方必須: (a) 對保密資料進行保密; (b) 不為除協議明確規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資料;并且 (c) 除為履行其職責而確有必要知悉保密資料的該方或其關聯機構的雇員、該方代理、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顧問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員須已簽署書面保密協議,其中條款的嚴格程度不得低于本協議六條的規定(合稱“允許披露方”) 6.2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正式許可,不能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場合泄漏、披露本協議任何條款及本協議所涉及的客戶的任何資料。否則,守約一方有權行使本協議第八條所規定的權利。 6.3每一方應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告知該方(以及該方的關聯機構)董事、高級職員以及其他雇員本條規定中的保密義務。 6.4保密義務不因協議的終止、解除而終止。 6.5在協議期滿日或經披露方隨時提出要求,接受方應: (a)向另一方歸還或經另一方要求銷毀,包含另一方保密資料的所有材料(包括其復印件),并且 (b)在另一方提出此項要求后十日內向另一方書面保證已經歸還或銷毀上述材料。 第七條 協議的生效與解除 7.1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7.2各方一致確認,均無權解除本合同。 7.3當甲方向乙方要求直接持有公司股權,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本協議終止之后,乙方應當在30日內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標股權恢復至甲方名下。 第八條 通知 8.1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通知、承諾、請求、要求或本協議項下的其他通訊(統稱“通知”)都應以書面形式發出,并且應通過專人親自交付、通過知名的特快專遞服務、通過掛號信方式、或者通過傳真發送(在傳真發送的情況下,傳真原件應當由前述特快專遞服務再次送達以進行確認)或者在甲方網站公告的方式發送。網站公告外的方式發送的,雙方地址詳見本協議頁尾。 8.2雙方確認,本協議頁尾的雙方通訊地址、傳真號碼、收件人均真實有效,如有變更,變更方應在變更后按照上述第8.1條立即通知對方。因一方通訊聯系地址、傳真號碼、收件人發生變更且未按約定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將書面通知送達至協議約定的原通訊地址、傳真號碼、或收件人(或者在變更方是乙方的情況下,甲方按照本協議第8.2條規定的方式和地址送達),視為書面通知有效送達。就以雙方本協議頁尾的地址為有效送達地址,如有變更應在7日內通知對方,逾期通知,后果自負。向除本協議約定的地址之外送達的,均不視為有效送達。 8.3由一方發給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在下列日期應被視為已送達,無論另一方(或其收件人)是否簽收或接受該通知: (a)如為親自遞送,為親自遞送當日; (b)如為掛號信方式郵寄,為交付掛號郵寄后第七日; (c)如為傳真發送,為發出傳真當日; (d)如為通過特快專遞服務發出,為交付特快專遞服務商后第三日; (e)在甲方網站公告公布的,在公布后四小時。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在代持期間,如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擅自處置標的股權或與標的股權相關的所有事宜并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損失的,則乙方應當賠償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并支付違約金10萬元; 9.2在代持期滿時,乙方應配合甲方將標的股權變更登記至甲方名下,如果乙方拖延或拒絕配合的,每拖延一日,乙方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1萬元; 9.3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有違反本協議約定行為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損失,情節嚴重的,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定義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協議雙方控制范圍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所有事件,該事件使得本協議任何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協議。這類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流行病、洪水、火災、戰爭、罷工、暴動、政府行為、法律條文或者其適用發生變化,或者其他任何無法預見,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國際商務實踐中通常被接受為不可抗力的事件。 10.2不可抗力的后果 (a)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協議項下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義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間自動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應自動延長,延長期間為中止的期間,該方無須為此承擔違約責任。 (b)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并且在隨后的十五日內向對方提供不可抗力發生以及持續期限的充分證據。提出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還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排除不可抗力。 (c) 發生不可抗力,雙方應立即進行相互磋商,尋求一項公正的解決方案,并且要盡一切合理的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影響降至最小。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11.1如果發生由本協議(或其違反、終止或無效)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或者索賠(“爭議”),甲、乙方應首先爭取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爭議。 11.2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應向本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12.1 協議雙方間的獨立關系 本協議任何條款均不應被解釋為或默示為: (a) 使任何一方成為另一方的代理人(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的除外);或 (b) 授權一方為另一方招致費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義務(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的除外)。 12.2 協議約束力的范圍 本協議對本協議雙方以及該方合法的繼受者和受讓人有法律拘束力。 12.3 修改 本協議不得以口頭方式修改,而須雙方簽署書面文件后方可修改;若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則須簽署書面文件并取得相關審批機關的批準,本協議方可修改。 12.4 協議內容保密 各方應遵守第6條的規定,對本協議的存在及其內容保密,并不得向任何人或實體全部或部分披露,但向以下各方的披露除外: (i)向允許披露方披露; (ii) 根據相關法律向有關政府機構的官員披露; (iii) 為了滿足本協議生效的條件; (iv) 一方為履行其于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相關的義務或行使其于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相關的權利。 12.5 可分割性 本協議某一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 12.6 全部協議 本協議及其附錄和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協議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并取代雙方之間此前就該合作事項進行的所有磋商、談判以及達成的協議。 12.7 不放棄權利 如果一方未能行使或遲延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某些權利、權力或特權,不構成該方對此項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放棄,如果該方已經行使或者部分行使某項權利、權力或特權,并不妨礙其在將來再次行使此項權利、權力或特權。 12.8 進一步努力 在為使本協議條款具有完全效力,應另一方隨時要求,一方應簽署(或促使第三方簽署)有關文件、協議、協議、契據并實施(或促使第三方實施)相關行為。 12.9 費用 除本協議中另有約定,每一方應各自承擔與本協議的制作、談判及訂立相關的該方律師或其他專業顧問費用。 12.10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12.11協議的修改、變更、補充、解除 a非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對本協議的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否則視為違約。 b有關本協議的修改/變更/補充的書面文件,須經甲、乙雙方簽字認可,是本協議當然的附件,與本協議約定不同之處,具有高于本協議的法律效力。 12.12 文本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已于本協議首頁所載日期通過其正式授權的代表簽署本協議,以資證明。 甲方: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頁為簽字頁,以下無正文) 第 13 頁 共 13 頁-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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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 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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